首页 理论教育国外律师保密义务的规范依据和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改进

国外律师保密义务的规范依据和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改进

【摘要】:如不能确保履行保密义务,便无法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律师的保密义务应服务于司法制度的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有权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律师应对在其职业活动中获悉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由此可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职业伦理规范和判例法来确立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应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与行业规范两个层次来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规定。

在美国,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除非委托人作出了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为了执行代理对信息的披露已经得到默示授权或者披露符合职业伦理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披露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美国律师协会认为,律师—委托人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没有委托人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must not)披露与代理有关的信息。所谓的“知情同意”,是指在律师就所提议的行为的重大风险和其他合理可得的替代方案向某人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和解释后,该人对该提议的行为表示的同意。律师保密义务,有利于促成信任,这样才能鼓励委托人寻求法律帮助,并与律师进行充分、坦率的交流,即使是令人尴尬的或者在法律上不利的事项。为了对委托人进行有效的代理,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建议委托人不要从事错误行为,律师需要委托人提供全面的案件信息。

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规定,律师有义务对其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与委托人的业务和其他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除非获得委托人明示的或者默示的许可或者法律或《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相应要求,否则律师不得泄露信息。加拿大律师协会认为,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没有完全的、毫无保留的交流,律师就无法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专业服务。与此同时,委托人必须完全相信其已得到下列保证,并且有权得到下列保证:在未得到委托人的明确要求或者指示的情况下,委托人向律师披露的事宜或与律师讨论的事宜将被保密。

欧盟,根据《欧盟律师行为准则》的规定,委托人会将其他未知的事实告知律师,这是律师行使其职能的重要环节,因此律师应基于保密义务成为其他信息的接受方。如不能确保履行保密义务,便无法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因此,保密义务是律师负有的首要、基本的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应服务于司法制度的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有权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律师应对在其职业活动中获悉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律师应要求其同事、员工以及任何参与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同样的保密义务。

在德国,《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3a条规定,律师负有沉默义务。该义务涉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一切事物。已经公开的事实或按其意义不再需要保密的事实,不在此限。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也对“律师保密”(Verschwiegenheit)进行了规定,律师有权利、有义务保守秘密,律师自其开始行使律师执业权利起,直至委托代理结束,都有保守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保密义务涉及律师在执业中知悉的一切事务,已经公开的事实或按其意义不再需要保密的事实,不在此范围内。在执行过程中与律师同行合作的其他人也应明确保证保守秘密。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律师的保密义务之规范基础,在德国还具有基本法上的依据,即宪法基础乃源自于一般人格权之保护,强调任何人都有发展人格的自由,这里的自由权包括信息自我决定权。据此,任何人对于其言论的发出、内容及主体范围,均有决定权。因此,从信息自决权的角度,律师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不得任意加以散布,否则就侵害了委托人的信息自决权。[23]

日本,《日本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和曾经的律师,具有保守其职务上知悉的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此外,《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第23条秉承了《日本律师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规定:“律师对于从工作中获得的关于委托人的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得向他人泄露,并不得利用。”《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第56条是关于共同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所属律师对于工作中得知的有关其他所属律师委托人的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利用。即使不再担任该共同事务所的律师亦同。”《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第62条是关于律师法人的规定:“职员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泄露或利用工作中得知的其他律师法人、其他职员和雇员的外国法事务律师委托人的秘密。不再担任该职员等后亦同。”

由此可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职业伦理规范和判例法来确立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应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与行业规范两个层次来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规定。尽管存在不同的规范依据,但是其基本内容却有很多共同之处,各国都对律师保密义务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基本规则,但也进行了例外规定,在后文将对例外规定进行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