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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简介-《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②由美国司法会议通过的《美国法官行为准则》,该规范不仅包括联邦法官的职业伦理规则,还对联邦法官履行职责以及参与各种外部活动提供指导。就德国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而言,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官法》;另一类是《联邦公务员法》。

1.在美国,大部分法官在担任法官之前必须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可以当私人律师检察官或者公设辩护人,也可以是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学者或者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官员。[35]法官职业伦理的具体规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①由美国国会通过的《1980年司法行为与资格丧失法案》(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和《司法行为与司法资格丧失程序规则》(Rules for Judicial-Conduct and Judicial-Disability Proceedings),根据这两个规范,任何人都可以对联邦法官的不当行为提起控诉。②由美国司法会议(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通过的《美国法官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United States Judges),该规范不仅包括联邦法官的职业伦理规则,还对联邦法官履行职责以及参与各种外部活动提供指导。如表4-21所示,《美国法官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4-21 《美国法官行为准则》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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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德国,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就德国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而言,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官法》;另一类是《联邦公务员法》。在德国,法官职务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法官具有公务员身份,故适用于联邦公务员的惩戒法也适用于联邦法官,同时考虑到法官职业较之其他公务员有特殊性,《德国法官法》对惩戒法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因此,法官违反《法官法》第38~43条规定的职务义务及《联邦公务员法》第52~76条之一般公务员应尽之义务规定的,均构成失职行为,得进行惩戒。[36]

3.在国际层面,国际法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Judges,简称“IAJ”)于1953年在奥地利萨尔茨堡成立,它是一个专业的、非政治性的国际组织,由各个国家法官协会组成,而非个人法官组成。该协会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司法独立,这是司法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基本要求。1999年11月17日,国际法官协会中央理事会(IAJ Central Council)通过了《国际法官协会法官通用宪章》(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Judges the Universal Charter of the Judge),并于2017年11月14日进行了修订。如表4-22所示,《国际法官协会法官通用宪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4-22 《国际法官协会法官通用宪章》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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