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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规定及范围

【摘要】:根据这一规定,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为了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范围,《检察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除了《检察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检察官。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检察官法》,并于2001年、2017年、2019年进行了修正。《检察官法》在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完善、保障我国检察工作的健康运行以及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6]《检察官法》是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框架结构如表4-7所示:

表4-7 《检察官法》的框架内容

《检察官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①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②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③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④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⑤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⑥保障司法公正。在我国,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司法权又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对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实施侦查。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是由检察官具体承担的,因此,检察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质量,关系到法律能否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从而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能否顺利实现。[17]

《检察官法》第2条对“检察官”进行了界定,即“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根据这一规定,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检察官助理、法警、书记员等,均不属于检察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范围,《检察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除了《检察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检察官。

在《检察官法》中,与检察官职业伦理密切相关的条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六章“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等。其中,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是具体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人员,检察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开展检察活动,执行国家法律。检察官能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