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及《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保密义务的客体是指“律师在执业中知悉的一切事务”。在我国,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保密义务的客体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其他信息”。......
2023-08-04
保密原则(principle of confidentiality)并不难理解:你必须对你委托人的信息保密。然而,问题出在细节上,而且这个问题远比乍一看起来要复杂得多。当然,尊重秘密是所有职业都须遵守的一项原则,例如,医生、会计师等职业人员同样面临着保密问题,事实上,这也是一般伦理的一部分。然而,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要受到所谓的“法律职业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的特殊保护。保密原则在委托人和律师之间建立信任关系起着核心作用,因为委托人经常就私人问题或对他们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问题寻求法律咨询。有关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法理基础,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我国学者司莉教授认为,律师保密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律师—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是“律师—当事人关系”的基础,甚至是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抗制的诉讼制度架构是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基础;②律师履行保密义务是有效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③律师履行保密义务体现的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④律师履行保密义务是维护律师职业整体利益的需要;⑤律师保密义务是价值冲突选择的需要,彰显着律师制度存在的意义。[16]我国学者李本森教授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出发,认为律师的保密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享有的隐私权利、当事人享有的商业秘密的权利或者国家机关享有的国家秘密的权利。[17]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姜世明教授认为,律师保密义务与律师职业本质中的“高度信赖关系”之间呈现密切的理论关联。律师作为专门职业或自由职业的一种,而自由职业的本质之一是职业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具有高度信赖关系,此一信赖关系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订立委托合同的基础,也是律师能否顺利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本。委托人基于专业或其他考量而给予律师高度的信赖,这种信赖关系使委托人能较无保留地将家丑、社会交际、业务秘密及个人不为人知的行为或心理状态等信息告诉律师,律师也是在获得完全信息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周全的法律判断,才能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18]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惠光教授也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律师是诉讼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要能够让当事人畅所欲言,不用担心向律师的陈述会造成不利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有此担心,则无法与律师充分沟通,就失去律师协助的功能。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不只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已,对法治制度也有的重要意义。[19]
日本学者森际康友认为,咨询人和委托人在咨询委托的时候,都会把自己所遇到的问题的信息提供给律师。而作为律师,为了妥当解决纠纷,对案件有全局的了解以制定适当的方针策略,正确把握信息是不可缺少的。应当接受的所提供之信息,不仅包括和案件直接相关的、影响案件发展趋势的信息,也包括深层次的与隐私相关的信息及纠纷对方当事人、其他人的信息,甚至有些不想让家人知道的信息也包含其中。为了能够让咨询人和委托人信任律师,安心地提供信息和委托律师取证,对于律师因职务上需要获知的信息,建立起律师无论在业务执行中还是执行终了后都不得向外泄露信息的保障制度很有必要。守密义务从这种角度看,可以说是律师制度的基石,是极其重要的制度。[20]
美国学者门罗·弗里德曼教授认为,律师的保密义务源于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宪法上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对抗制的有效性。他进一步指出,委托人和律师之间关系的目的和必要性要求委托人能最充分、最自由地表达其“目标、动机及行为”。如果律师们被允许泄露这些秘密,那么“不仅粗暴地侵害了对其角色的神圣信任”,而且将“最终破坏、阻碍从职业帮助中所获得的有效性和好处”。这种对保密性的神圣信任,必须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的,否则,委托人将无法自由地将秘密托付给期望能为其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的律师。[21]美国学者戴维·鲁本教授则认为,要合理解释律师的保密义务,必须找到当事人的律师与当事人的其他职员之间有什么区别,而这必须对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在伊拉莎白时代就已经稳固确立起来“律师—当事人特权规则”(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如果为了从专业法律顾问处寻求某种法律建议,当事人与法律顾问私下所作的交流内容在他所涉及的诉讼中是永久免受披露的,不管是由他自己还是由法律顾问,除非他放弃了该特权。保密义务的范围在两个方面比特权规则要宽:首先,它要求律师保守其当事人的秘密,不能告诉世界上的任何人,并不局限于将这些秘密作为证据;其次,它包括了当事人秘密以外的信息。支持特权规则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依据;二是以当事人的权利为依据。鲁本教授认为,前述理由虽然也为保密义务提供了合理依据,但主要侧重于刑事辩护,而保密义务同样存在于非刑事案件中。因而,从道德考量的角度,对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总是要求律师无论如何都需要保守职业秘密。[22]
综合前述学者的观点,本书认为,保密原则的伦理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委托人享有隐私权。从人权理论的角度看,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②律师对隐私信息负有特殊责任,这源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以及委托人对他们的信任。③从契约精神的角度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中有一个隐含条款,即律师对委托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④在某种意义上,委托人给律师的信息是律师作为受托人收到的财产,受托人必须说明利用该信息获得的收益。⑤为了确保委托人之间的争论符合公共利益,律师需要保守秘密。人们能够获得最好的法律服务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而保守秘密将有助于人们获得此种法律服务。对于司法体系的正当性而言,委托人的完全信任是至关重要的。换言之,委托人必须确信其向律师所讲的信息都将获得保护。尽管对于律师为什么对委托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具有不同的解释,但总体而言,这些解释都为律师保密义务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基础,即律师不应该披露给予他们的秘密。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的文章
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及《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保密义务的客体是指“律师在执业中知悉的一切事务”。在我国,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保密义务的客体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其他信息”。......
2023-08-04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信息的保密”第款对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为防止死亡或者伤害的发生,需要披露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②律师或者其合伙人、雇员受到指控时例外。律师为抗辩,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例外”。......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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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间,也是各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重点。在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也时常引发争议,有的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只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仍然有效。在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并未对律师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律师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潜在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前委托人的信息,律师均负有保密义务。......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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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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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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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如不能确保履行保密义务,便无法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律师的保密义务应服务于司法制度的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有权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律师应对在其职业活动中获悉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由此可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职业伦理规范和判例法来确立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应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与行业规范两个层次来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规定。......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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