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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监督与解决争议方法

【摘要】: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LGS律师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于2018年1月7日取得投诉人陈B、蒋A的谅解,全额退还陈B、蒋A相关费用,而且投诉人撤销对LGS律师的投诉。

根据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8~3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9-2】

重庆LGS律师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罚款3000元[9]

【基本案情】

LGS律师为重庆DJ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底,LGS律师利用以前领取的空白合同,与陈A签订了代理其与昭B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10 000元律师服务费用,该合同未经重庆DJ律师事务所律师登记,费用也未交回律师事务所开取发票。2016年,LGS律师在未与陈B签订合同情况下,接受委托,代理陈B、蒋A与陈C民间借贷纠纷,出庭参加诉讼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具体理由】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认为,LGS律师利用截留的空白合同代理陈A与昭B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合同未交回重庆DJ律师事务所备案登记,属私自收案,收取10 000元费用未交回重庆DJ律师事务所统一入账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属私自收费;在代理陈B、蒋A与陈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向重庆DJ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但接受陈B的特别授权参加该案的诉讼的行为,属于私自收案。在调查处理过程中,LGS律师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于2018年1月7日取得投诉人陈B、蒋A的谅解,全额退还陈B、蒋A相关费用,而且投诉人撤销对LGS律师的投诉。

【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决定:给予LGS律师警告处罚,给予LGS律师罚款3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