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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变更,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成果

【摘要】:委托人和律师建立委托关系之后,二者之间的信赖关系和忠诚义务即发生效力。但是,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难免遇到因突然罹患重病、与事务所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等因素而导致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发生变更。但鉴于XJD律师后续能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退还委托人律师代理费等行为积极纠错,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第2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委托人律师建立委托关系之后,二者之间的信赖关系和忠诚义务即发生效力。但是,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难免遇到因突然罹患重病、与事务所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等因素而导致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发生变更。在实践中,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变更主要表现为转委托。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第2、3款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58条也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案例9-1】

浙江XJD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被处停止执业3个月[4]

【基本案情】

XJD律师是浙江MS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14日,XJD律师以浙江MS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当事人袁A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担任袁A与浙江NY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4500元。合同签订后,XJD律师于2015年5月18日查询了浙江NY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但此后长达2年多的时间内,一直未将案件诉至法院,其间,当事人袁A曾多次催促XJD律师向法院起诉浙江NY公司。后浙江NY公司宣告破产,XJD律师于2017年12月24日向浙江NY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18年7月24日,XJD律师将4500元代理费退还袁A。

【具体理由】

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认为,XJD律师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且XJD律师在委托人多次催促、明确表示要起诉对方当事人的前提下,仍未将案件诉至法院的行为,属于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情形。但鉴于XJD律师后续能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退还委托人律师代理费等行为积极纠错,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第2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决定:给予XJD律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