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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成果

【摘要】: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存在实质与主观的区分。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确切内涵,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的法律活动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信仰的科学。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1]而法律职业化是社会分工不断发展及法律专门化、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社会伦理现象,它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性规定。此外,法律职业伦理从属于职业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就性质而言,一方面,它服从职业伦理的一般规定性;另一方面,它又有自身的特殊性。[2]

在现有的法学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两个比较高频的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混同使用。在理论研究中,很多学者出版的相关论著均以“法律职业道德”命名。例如,李政主编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王新清主编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李本森主编的《法律职业道德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高其才主编的《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孙玲主编的《法律职业道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在法制实践中,很多部门发布或制定的规范均以“职业道德”命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

事实上,关于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李本森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更注重理论性,法律职业道德则偏重操作性。在学术研究的领域,法律职业伦理的名称更合适,因为其中可以包含法律职业伦理形成的规律以及程序上保障的内容。这些内容并不是可以用道德完全涵盖的。而在司法实践中,从日常习惯的角度,法律职业道德则更合适,说法律人的行为不合乎法律职业道德,而一般不说不合乎法律职业伦理。因此,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伦理的区别主要是语境和范围上的区别,不存在高低的区别。[3]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存在实质与主观的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员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员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4]

笔者赞同孙晓楼教授的观点,也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而这种区别主要体现为“伦理”与“道德”的区别。如前文所述,伦理源自道德的价值,侧重于个人外在行为的秩序规范;道德则经由观念内化,强调个人人格的完善。[5]另外,伦理一般作为群体规范,道德主要是指个人修为。申言之,伦理用来指称特定团体或特定群体对于其所属成员所要求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指个人内心对于自己品德修为的自我要求。[6]有鉴于此,法律职业道德主要处理法律职业人员在从事法律工作过程中的职业个体之间、职业个体与职业群体、公共社会之间的关系,它交织着理性与感性,充满了主观性与个体差异性。而法律职业伦理则是从宏观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与归纳,充满了客观性与规范性。因此,法律职业伦理不同于法律职业道德,本书也采用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书名。

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确切内涵,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而所谓法律人,则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的法律活动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信仰的科学[7]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学术语境中,一般用“法律伦理学”取代“法律职业伦理”,而法律伦理学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伦理学是法律学加上伦理学,如同教育伦理学、政治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等,须以伦理学为基础,加上个别学科的内容形成个别的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一支。狭义的法律伦理学则专指研究从事法律职业者伦理议题的学科,其研究范围包含从事法律职业者的资格、从事法律职业者与司法间的关系,以及从事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的对待方式等。[8]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自主性地按照其职务角色所应该具备的义务及责任,形成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例3-1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

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

【解析】

选项A、B、C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是约束法律工作者的道德规范,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同时,和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也更具有可操作性,选项A、B、C正确。

选项D错误。法律职业道德虽然不同于一般社会道德,但在本质上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而道德要求主要靠内在的约束,而非外在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