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上海市行政执法规范》与《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上海市行政执法规范》与《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2010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其目的是规范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一共22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

2010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其目的是规范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一共22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5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7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社会生活中,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职责,与社会公众生活关系密切。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评价,因此,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目前,我国尚未在国家层面专门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为了能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的实效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意识,我国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

◆例4-1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不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官职业责任、法律援助制度、公证员职业责任、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伦理。

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因此,本题中,金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该条的规定。

选项B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因此,本题中,闻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选项C错误。《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①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对本机构或本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社会公众或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的;②故意诋毀、贬损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声誉的;③故意干扰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其他公证人员正常办理公证业务的;④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公证赔偿基金,不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的;⑤上报的统计数据存在瞒报、夸大等造假行为的;⑥不按规定履行复查义务的。”因此,本题中,公证员黄某违反了该条规定。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本题中,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属于正常的学术交流,不属于不正当方式对案件施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