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其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推广行为。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之规定,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2023-08-04
对于律师能否进行业务推广,特别是能否使用广告等一般企业所采用的推广方式进行业务推广,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或地区进行严格的限制。例如,日本规定律师仅可通过名片、招牌、事务所介绍手册等七种方式介绍法律服务信息;我国台湾地区禁止律师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广告看板、气球等类似媒介或媒体介绍法律服务信息。有些国家或地区管理相对宽松,如美国对律师进行业务推广的媒介几乎不作限制,仅对业务推广的不当内容作负面清单式的列举。自2004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以来,我国对律师的业务推广一直采用较为宽松的管理办法。[6]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3条之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由此可知,律师业务推广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守法、公平、真实、严谨和得体、适度。其中,严谨、得体和适度原则是律师业务推广不同于一般商业推广的基本原则。严谨得体原则即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和形式不宜用夸张、含糊的方法。律师职业应当给人以含蓄、严格、守法、诚实的印象,如果业务推广方式轻佻、夸张,业务推广的内容经不住推敲,以博取眼球为目的,则会破坏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整体印象。适度原则即律师的业务推广应当衡量商业利益和客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司法职业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如业务推广涉及客户信息时,应以保守客户的秘密作为首要责任,不应为业务推广需要擅自披露客户信息。[7]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的文章
2018年1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其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推广行为。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之规定,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2023-08-04
[3]在律师业务推广中,律师广告的规制问题历来受到重视。[4]我国学者认为,之所以需要对律师推广业务进行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5]1.规范律师业务推广是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要求。......
2023-08-04
尽管从“法律服务”所处的行业地位来看,利用广告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似乎并不存在任何障碍,相反还具有现实基础。换言之,对于律师业务推广的必要性,在不同法制语境下有不同的答案。法院认为,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公共服务精神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律师广告与法律职业精神消解之间的关系是存在张力的。②律师广告可能会鼓励人们将所有的纠纷都带入法庭,从而不必要地扰乱社会安宁。......
2023-08-04
关于律师广告,按照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录制性或者电子交流手段,包括公共传媒,为其服务做广告。1987年3月,《日本律师联合会会则》被修改,其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不得做自己业务的广告。但是遵从本协会的规定而实行的广告不在受限制范围。”......
2023-08-04
我国虽然对律师业务推广保持比较宽松的态度,但是鉴于实践中,律师业务推广的乱象以及部分律师根本不知道律师业务推广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及形式都进行了限制性规定。[7]参见吴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剖析”,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3期。......
2023-08-04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23~27条的规定,律师业务推广需要遵守以下基本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2023-08-04
笔者在研究时,还有一个发现是:我们许多同仁认为有效的推广方法,却被英美律师成功的经验所否定。EBM理论及美国的法律市场推广专家们认为:律师不应关注于提高服务质量,而应关注专业能力的提升。还是看不见鞠躬问好一类的“五星级服务”。,包括来访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当然,我们并不是贬低“星级服务”的提法。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无疑是正确的。......
2023-12-03
第一节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发展历程中国的律师制度走过了创立、受挫和恢复重建的历程。我国律师培训主要是业务培训,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将律师培训的职能逐渐移交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为了贯彻实施这一规定,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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