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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基础:第2版

【摘要】:内在控制是以职业价值、精神及伦理意识来维持职业人员的责任行为。当职业人员面临伦理冲突时,职业伦理规范提供了广泛的拘束力以解决这些问题。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是基于法律职业行为的运作,依据法律职业人员为法律职业行为之本质而产生的不同的伦理准据,其内涵具有高度浓厚之伦理色彩,对职业行为具有高度的伦理要求。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既是伦理规范性的体现与要求,也是对法律职业人员行为进行外在控制的重要载体。

伦理道德中,最常使用的语言是:对的或错的、好的或坏的、善的或恶的、应该或不应该、有德的或邪恶的、义务或责任、公正与不公正等,这些词语涉及对行为实践的规范和要求,且用意是要影响行为人的行为、命令或要求人们从事或禁止某些行为。[1]伦理学和其他领域最大的不同是其研究对象的性质是“规范性”(normative),因为伦理道德涉及“价值”(value)的问题,而价值观念具有社会性及客观性,即以已经形成的社会价值观对社会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因此,伦理是具有规范性的。

法律职业伦理具有一般伦理的特征,因此,也具有规范性。当法律职业人员面对伦理冲突困境时,法律职业伦理将提供指引助其解决伦理困境。一般而言,其途径大致可以分为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

内在控制是以职业价值、精神及伦理意识来维持职业人员的责任行为。当人们在做任何决定时,免不了会涉及价值观,而对价值的考量是一种内在心理过程。即使法令缺乏对某些行为的指引,职业人员也会寻求其内心的引导。

外在控制通过以设立种种限制、要求、界限、标准及许可来取代说服、教育及主观感受。当职业人员面临伦理冲突时,职业伦理规范提供了广泛的拘束力以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是基于法律职业行为的运作,依据法律职业人员为法律职业行为之本质而产生的不同的伦理准据,其内涵具有高度浓厚之伦理色彩,对职业行为具有高度的伦理要求。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既是伦理规范性的体现与要求,也是对法律职业人员行为进行外在控制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