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律师业务推广规范限制与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中国律师业务推广规范限制与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我国虽然对律师业务推广保持比较宽松的态度,但是鉴于实践中,律师业务推广的乱象以及部分律师根本不知道律师业务推广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及形式都进行了限制性规定。[7]参见吴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剖析”,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3期。

我国虽然对律师业务推广保持比较宽松的态度,但是鉴于实践中,律师业务推广的乱象以及部分律师根本不知道律师业务推广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及形式都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关于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10条之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②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③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④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⑤承诺办案结果;⑥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⑦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⑧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⑨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⑩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⑪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⑫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⑬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关于律师业务推广的方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11条之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①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②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③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④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⑤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案例8-1】

北京市KL律师事务所虚假宣传被处警告[9]

【基本案情】

北京市KL律师事务所在其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刊登“中国征地拆迁专业律所第一品牌”“纠纷调解成功率全国第一”“创造并保持了征地拆迁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纪录”等广告宣传语。

【具体理由】

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认为,北京市KL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已经严重违反了真实性、适当性等原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6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6条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

【处罚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决定:给予北京市KL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注释】

[1]参见萧冰、王茜:《广告的力量》,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9~30页。

[2]参见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227页。

[3]参见李明合、史建:《国外广告自律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3页。

[4]参见[日]森际康友编:《司法伦理》,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41页。

[5]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律师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71~172页。

[6]参见吴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剖析”,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3期。

[7]参见吴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剖析”,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3期。

[8]参见[日]森际康友编:《司法伦理》,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41~242页。

[9]参见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丰司罚决字[2017]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