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影响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影响

【摘要】:2003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通过了《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并于2009年1月8日进行了修改。《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共计16条,其制定的目的主要是加强仲裁员管理,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相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的规定更加具体,直接对仲裁员可能面临的职业伦理问题进行规定,并提供了指引。

2003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通过了《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并于2009年1月8日进行了修改。《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共计16条,其制定的目的主要是加强仲裁员管理,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相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的规定更加具体,直接对仲裁员可能面临的职业伦理问题进行规定,并提供了指引。例如,《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11条规定:“仲裁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①被法院定罪或因违反法律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②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③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④不参加合议、调查2次或者一年内开庭迟到2次的;⑤一年内变更开庭时间2次的;或者一年内2次未预留足够开庭时间,导致案件不得不再次开庭的;⑥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的;⑦对案件审理严重迟延负有主要责任的;⑧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⑨违反仲裁员勤勉审慎义务,不认真阅卷,不熟悉案情,严重不负责任的;⑩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⑪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⑫仲裁员代人打听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好处和利益的;⑬执意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并/或坚决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不能说明理由的;⑭私下联络同案仲裁员,不顾事实和法律,人为制造多数意见,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⑮未按照仲裁员培训规定参加仲裁员培训的;⑯在一个聘期内被警告2次的;⑰其他违反仲裁员守则,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