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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师职业发展概况及法律职业伦理

【摘要】:1933年,日本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36年开始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变革,律师法也进行了重新修订。这一时期日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①明文规定律师的使命及职责;②律师协会不受行政机关监督,拥有高度自治权;③原则上,律师需要经过司法研修生毕业后,才能获得律师资格。

日本明治维新(1868年)之前,并没有现代意义的律师存在。1872年,日本开始向现代法制度方向改革,仿效法国法制,公布了《司法职务定制》,承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始有现代律师(辩护士)、公证人、司法代书前身的代言人、证言人、代书人的设置。1892年(明治25年),日本政府向帝国会议提出了辩护士法草案,并于1893年制定公布。这一时期日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①律师仅限于在通常裁判所或特别裁判所(即法院)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诉讼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如鉴定、仲裁、诉外和解等)则不能参与。②取消执照制度,改为登录制度。③强制律师加入裁判所设立的律师会。

1933年(昭和8年),日本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36年开始实施。这一时期日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①律师除了接受当事人委托在裁判所为诉讼行为外,还可以执行其他一般法律事务;②女性可以获得律师资格;③采用候补律师制度,通过律师考试,须经过类似法官检察官的实务实习才能取得律师资格;④明文规定律师有保守秘密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变革,律师法也进行了重新修订。这一时期日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①明文规定律师的使命及职责;②律师协会不受行政机关监督,拥有高度自治权;③原则上,律师需要经过司法研修生毕业后,才能获得律师资格。

在日本,一直以来,要想成为律师、裁判官或检察官等法曹(法律专门职业人才),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在最高裁判所管理下的司法研修所经过1年6个月的实务培训,并最终通过毕业考试。自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2001年6月总结了意见书并递交给内阁总理大臣以来,包括对法曹培养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在内的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得到了推进。法曹培养制度改革的要点在于将专门职业大学院的法科大学院(Law School)作为法曹培养的核心机关来定位。法科大学院定期地接受第三人的评价,以确认其是否能够确保一定的水平。改革的结果是:2004年4月起,在全国各地设立了法科大学院并已开始授课。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要件包括:必须参加全国同一实施的适合性考试(LSAT),之后参加各法科大学院实施的入学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学。法科大学院的学习课程原则上为3年,已在大学本科里修完法学课程的,可缩短到2年。完成法科大学院的课程的,可被授予法务博士(JD)的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