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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管财物的必要性

【摘要】:实践中,出现大量律师侵占、挪用委托人交付给律师保管的财产的案例,这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律师保管财物中的不正当行为,律师行业监管机构通常采取非常严厉的态度。在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在律师侵占、挪用其保管的委托人财物的情况下,取消律师资格是唯一适当的惩戒,即使律师返还有关财物也不足以对其行为进行补救。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要对委托人的财物进行保管。无论律师经手委托人的财物是出于什么原因,委托人之所以允许作为陌生人的律师这么做,是因为他信任这个律师。[10]然而,当律师在处理委托人的财产时,信任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实践中,出现大量律师侵占、挪用委托人交付给律师保管的财产的案例,这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美国学者罗纳德·D.罗汤达(Ronald D.Rotunda)也曾说过:“律师经常是他们自己最糟糕的律师。他们知道影响其委托人的法律,因为知道这些是他们的业务需要。但是太多的情况下,他们对影响他们自己的法律——规制律师的法律一无所知。伊利诺伊州律师登记和惩戒委员会的理事经常告诉我,律师每年要为支持该惩戒委员会而强制性地支付费用,很多律师使用的支票就来自于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账户。很显然,这些律师并不知道禁止混合规则(commingling rules)。”[11]

由于信任对于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维系非常重要,其直接涉及委托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律师保管财物中的不正当行为,律师行业监管机构通常采取非常严厉的态度。在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在律师侵占、挪用其保管的委托人财物的情况下,取消律师资格是唯一适当的惩戒,即使律师返还有关财物也不足以对其行为进行补救。对此,美国学者约翰·迪皮亚(John M.A.DiPippa)认为,即使律师没有因为财物不当行为而被取消资格,这些违规行为往往也会导致其他严厉的制裁。当然,盗窃委托人的钱将导致最严厉的惩罚。不经意或无意地实施违规行为的律师经常受到旨在发挥教育或威慑作用的制裁。因此,律师对相关规则和确保遵守这些规则的程序了解得越多,就越容易避免出现问题。他还进一步列举了律师在处理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财产时,负有的四项基本信托义务:①分离客户资金;②收到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时,通知委托人;③将资金或财产交付给委托人;④就资金或财产的使用向委托人进行说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