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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推广要求

【摘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23~27条的规定,律师业务推广需要遵守以下基本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23~27条的规定,律师业务推广需要遵守以下基本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①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②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③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6~9、12、13条之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1.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2.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3.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4.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5.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6.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