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国外律师收费规范限制及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国外律师收费规范限制及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在美国,有关律师收费的管理结构比较复杂,混合了律师行业监管、尊重市场规律、个别立法和司法干预。如果律师要求预付其费用或支出,则该笔款项不得超出合理预估的费用范围及可能的支出范围。此外,律师无权订立“讨债分成协议”。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报酬法》的规定,律师的报酬要以标的价值作为计费的基础,原则上,律师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收费。有关律师报酬的必要事项,以会规规定。

在美国,有关律师收费的管理结构比较复杂,混合了律师行业监管、尊重市场规律、个别立法和司法干预。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之规定,律师不得协商收取、索取或者收取不合理的律师费或者数额不合理的其他费用。确定律师费是否合理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①所需要的时间和劳动,所涉问题的鲜见程度和难度,以及适当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需的技能;②律师接受该特定工作,将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为委托人显而易见的可能性;③所在地提供类似法律服务通常收取的律师费;④所涉及的标的额和获得的结果;⑤委托人或者由事态本身所限定的时限;⑥与委托人之间的职业关系的性质和存续的时间;⑦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⑧律师费是固定的,还是附条件的。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还对一些特定案件的律师收费进行了限定,律师不得协商收取下列律师费,也不得索取、收取下列律师费:①在家庭关系事务中,其支付或者数量以离婚之促成或者获取的生活费、扶养费之数额为条件,或者以财产清算之促成为条件的律师费;②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人时的附条件律师费。[7]

在加拿大,律师收费也是律师职业伦理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 《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规定,律师不得规定、收取或者接受任何未完全公示、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律师费,不得在未经委托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挪用其为委托人保管的或因其他原因而在其控制下的任何资金作为律师费,但监管机构规则允许的除外。律师收费必须遵循“公平合理”这一基本原则,需要考虑并反映下列因素:①要求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②事务的难度和重要性;③是否需要并提供了特殊技能或服务;④当地同等地位的其他律师在相似事宜及情况中通常收取的律师费;⑤民事案件中涉及的金额或标的物价值;⑥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所受的影响和风险;⑦获得的结果;⑧当地法律核准的收费表或收费标准;⑨失去其他受聘机会、紧迫性和报酬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况;⑩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任何相关协议。[8]

欧盟,根据《欧洲律师行为准则》的规定,律师收取的费用应完全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且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职业行为准则。如果律师要求预付其费用或支出,则该笔款项不得超出合理预估的费用范围及可能的支出范围。如果委托人无法预付该笔款项,律师可退出该案件或拒绝办理该案件,但律师无权在委托人无法及时获得其他法律援助从而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自行退出某个案件。此外,律师无权订立“讨债分成协议”。所谓的“讨债分成协议”,是指律师与委托人在委托事务办结前订立的协议,约定由委托人向律师支付其最终取得的利益的一部分,无论该等利益的形式是委托人基于事务办结而获得的钱款还是其他利益。但是,“讨债分成协议”不包括符合官方收费标准的或受有管辖权机构监管的、约定律师可按一定比例就案件标的额收取费用的协议。

在德国,《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9b条对“律师报酬”(Vergütung)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律师应该遵守的具体规则主要是由《德国联邦律师报酬法》(Gesetz über die Vergütung der Rechtsanwältinnen und Rechtsanwälte)进行规定的。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报酬法》的规定,律师的报酬要以标的价值(Gegenstandswert)作为计费的基础,原则上,律师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收费。律师收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由该法的附表——收费目录(Vergütungsverzeichnis,简称VV)所规定的。收费目录是由两个附件组成的。附件一详细列举了律师服务项目的种类(Angelegenheiten),针对当事人的同一件委托,可能同时涉及多个律师服务项目,因此需要分别计费;针对某个特定的律师服务项目,也可能同时存在多件委托,同样需要分别计费。每种律师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数字编码和费率(Gebührensatz)标准。附件二是一个公式表格,根据这个表格,可以查出标的价值所对应的计价基数(Gebührenbetrag)。用计价基数分别乘以与委托有关的律师服务项目费率,再把各个项目的费用相加,得出的就是该项委托的律师收费金额。

日本,《日本律师法》并未对“律师收费”进行规定,而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和《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进行了规定。根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律师的报酬应适当、合理。有关律师报酬的必要事项,以会规规定。《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则规定,律师应参照经济利益、案件的难易、时间和劳务及其他情形,提出恰当且合理的律师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