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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

【摘要】:在不同的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与引导之专责组织也不同,更具体来说,是享有律师惩戒权的组织并不一致。[16]在日本,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与倡导主要是由律师协会负责,包括日本律师联合会与地方律师会。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目的是:鉴于律师、律师法人的使命和职务,维护其品格,改善和提高律师及律师法人的事务,处理有关指导、联系和监督律师、律师法人和律师会的事务。

在不同的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与引导之专责组织也不同,更具体来说,是享有律师惩戒权的组织并不一致。

在英国,英国议会在2007年通过了《法律服务法》,对其法律服务规制体系做了很大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了统一的法律服务监管机构——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 Board),作为各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机构,只有当这些监管机构未能合理地履行其监管职能时,才出面干涉;②设立法律投诉办公室(Office for Legal Complaints),统一受理客户对法律服务的投诉;③将法律职业团体的监管职能与代表职能分开:事务律师监管机构SRA(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和出庭律师标准委员会BSB(Bar Standards Board)分别从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和出庭律师公会(Bar Council)中独立出来,有权审查律师的卷宗,责令律师把卷宗交到办公室,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曾经是资深职业律师,也包括专家学者,既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又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能够使人比较信服地行使权力。总体而言,英国改革形成了一个法律服务的合作规制(co-regulation)体制,目标是使公共规制和职业团体自我规制之间的权力配置更为合理。[14]

在美国,美国律师以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为主进行管理,联邦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并不管理律师。与美国政治制度相一致,各州在本州事务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州一级的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体制中扮演着主要角色。在律师组织方面,联邦和州的律师协会没有隶属关系。除律师协会管理律师外,法院也管理律师,二者共同管理律师,并且在名义上,法院占有更重的分量。州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主持每年2次的律师资格考试;对律师进行继续教育;对律师的举报进行调查,对不遵守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惩戒;修改、发展律师工作规则;协助立法和推荐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法院在律师管理体制中的职责包括:①颁发律师执照,扮演最后颁发律师执照的角色,执业资格审核仍由律师协会负责;②对律师适用惩戒,承担律师惩戒最后裁决职能,但只适用于暂停执业、取消资格等惩戒措施;③利用判例法,通过或创制有关律师执业的法规、规则,解释法律;④行使司法监督权管理律师,尤其针对律师渎职案件、藐视法庭案件、收费争议案件和利益冲突案件。[15]

在德国,律师虽然为自由职业,但律师协会必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律师协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特别是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德国联邦司法部部长对联邦律师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律师协会遵守律师守则,特别要保证律师在执行其职责时遵守法律;德国联邦律师协会主席将律师协会的工作报告送交联邦司法部部长,同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条例》,联邦律师协会、州律师协会都属于公共的法律团体组织,受联邦司法部长的指导和监督。[16]

日本,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与倡导主要是由律师协会负责,包括日本律师联合会与地方律师会。按照《日本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备置的律师名册中注册,律师应当经由他将入会的律师会,向日本律师联合会申请注册。地方律师会的目的是:鉴于律师及律师法人的使命和职务,为保持其品质,努力改善律师及律师法人的事务,对律师和律师法人进行指导、联系和监督。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目的是:鉴于律师、律师法人的使命和职务,维护其品格,改善和提高律师及律师法人的事务,处理有关指导、联系和监督律师、律师法人和律师会的事务。[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