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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摘要】:律师的执业行为主要体现为律师办理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的委托或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以代理人身份为被代理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业务活动。律师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必须遵守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律师的执业行为主要体现为律师办理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的委托或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以代理人身份为被代理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业务活动。它包括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行政诉讼业务;以上各类诉讼业务又可以分为一审诉讼业务、二审诉讼业务、申诉业务等。[2]而非诉讼业务则主要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3]《律师法》第28条专门对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下几类:①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③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④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⑤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⑦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必须遵守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此外,由于律师的一些非执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律师的职业形象,因此,一些与律师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执业以外的活动,也应受到律师职业伦理的约束,例如律师的庭外言论、律师广告、律师宣传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章专门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