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律师建立委托关系之后,二者之间的信赖关系和忠诚义务即发生效力。但是,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难免遇到因突然罹患重病、与事务所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等因素而导致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发生变更。但鉴于XJD律师后续能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退还委托人律师代理费等行为积极纠错,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第2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3-08-04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涉及律师和委托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有关机构的效率。因此,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终结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告知。对于准备聘请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当事人,律师应尽到预先告知的义务,应口头或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书面告知委托人,律师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解释各种拒绝辩护与代理的具体情形及其内涵,同时与委托人就法定条件下的终止委托约定律师费用的收取和退还事宜,以防止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投诉。
2.沟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不宜直接退出委托代理关系,而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尽力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比如,委托人家属要求律师每周会见被告人一次,且每次必须带家属前去参与会见,律师感到通过现有法律程序无法满足其要求,应尽力向其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在其无法理解并坚持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辞去委托。
3.汇报。在一般的委托代理中,法律服务合同的双方通常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但是与委托人进行实际接触的却是律师个人。因此,在律师发现有必要终结委托代理关系时,必须向律师事务所进行汇报,由律师事务所作出正式的决议。
4.批准。在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若要终结委托代理关系,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汇报,并获得批准。《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①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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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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