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在《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中探讨

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在《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中探讨

【摘要】: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律师角色在其中得到醒目的标示,《宪法》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律师制度才又重新得以稳定下来。三个“维护”重新定位了律师的职业定位,确定了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律师角色在其中得到醒目的标示,《宪法》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自此,社会主义中国的律师制度开始稚嫩生长。但是好景不长,在随后的历史时期,律师制度受各类政治活动的影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律师制度才又重新得以稳定下来。伴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呈现不断社会化、职业化的趋势,中国律师职业定位的演变进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公职身份,靠工资吃饭。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现已失效)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肯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使之与公、检、法工作人员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1]

2. 1996年《律师法》(已被修改)将律师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律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同时,律师本身的职能与公、检、法司法人员所承担的职能有明显的区别,因为律师不是国家的司法官员,不能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任务,而是以个人名义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笼统地把律师概称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已是名不副实了。

3. 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个“维护”重新定位了律师的职业定位,确定了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4.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律师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决定》指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意见》指出,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业为民,坚持依法执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