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带有很强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主要表现为一种强烈的“道德性”[6],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2023-08-04
在“非道德性”的观点看来,只要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实现委托人的主张而行事,那么律师就不应该对其行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法国思想家蒙田(Montaigne)也曾提出一个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将个人生活与职业生活完全分离,可以避免道德困境。保持一个封闭的职业人格,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冲突,将职业的“道德”责任转移到更广泛的机构身上,并使一个人能够在他承担的每个角色中始终如一地行动。[51]对此,美国学者杰拉尔德·波斯特玛(Gerald J.Postema)教授在其著作《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 in Professional Ethics)中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批判性回应,并主张一种新的职业伦理概念,即律师必须承认对其职业行为的后果负有个人责任。[52]
杰拉尔德·波斯特玛教授认为,在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距离(some distance),他将这种现象称为“道德距离”(moral distance)。“道德距离”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例如,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之间是如何联系的?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之间的冲突是如何解决的?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基础?面对前述问题,一些人可能会为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困境寻找借口。另一些人可能会试图对不同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一般性说明,以便在出现特定问题时可以从中得出解决办法。就律师职业伦理而言,目前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主要采用第一种策略,而哲学家则主要采用第二种策略。在杰拉尔德·波斯特玛教授看来,这两种方法都是有用的,但是它们都是处理道德距离引发的诸多问题的一种方法,在很多重要方面还远远不够。他认为,必须从认识到实际判断和道德情操的重要性的角度来处理职业伦理问题。
杰拉尔德·波斯特玛教授认为,切断律师的职业行为与其个人道德经验之间的联系会引发诸多问题。首先,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判断力(moral judgment),律师的工作能力——确定适用的法律并有效地为委托人提供建议——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的传统看,获得至善是每个人的目标,而获得至善的途径就是不断完善个人修养。因此,切断律师职业行为与个人道德经验,将导致律师的职业判断陷入“非道德境地”,进而变得不可靠。再次,当律师的职业行为与普通道德经验脱节时,无论是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在特殊情况下,律师对道德成本的敏感性都会减弱。最后,“道德超然”(moral detachment)的律师将对律师—委托人关系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在结论中,杰拉尔德·波斯特玛教授认为,有必要制定一套新的职业责任准则,因为现行准则允许律师忽略其行为的社会和道德成本,并以职业人士的身份做他们作为个人不会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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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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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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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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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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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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