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1.在美国,“律师职业伦理”(legal ethics)是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和各州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规范、各个法院制定的相关法庭规则、法学权威人士的著述和权威法律文献以及法院的相关判例组成。但是,在美国却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判例可以单独被称为“律师职业伦理”。20世纪6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认为,反复修订《法律职业伦理准则》于律师行业不利,于是在1969年颁布了《法律职业责任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各地的律师协会,还有许多法院,都很快地将《法典》作为其处理涉及律师角色问题的指导原则,并把它当作规制律师伦理行为的利器。之后,《法典》几经修订。1983年,美国律师协会制订了一套新的职业伦理法规,即《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以下简称《示范规则》)。制定《示范规则》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认为,《法典》冗赘不堪且漏洞百出。《法典》分为准则、伦理考量、惩戒规则等部分,而《示范规则》未做此划分,采取了较为简易的编写结构,只包括规则和注释两个部分。如表4-16所示,《示范规则》涉及以下八个方面:[30]
表4-16 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框架内容
由于美国律师协会是一个非官方的民间职业联盟,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该规则只是一个建议性规范,并非当然具有强制性,通常情况下,各州是通过自主的正式采纳与批准,而使该规则对州内的执业律师生效。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The State Bar of California)就制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职业行为准则》(The Californi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该准则由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理事会(Board of Trustees)通过,并获得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California Supreme Court)的批准,该规则连同理事会据此通过的所有标准对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所有会员都具有约束力。2018年5月10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批准了新的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该准则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如表4-17所示,《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职业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4-17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框架内容
2.在日本,有关律师职业伦理的具体规范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国会通过的《律师法》,另一类则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制定通过的《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日本律师法》第一章“律师的使命与职务”、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惩戒”都与律师职业伦理密切相关。[31]《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则主要是对律师职业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明确有关律师职务的伦理与行为规范。如表4-18所示,《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2]
表4-18 《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的框架内容
3.在欧洲大陆,除了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外,欧盟还从整个欧洲律师职业发展的角度制定了统一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具体包括《欧洲律师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Lawyers in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法律职业核心原则宪章》(Charter of Core Principles of the European Legal Profession)。1988年10月,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The 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简称“CCBE”)制定了《欧洲律师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Lawyers in the European Union),[33]随后分别于1998年11月、2002年12月、2006年5月进行了修改。欧盟制定职业行为准则的目的是:在其适用对象自愿接受的前提下,确保律师正确履行其职能,这对于所有文明社会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未能遵守此类准则,则该律师将会遭受违纪处罚。2006年11月,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了《欧洲法律职业核心原则宪章》,宪章的目标包括:协助正在努力取得独立的律师协会;加强律师间对律师在社会中的重要性的理解。宪章针对的对象包括律师群体本身以及更广泛的决策者和公众。如表4-19所示,《欧洲律师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4]
表4-19 《欧洲律师行为准则》的框架内容
4.从国际律师职业发展来看,1947年2月,34个国家律师协会在纽约举行会议创办了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简称“IBA”),国际律师协会的目的是促进全世界范围内法律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支持司法独立和律师权利,使律师的执业不受阻碍,通过其所属的人权研究所(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简称IBAHRI)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律师的人权。2011年5月,国际律师协会制定通过了《法律职业行为国际准则》(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on Conduct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该准则旨在设立一个普遍接受的框架,世界各地相关律师组织可据此设定行为准则。通过这些国际原则的目的也是推动和促进实现律师执业的最佳状态。这些国际原则并非为取代或限制律师在相应法律或职业行为准则下的义务,也不应用作强加责任、制裁或任何纪律措施的标准。如表4-20所示,《法律职业行为国际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4-20 《法律职业行为国际准则》的框架内容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的文章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自由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各地相继设立了独立的律师公会,1947年重新成立了德国律师协会。德国律师的职业区域相对自由,在一个联邦州获得法官资格,即可以在任何一个联邦州申请律师执业。德国律师协会属于具有自我管理性质的、公法上的团体法人,州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监督的范围限于法律和章程的遵守情况,特别是律师协会对被委托事项的职责的履行情况。......
2023-08-04
现实中有的律师言论已经引发了很大的不良反响,但律师协会没有及时施以纪律处分。对于律师公开言论的规范,修改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增加了一些如何甄别律师不当公开言论的原则性条款,并对律师发表不当言论制定了处罚措施。[13]参见吴晨:“规制庭外言论和司法评论的域外范例”,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9期。......
2023-08-04
1933年,日本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36年开始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变革,律师法也进行了重新修订。这一时期日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①明文规定律师的使命及职责;②律师协会不受行政机关监督,拥有高度自治权;③原则上,律师需要经过司法研修生毕业后,才能获得律师资格。......
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②由美国司法会议通过的《美国法官行为准则》,该规范不仅包括联邦法官的职业伦理规则,还对联邦法官履行职责以及参与各种外部活动提供指导。就德国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而言,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官法》;另一类是《联邦公务员法》。......
2023-08-04
因此,职业伦理规范以及行业纪律惩戒,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对律师的提醒和保护作用。而且,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与社会道德规范不同的是,它并非依靠公民内心的道德律,通过自律得以自动实现,而是依靠外在有形的强制力确保实现。因此,在执行效果上要远远高于普通的社会道德规范。......
2023-08-04
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有自己独特的司法制度,本书所介绍的主要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职业。[9]针对“多元化法律职业”这一目标,《法律服务法》提出创设替代性商业结构,在此之前,英国律师事务所都是由律师投资并管理,形成了难以打破的格局。......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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