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自由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各地相继设立了独立的律师公会,1947年重新成立了德国律师协会。德国律师的职业区域相对自由,在一个联邦州获得法官资格,即可以在任何一个联邦州申请律师执业。德国律师协会属于具有自我管理性质的、公法上的团体法人,州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监督的范围限于法律和章程的遵守情况,特别是律师协会对被委托事项的职责的履行情况。......
2023-08-04
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有自己独特的司法制度,本书所介绍的主要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职业。英国学者保罗·布兰德曾对英国律师职业兴起的背景、过程、规模、运作、官方的控制等进行研究,按照他的总结,英国职业律师的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1154年至1307年,英国的法院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型王室法庭的设立为职业律师创造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法律环境。操持这些新型王室法庭的法官们在此所进行的连续的业务活动,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司法专长,并且这种司法专长随着法官司法生涯的延长而得到发展和加强。在由这些专业人士所操持的法庭上雇佣法律专家和职业律师以代表当事人诉讼,要比在由非专业人士主持的法庭上这样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同样重要的还有,这些新的王室法庭是全国性的法院,适用单一的“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但这一法律又会随着新案件的判决而处于不断的修订和变革中。这就意味着当事人需要专业协助,以了解他们不了解也不可能了解的规则和程序,而为他们提供帮助的法律专家则熟悉这些东西。[2]
2.从1154年至1307年,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代表使用规则方面的变化,也创设了一种对律师的需求。就诉讼程序而言,在新型王室法庭进行的诉讼通常都由可回呈于该法庭的王室令状启动,令状格式与诉讼类型相对应。随着令状的多样化发展,普通当事人已经很难知道哪种令状更加适合自己的案件。此外,异议答辩制度的发展要求当事人按照正确的次序进行各项异议答辩,普通当事人对此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因为这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的技术活。这些发展又为职业律师创设了更多的机会。[3]就委托和使用代理人规则方面的变化而言,代理律师(attorney)和代诉律师(serjeant)的分化也为职业律师的出现提供了机会。当事人通常需要亲自来到法庭在法官面前委任代理律师,而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则享有充分代表当事人的权利。相比较而言,代诉律师只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言,而其发言又可以为当事人所否弃,并且代诉律师在陈述时应使用第三人称。[4]
代理律师与代诉律师的分野,也映射了后来英国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的分化,目前,英国仍然保留着二元制的律师制度。一般而言,出庭律师主要是为当事人充当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尤其是在高等法院及更高级别法院出庭行使辩护权,包括在刑事案件中充当控诉人或辩护人、在民事案件中代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都完全由出庭律师独享。按照学者的总结,出庭律师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具有法律学位的人,如果想要成为出庭律师,必须先在英国著名的格雷、林肯、内殿、中殿四大律师学院的任何一个学院注册为律师学院学员,然后在“律师学院法学院”学习一年。②如果申请者在大学里取得了非法律学位,则必须先完成为期一年的法律专业培训,并参加普通业务考试。[5]事务律师则是负责直接接触和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进行大量的取证、法律文书的书写和准备工作,但是不能出庭辩护或陈述。[6]按照《1974年事务律师法》(Solicitors Act 1974)的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方有资格担任律师:①已经获准担任律师;②其姓名出现在律师名录中;③持有律师协会依据本部分规定颁发的授权其作为律师执业的证书。[7]20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有事务律师17.8万人,律师事务所10 415家,出庭律师有1.6万人,由于出庭律师必须独立执业,但可以组建办公室(Chamber)在一起工作,现有410个这样的办公室。[8]
2007年10月,英国制定了《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其立法目的在于放宽和规范英格兰、威尔士的法律服务市场,鼓励更多的竞争,并提供一种新的消费者投诉机制。《法律服务法》在第1条明确了规制目标(regulatory objectives):①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②维护立宪原则;③促进“接近正义”的机会;④保护和增进法律服务消费者的利益;⑤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⑥促进独立、繁荣、多元和有效的法律职业;⑦提高公众对于法律权利义务的理解;⑧促进和保持对职业原则的遵守。[9]针对“多元化法律职业”这一目标,《法律服务法》提出创设替代性商业结构(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在此之前,英国律师事务所都是由律师投资并管理,形成了难以打破的格局。该法允许外部投资的介入,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律师对法律服务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替代性商业结构使得律师(如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律政人员)与非律师人员(如会计师、地产代理人等)共同管理,有利于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以适应市场需求。这一模式创设后发展很快,2016年,英国已有550家这类机构,虽然只占英国执业机构的 10%,但营业额已占到 33%,其中有1个机构已在资本市场上市。[10]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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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1933年,日本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36年开始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变革,律师法也进行了重新修订。这一时期日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①明文规定律师的使命及职责;②律师协会不受行政机关监督,拥有高度自治权;③原则上,律师需要经过司法研修生毕业后,才能获得律师资格。......
2023-08-04
但是,在美国却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判例可以单独被称为“律师职业伦理”。制定《示范规则》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认为,《法典》冗赘不堪且漏洞百出。2018年5月10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批准了新的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该准则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日本律师法》第一章“律师的使命与职务”、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惩戒”都与律师职业伦理密切相关。......
2023-08-04
因此,有必要对美国律师协会的情况进行更为详细的介绍。这样,美国律师协会成为全美乃至全球最大的自愿性职业组织。通过促进所有人充分和平等参与美国律师协会、法律职业和司法系统来实现。顾名思义,事务律师协会主要由事务律师组成,出庭律师协会则由出庭律师组成。......
2023-08-04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律师职业伦理与律师的职业类别密切相关,不同类别的律师在具体职业伦理规范上也存在略微的不同。在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或受英国司法制度影响较深的地区,律师的职业类别有“大小”之分,所谓的“大律师”,就是前文提到的“出庭律师”,而“小律师”则主要是指“事务律师”。在美国,律师的开业形式主要有三种:①私人开业。......
2023-08-04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学是将伦理学原理应用于法律职业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3-08-04
2014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带有很强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主要表现为一种强烈的“道德性”[6],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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