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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简介

【摘要】:《皇家检察官守则》主要对检察官执行职务时的职业伦理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英国的检察官必须遵守。检察官不得以追求有罪判决为意志,应确保起诉的公正性及正确性。[21]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22]参见张柳、李美福:“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反思与重构——以伦理规范的多层次划分为视角”,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2期。

1.在英国,由皇家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简称“CPS”)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案》(Prosecution of Offences Act 1985)制定了《皇家检察官守则》(The 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该守则目前已历经8次修订。《皇家检察官守则》主要对检察官执行职务时的职业伦理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英国的检察官必须遵守。《皇家检察官守则》规定,检察官应公正、独立、客观地执行职务,以实现公平正义,不得因个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之种族或血统、身体残疾、性别、宗教信仰、政治或性别取向之观感,而影响其起诉与否之决定,也不应受到任何不当或不合理的压力之影响。检察官不得以追求有罪判决为意志,应确保起诉的公正性及正确性。如表4-23所示,《皇家检察官守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4-23 《皇家检察官守则》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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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美国,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将刑事程序中的事实真相予以呈现,检察官不像律师,仅是单纯辩护者,检察官代表的是整个社会。全美地区检察官协会(National District Attorneys Association)制定了《美国检察官守则》(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其目的在于为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提供指导,不过该守则仅具有补充性质,并不能取代美国各司法管辖区已有的伦理准则。如表4-24所示,《美国检察官守则》的框架内容如下:

表4-24 《美国检察官守则》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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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际层面,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Guidelines on the Role of Prosecutors),其目的在于协助会员国确保和促进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的作用。如表4-25所示,《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框架内容如下:

表4-25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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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林火旺:《伦理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2~13页。

[2]参见东吴大学学院主编:《法律伦理学》,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3~15页。

[3]参见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回顾与前瞻”,载《交大法学》2018年第2期。

[4]参见李超峰、徐媛媛:“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完善”,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

[5]参见王进喜:“中国律师法的演进及其未来”,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

[6]参见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7]参见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的评价样态与规制路径——基于全国范围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

[8]参见王晨光:“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9]参见张志铭:“《法官法》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

[10]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11]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2]参见郭念华:“中美法官行为规范比较”,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29日,第5版。

[13]参见夏正林、冯健鹏:“从职业道德到职业伦理——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述”,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14]参见王晨光:“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15]参见宋远升:“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成及建构”,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16]参见张云霄、王高迪:“《检察官法》修改若干问题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5期。

[17]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18]参见张巍、杜爱平:“《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解读”,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2期。

[19]参见张巍、杜爱平:“《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解读”,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2期。

[20]参见《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21]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22]参见张柳、李美福:“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反思与重构——以伦理规范的多层次划分为视角”,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2期。

[23]参见宋远升:“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成及建构”,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24]参见宫晓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25]参见袁钢、李建亮:“《公证法》设立公证协会专章可行性初探”,载《中国公证》2017年第1期。

[26]参见吴凤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4页。

[27]参见裴普:“仲裁制度的法理辨析”,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1期。

[28]参见张利兆:“仲裁员职业道德探讨”,载《北京仲裁》2012年第4期。

[29]参见宋文娟:“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30]参见许身健:“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31]参见张凌、于秀峰编译:《日本司法制度法律规范总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08页。

[32]参见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编:《境外律师行业规范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4页。

[33]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CCBE)的主要目标是从欧洲和国际层面代表律师协会的所有成员,包括正式会员(即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瑞士联邦)、合作会员和观察会员;关注律师执业,法治与司法的法律实践发展,以及法律自身的实质性发展等具有共同利益的所有事务

[34]参见许身健:“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35]参见齐树洁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36]王葆莳:“德国法官惩戒制度研究”,载《时代法学》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