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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开启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

【摘要】:《法官法》以立法文本的显著标识,开启了我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根据这一规定,法官仅限于人民法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审判工作的人员。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范围,《法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除了《法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法官。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法官法》,其后分别于2001年、2017年、2019年进行了修正。《法官法》以立法文本的显著标识,开启了我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9]《法官法》目前是我国法官制度的基本法,也是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框架结构如表4-4所示:

表4-4 《法官法》的框架内容

《法官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由此可见,《法官法》的立法目的至少包括六个方面:①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②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③维护法官合法权益;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⑤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⑥保障司法公正。《法官法》第2条对法官进行了界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仅限于人民法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审判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均不属于法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范围,《法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除了《法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法官。[10]

在《法官法》中,与法官职业伦理密切相关的条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等。其中,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司法人员,法官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对于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活动将国家法律适用到现实生活中,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本身就使得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对于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