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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摘要】:《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是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该守则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06年,将文本由26条变为14条,在内容上也进行了大幅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明确了守则的定位。以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从未涉及过“规则定位”问题,而这恰恰是导致守则内容庞杂、缺少逻辑性的重要原因。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是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该守则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06年,将文本由26条变为14条,在内容上也进行了大幅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了守则的定位。以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从未涉及过“规则定位”问题,而这恰恰是导致守则内容庞杂、缺少逻辑性的重要原因。此次修改在参照上述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了守则的定位在于为仲裁员提供道德行为规范指引。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1条第2款规定:“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2.从三个阶段强调了仲裁员的职业伦理。将仲裁员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应具备的职业操守分为三个阶段表述:①接受选任时应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以及保证付出当事人期望的时间与精力完成案件的审理(第3条、第5条);②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独立、公正、毫不迟延地推进仲裁程序(第6~10条);③公正独立的制作裁决书,并对整个案件审理情况承担保密义务(第11、12条)。

关于我国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有观点认为,仲裁员都是在专家中产生的,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认真履行职责。但是,由于人所存在的私欲导致自我约束的放松,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但是目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各地方的仲裁员守则或管理规定零碎、分散,往往只能成为摆设而执行力不够。[29]本书认为,相比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职业群体的伦理规范建设,我国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略显滞后,目前缺乏统一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规范。要加强仲裁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我们必须从通过制定仲裁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入手,包括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和考察仲裁员的行为。目前,国外一些仲裁机构和协会均通过制定类似的规则来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例如,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和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了《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The Code of Ethics for Arbitrators in Commercial Disputes),国际律师协会(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制定了《国际仲裁员职业伦理》(Ethic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ors),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制定了《仲裁员职业伦理守则》(Code of Professional and Ethical Conduct for Members)。因此,本书认为,中国应该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强化仲裁员的职业伦理建设,确保仲裁员能够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