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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

【摘要】:自2004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以来,我国对律师的业务推广一直采用较为宽松的管理办法。其中,严谨、得体和适度原则是律师业务推广不同于一般商业推广的基本原则。适度原则即律师的业务推广应当衡量商业利益和客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司法职业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

对于律师能否进行业务推广,特别是能否使用广告等一般企业所采用的推广方式进行业务推广,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或地区进行严格的限制。例如,日本规定律师仅可通过名片、招牌、事务所介绍手册等七种方式介绍法律服务信息;我国台湾地区禁止律师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广告看板、气球等类似媒介或媒体介绍法律服务信息。有些国家或地区管理相对宽松,如美国对律师进行业务推广的媒介几乎不作限制,仅对业务推广的不当内容作负面清单式的列举。自2004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以来,我国对律师的业务推广一直采用较为宽松的管理办法。[6]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3条之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由此可知,律师业务推广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守法、公平、真实、严谨和得体、适度。其中,严谨、得体和适度原则是律师业务推广不同于一般商业推广的基本原则。严谨得体原则即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和形式不宜用夸张、含糊的方法。律师职业应当给人以含蓄、严格、守法、诚实的印象,如果业务推广方式轻佻、夸张,业务推广的内容经不住推敲,以博取眼球为目的,则会破坏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整体印象。适度原则即律师的业务推广应当衡量商业利益和客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司法职业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如业务推广涉及客户信息时,应以保守客户的秘密作为首要责任,不应为业务推广需要擅自披露客户信息。[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