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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概况-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但是,在美国却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判例可以单独被称为“律师职业伦理”。制定《示范规则》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认为,《法典》冗赘不堪且漏洞百出。2018年5月10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批准了新的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该准则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日本律师法》第一章“律师的使命与职务”、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惩戒”都与律师职业伦理密切相关。

1.在美国,“律师职业伦理”(legal ethics)是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和各州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规范、各个法院制定的相关法庭规则、法学权威人士的著述和权威法律文献以及法院的相关判例组成。但是,在美国却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判例可以单独被称为“律师职业伦理”。20世纪6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认为,反复修订《法律职业伦理准则》于律师行业不利,于是在1969年颁布了《法律职业责任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各地的律师协会,还有许多法院,都很快地将《法典》作为其处理涉及律师角色问题的指导原则,并把它当作规制律师伦理行为的利器。之后,《法典》几经修订。1983年,美国律师协会制订了一套新的职业伦理法规,即《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以下简称《示范规则》)。制定《示范规则》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认为,《法典》冗赘不堪且漏洞百出。《法典》分为准则、伦理考量、惩戒规则等部分,而《示范规则》未做此划分,采取了较为简易的编写结构,只包括规则和注释两个部分。如表4-16所示,《示范规则》涉及以下八个方面:[30]

表4-16 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框架内容

由于美国律师协会是一个非官方的民间职业联盟,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该规则只是一个建议性规范,并非当然具有强制性,通常情况下,各州是通过自主的正式采纳与批准,而使该规则对州内的执业律师生效。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The State Bar of California)就制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职业行为准则》(The Californi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该准则由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理事会(Board of Trustees)通过,并获得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California Supreme Court)的批准,该规则连同理事会据此通过的所有标准对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所有会员都具有约束力。2018年5月10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批准了新的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该准则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如表4-17所示,《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职业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4-17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框架内容

2.在日本,有关律师职业伦理的具体规范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国会通过的《律师法》,另一类则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制定通过的《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日本律师法》第一章“律师的使命与职务”、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惩戒”都与律师职业伦理密切相关。[31]《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则主要是对律师职业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明确有关律师职务的伦理与行为规范。如表4-18所示,《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2]

表4-18 《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的框架内容

3.在欧洲大陆,除了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外,欧盟还从整个欧洲律师职业发展的角度制定了统一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具体包括《欧洲律师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Lawyers in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法律职业核心原则宪章》(Charter of Core Principles of the European Legal Profession)。1988年10月,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The 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简称“CCBE”)制定了《欧洲律师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Lawyers in the European Union),[33]随后分别于1998年11月、2002年12月、2006年5月进行了修改。欧盟制定职业行为准则的目的是:在其适用对象自愿接受的前提下,确保律师正确履行其职能,这对于所有文明社会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未能遵守此类准则,则该律师将会遭受违纪处罚。2006年11月,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了《欧洲法律职业核心原则宪章》,宪章的目标包括:协助正在努力取得独立的律师协会;加强律师间对律师在社会中的重要性的理解。宪章针对的对象包括律师群体本身以及更广泛的决策者和公众。如表4-19所示,《欧洲律师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4]

表4-19 《欧洲律师行为准则》的框架内容

4.从国际律师职业发展来看,1947年2月,34个国家律师协会在纽约举行会议创办了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简称“IBA”),国际律师协会的目的是促进全世界范围内法律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支持司法独立和律师权利,使律师的执业不受阻碍,通过其所属的人权研究所(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简称IBAHRI)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律师的人权。2011年5月,国际律师协会制定通过了《法律职业行为国际准则》(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on Conduct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该准则旨在设立一个普遍接受的框架,世界各地相关律师组织可据此设定行为准则。通过这些国际原则的目的也是推动和促进实现律师执业的最佳状态。这些国际原则并非为取代或限制律师在相应法律或职业行为准则下的义务,也不应用作强加责任、制裁或任何纪律措施的标准。如表4-20所示,《法律职业行为国际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4-20 《法律职业行为国际准则》的框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