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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及其规模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受聘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7年12月,我国法律援助律师已经达到6600多人。

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受聘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2017年2月,司法部、财政部在《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机制,鼓励律师围绕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等建言献策,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运行模式,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值班可以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7年12月,我国法律援助律师已经达到6600多人。

在实践中,除了上述分类外,我国还有“公益律师”这一类别。这里的“公益律师”主要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通过一年实习考核后,在律师事务所或民办非企业机构专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例如,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2005年,是中国第一家依托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这些律师只能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不能办理任何收费案件。

【案例6-1】

浙江LGB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许可条件被处中止会员权利9个月

【基本案情】

LGB律师是浙江XT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5年1月1日,LGB律师与浙江PD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LGB律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劳动报酬每月5000元,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2014年度、2015年度律师年度考核中,LGB律师隐瞒了其兼职情况并通过年度考核。2016年8月21日,LGB律师与浙江PD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具体理由】

杭州市律师协会认为,LGB律师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已不符合专职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依法应当申请注销执业许可。为实现以专职律师身份继续执业的目的,LGB律师在律师年度考核中隐瞒其兼职的真实情况,通过年度考核,并继续执业。LGB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结果】

杭州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LGB律师中止会员权利9个月的行业处分。

【注释】

[1]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

[2]参见[英] 保罗·布兰德:《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李红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3]参见[英] 保罗·布兰德:《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李红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4]参见[英] 保罗·布兰德:《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李红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7页。

[5]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123页。

[6]参见徐美君:《比较司法制度——以英、美、德三国为主要考察对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3页。

[7]参见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编:《境外律师行业规范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8]参见熊选国等:“英国德国法律服务制度考察报告”,载《中国司法》2017年第10期。

[9]Andrew Boon,“Professionalism under the Legal Services Act2007”,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Legal Profession,Vol.17,Issue 3 (November 2010),pp.195~232.

[10]参见熊选国等:“英国德国法律服务制度考察报告”,载《中国司法》2017年第10期。

[11]参见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页。

[12]参见[美]詹姆斯·汤姆科维兹:《美国宪法上的律师帮助权》,李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1页。

[13]参见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页。

[14]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页。

[15]参见邵建东主编:《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5页。

[16]参见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编:《境外律师行业规范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39页。

[17]参见张耕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18]参见剑云:“粤督奏请养成中国律师”,载《大同报(上海)》1910年第13卷第12期。

[19]参见“粤督请定律师专法”,载《国风报》1910年第1卷第8期。

[20]参见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21]《江苏律师暂行章程》,载《江苏司法汇报》1912年第2期。

[22]“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载《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第45期。

[23]《律师暂行章程》,载《上海法曹杂志》1913年第9期。

[24]《律师考试法草案》,载《上海法曹杂志》1913年第11期。

[25]“律师考试法草案理由”,载《上海法曹杂志》1913年第11期。

[26]《律师章程》,载《司法杂志》1929年第16期。

[27]宝道:“对于律师法草案意见书”,载《现代司法》1936年第1卷第12期。

[28]《律师法》(民国三十年一月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载《法令周报(重庆)》1944年第1卷第5期。

[29]《律师法施行细则》(民国三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载《浙江司法半月刊》1942年第1期。

[30]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页。

[31]参见徐辰编:《宪制道路与中国命运:中国近代宪法文献选编(1840-1949)(下)》,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456页。

[3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历史文件汇编(1950-1985)》,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29页。

[33]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49-1952)(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34]参见李本森:“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和发展策略”,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5期。

[35]参见林文肯等:《律师词典》,沈阳出版社1990年版,第421页。

[36]参见[加]麦克尔·崔贝尔考克、[美]罗纳德·丹尼尔斯:《法治与发展》,冯川、郭安康、沈志平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

[37]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6页。

[38]参见刘英权主编:《律师法全书》,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第300页。

[39]参见陈宜、王进喜主编:《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3页。

[40]参见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编:《境外律师行业规范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页。

[41]参见谭锋、杨秋林:“浅谈我国律师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载《江西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42]Yashomati Ghosh,Legal Ethics and the Profession of Law,India: Lexis Nexis,2014,p.21.

[43]Richard Wasserstrom,“Lawyers as Professionals: Some Moral Issues”,Human Rights,Vol.5,No.1(1975),pp.1~24.

[44]Yashomati Ghosh,Legal Ethics and the Profession of Law,India:Lexis Nexis,2014,p.22.

[45]David Pannick,Advocat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164.

[46]Stephen L.Pepper,“The Lawyer's Amoral Ethical Role: A Defense,A Problem,and Some Possibilities”,American Bar Foundation Research Journal,Vol.1986,Issue 4 (Fall 1986),pp.613~636.

[47]职业社会学研究认为,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是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逐渐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业性职业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动态过程。

[48]Yashomati Ghosh,Legal Ethics and the Profession of Law,India: LexisNexis,2014,p.23.

[49]Rebecca Roiphe,“The Decline of Professionalism”,Georgetown Journal of Legal Ethics,Vol.29,Issue 3 (Summer 2016),pp.649~682.

[50]Thomas D.Morgan,“The Evolving Concept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Harvard Law Review,Vol.90,Issue 4 (February 1977),pp.702~743.

[51]Charles P.Curtis,“The Ethics of Advocacy”,Stanford Law Review,Vol.4,Issue 1 (December 1951),pp.3~23.

[52]GeraldJ.Postema,“Moral Responsibility in Professional Ethics”,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55,Issue 1 (April 1980),pp.63~91.

[53]参见陈卫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54]参见顾永忠:“论律师的职业属性”,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1期。

[5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页。

[56]参见郭春涛:“律师性质初论”,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1期。

[5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2页。

[58]参见王中华:《当代中国律师政治参与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59]参见[法]利奥拉·伊斯雷尔:《法律武器的运用》,钟震宇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60]参见郭春涛:“律师性质初论”,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