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广告,按照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录制性或者电子交流手段,包括公共传媒,为其服务做广告。1987年3月,《日本律师联合会会则》被修改,其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不得做自己业务的广告。但是遵从本协会的规定而实行的广告不在受限制范围。”......
2023-08-04
在美国,有关律师收费的管理结构比较复杂,混合了律师行业监管、尊重市场规律、个别立法和司法干预。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之规定,律师不得协商收取、索取或者收取不合理的律师费或者数额不合理的其他费用。确定律师费是否合理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①所需要的时间和劳动,所涉问题的鲜见程度和难度,以及适当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需的技能;②律师接受该特定工作,将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为委托人显而易见的可能性;③所在地提供类似法律服务通常收取的律师费;④所涉及的标的额和获得的结果;⑤委托人或者由事态本身所限定的时限;⑥与委托人之间的职业关系的性质和存续的时间;⑦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⑧律师费是固定的,还是附条件的。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还对一些特定案件的律师收费进行了限定,律师不得协商收取下列律师费,也不得索取、收取下列律师费:①在家庭关系事务中,其支付或者数量以离婚之促成或者获取的生活费、扶养费之数额为条件,或者以财产清算之促成为条件的律师费;②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人时的附条件律师费。[7]
在加拿大,律师收费也是律师职业伦理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 《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规定,律师不得规定、收取或者接受任何未完全公示、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律师费,不得在未经委托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挪用其为委托人保管的或因其他原因而在其控制下的任何资金作为律师费,但监管机构规则允许的除外。律师收费必须遵循“公平合理”这一基本原则,需要考虑并反映下列因素:①要求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②事务的难度和重要性;③是否需要并提供了特殊技能或服务;④当地同等地位的其他律师在相似事宜及情况中通常收取的律师费;⑤民事案件中涉及的金额或标的物价值;⑥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所受的影响和风险;⑦获得的结果;⑧当地法律核准的收费表或收费标准;⑨失去其他受聘机会、紧迫性和报酬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况;⑩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任何相关协议。[8]
在欧盟,根据《欧洲律师行为准则》的规定,律师收取的费用应完全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且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职业行为准则。如果律师要求预付其费用或支出,则该笔款项不得超出合理预估的费用范围及可能的支出范围。如果委托人无法预付该笔款项,律师可退出该案件或拒绝办理该案件,但律师无权在委托人无法及时获得其他法律援助从而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自行退出某个案件。此外,律师无权订立“讨债分成协议”。所谓的“讨债分成协议”,是指律师与委托人在委托事务办结前订立的协议,约定由委托人向律师支付其最终取得的利益的一部分,无论该等利益的形式是委托人基于事务办结而获得的钱款还是其他利益。但是,“讨债分成协议”不包括符合官方收费标准的或受有管辖权机构监管的、约定律师可按一定比例就案件标的额收取费用的协议。
在德国,《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9b条对“律师报酬”(Vergütung)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律师应该遵守的具体规则主要是由《德国联邦律师报酬法》(Gesetz über die Vergütung der Rechtsanwältinnen und Rechtsanwälte)进行规定的。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报酬法》的规定,律师的报酬要以标的价值(Gegenstandswert)作为计费的基础,原则上,律师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收费。律师收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由该法的附表——收费目录(Vergütungsverzeichnis,简称VV)所规定的。收费目录是由两个附件组成的。附件一详细列举了律师服务项目的种类(Angelegenheiten),针对当事人的同一件委托,可能同时涉及多个律师服务项目,因此需要分别计费;针对某个特定的律师服务项目,也可能同时存在多件委托,同样需要分别计费。每种律师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数字编码和费率(Gebührensatz)标准。附件二是一个公式表格,根据这个表格,可以查出标的价值所对应的计价基数(Gebührenbetrag)。用计价基数分别乘以与委托有关的律师服务项目费率,再把各个项目的费用相加,得出的就是该项委托的律师收费金额。
在日本,《日本律师法》并未对“律师收费”进行规定,而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和《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进行了规定。根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律师的报酬应适当、合理。有关律师报酬的必要事项,以会规规定。《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则规定,律师应参照经济利益、案件的难易、时间和劳务及其他情形,提出恰当且合理的律师报酬。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的文章
关于律师广告,按照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录制性或者电子交流手段,包括公共传媒,为其服务做广告。1987年3月,《日本律师联合会会则》被修改,其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不得做自己业务的广告。但是遵从本协会的规定而实行的广告不在受限制范围。”......
2023-08-04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美国律师协会认为,法律职业的自律,要求法律职业的成员在发现违反《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行为时,启动律师惩戒调查程序。一个似乎孤立的违规行为可能是一种只有通过律师惩戒调查才能发现的不端行为模式。②不同成员国律师间的合作。与来自另一成员国的同行交涉的律师有责任拒绝接受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委托事件。......
2023-08-04
我国虽然对律师业务推广保持比较宽松的态度,但是鉴于实践中,律师业务推广的乱象以及部分律师根本不知道律师业务推广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及形式都进行了限制性规定。[7]参见吴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剖析”,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3期。......
2023-08-04
律师职业伦理与律师的职业类别密切相关,不同类别的律师在具体职业伦理规范上也存在略微的不同。在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或受英国司法制度影响较深的地区,律师的职业类别有“大小”之分,所谓的“大律师”,就是前文提到的“出庭律师”,而“小律师”则主要是指“事务律师”。在美国,律师的开业形式主要有三种:①私人开业。......
2023-08-04
如不能确保履行保密义务,便无法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律师的保密义务应服务于司法制度的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有权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律师应对在其职业活动中获悉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由此可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职业伦理规范和判例法来确立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应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与行业规范两个层次来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规定。......
2023-08-04
但是,在美国却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判例可以单独被称为“律师职业伦理”。制定《示范规则》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认为,《法典》冗赘不堪且漏洞百出。2018年5月10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批准了新的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该准则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日本律师法》第一章“律师的使命与职务”、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惩戒”都与律师职业伦理密切相关。......
2023-08-04
从比较法的视野观之,律师的角色定位与每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对于律师的角色定位也会存在不同。在每一个社会,律师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律师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熟悉人权知识、宪法责任、法律权利以及各类法律原则,他们指导社会成员通往更加守法的生活,避免在未来出现任何法律难题和法律争议。......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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