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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在很多国家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都对律师保管财物时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在保管他人财物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则:①律师应当将其持有的与代理有关委托人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与该律师自己的财产分离开。资金应当保存在该律师的办公场所所在的州设立的独立账户中,或者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同意的其他地方。其他财产应当进行如上的区分并适当地加以保管。上述账户资金和其他财产应由律师制作完整记录并在终止代理后将该记录保存一段时间(5年)。②仅为支付委托人信托账户的银行费用,律师才可以将其自己的资金存入该委托人的信托账户中,但数量必须为该目的所必需。③在收到委托人或第三人拥有利益的资金或其他财产时,律师应当迅速通知委托人或第三人。除非根据规则的规定或者为法律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允许,否则律师应当迅速地将委托人或第三人有权收到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产交给委托人或第三人。根据委托人或第三人的要求,律师应当迅速提交关于上述财产的完整账簿。④律师要正确处理存在争议的财产。在代理过程中,在律师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其中可以是律师)都主张利益的财产时,在该争议得到解决之前,该财产应当由律师单独保管。律师应当将利益不存在争议的所有部分迅速分发。[13]
在加拿大,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也对“律师保管财物”进行了规定。对委托人,律师负有遵守关于保存及妥善保管被委托给律师的委托人财产的所有相关法律及规则的义务。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或规则,或律师对此有疑问,则律师照看该财产时,其小心、谨慎程度应该与谨慎的所有人处理具有相似特点的财产时的小心、谨慎程度一样。此外,加拿大律师协会 《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还对“财物”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抵押品、可流转票据、股票、债券等;遗嘱、所有权契据、记录簿、许可证、证书等正本文件;委托人信函文件、报告、发票等其他文件;以及珠宝、银器等动产。如果说“小心、谨慎”是基本原则的话,那么律师在保管财物时还需要遵守以下具体规则:①律师应在收到委托人的或者与委托人有关的任何财产后立即通知委托人,除非律师确信委托人知道财产已处于律师的保管下。②律师应对委托人的财产做清楚标识,并与律师自己的财产分开存放,妥善保管。③律师应对其保管的委托人财产持续保有充分的记录,以便在委托人要求时能对其作及时解释,或及时交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人。律师应确保该财产交付给正确的人,并且对财产所有权人存在争议时,可以诉诸法律。④律师应将委托人的文件和其他财产保存于无权查看它们的人员无法看到或触及的地方,并且除非律师拥有留置权,否则应在委托人要求或其聘用结束后立即归还委托人的文件和其他财产。[14]
在欧盟,根据《欧洲律师行为准则》的规定,律师以委托人或第三方名义持有资金(简称“委托人资金”)时,必须将该笔资金存入由公共机构监管的银行账户或类似账户(简称“委托人账户”)。委托人账户应独立于律师的任何其他账户。律师取得的所有委托人资金应存入该账户,除非资金所有人同意另行处理该笔资金。律师应该保留完整且准确的委托人资金处理记录,且应将该笔资金与其持有的其他资金分开记录。委托人资金应在最短时间内或在持有人许可的条件下转给持有人。律师不得在未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将委托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作为委托人的付款。
在德国,《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3a条“律师基本义务”(Grundpflichten)第5项规定,律师在处理托付给他的财产时,负有必要的谨慎义务。他人的钱款应当立即交给有受领权的人,或者存入信托存款账户中。《德国律师职业规则》对“律师保管财物”进行了细化,律师在管理他人钱款的问题上必须依据《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3a条之规定,将他人钱款存入信托存款账户中。他人钱款和其他财产,尤其是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应立即上交给有领受权人处分。如领受权人不明确,则应将他人钱款存入信托存款账户中,该信托存款账户应为单独账户。其他财产应通过特别方式保管,如有书面文件对上述类似情况作出特殊说明或约定,则以书面文件为准。他人钱款应最迟于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结清。
在日本,根据《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的规定,律师保管来自委托人、对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金钱时,应与自己的金钱区别开,以明确的保管金的方法保管,记录该状况。律师在保管来自委托人、对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文件及其他物品时,应尽善意保管人之责进行保管。
从各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对“律师保管财物”的规定来看,律师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分离保管原则;二是妥善保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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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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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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