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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准则:检察官道德规范

【摘要】:早在200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出台《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不过全文仅167个字,更多是一些宣言性、倡导性、号召性的内容。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相结合的性质,既有原则性、倡导性,也有操作性、规范性,甚至许多要求还具有强制性。它既指引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也制约检察官与职责担当相关的职务外行为;既关注检察官内心对检察职责的认识和思维活动,更着重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

早在200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出台《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现已失效),不过全文仅167个字,更多是一些宣言性、倡导性、号召性的内容。[20]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后于2016年11月4日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框架内容如表4-9所示:

表4-9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框架内容

续表

从《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内容来看,“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等词具有很强的概括性与抽象性,同时也体现了很强的伦理性,成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核。换言之,这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底线,也是一种“角色伦理”,作为一名检察官,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应该贯穿其整个职业生涯。

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相结合的性质,既有原则性、倡导性,也有操作性、规范性,甚至许多要求还具有强制性。它既指引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也制约检察官与职责担当相关的职务外行为;既关注检察官内心对检察职责的认识和思维活动,更着重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认知和恪守,算不上称职的检察官;没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支撑,也无法塑造健全的检察官职业。[21]

关于我国检察官伦理的建构,有学者认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存在着层次混乱、内容模糊等方面的问题,为增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和指导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整理和重构。纵向区分底线伦理和德行伦理,充分发挥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惩戒和激励功能;以检察官的特有职业伦理为中心,以职业内容为源点,构建从核心到外围逐步展开的伦理规范体系。[22]还有学者认为,在完善检察官职业伦理方面,应该要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①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制度化建构;②在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上,应当就检察官职责性伦理以及德行型伦理分别规定;③基于我国检察官之司法官定位,以及强化此角色的要求,没有必要苛求检察官需要遵循行政伦理;④对于检察官职业伦理而言,也需要与政治伦理适当脱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