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化进程与职业道德

中国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化进程与职业道德

【摘要】:在中国,有关法律职业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国家司法考试统一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准入资格问题,成为我国法律职业化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回应了中国法治实践的现实需求,也全面反映了中国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

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泛指法律专业人士(legal professionals)以研究、发展和应用法律为职业(profession)的总称。一般认为,职业法律家群体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坚决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business);②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人才(specialist);③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职业(occupation)。[6]英国学者罗杰·科特威尔也将前述条件称为“关于法律人的预设”,并表述为:①法律职业形成一个共同体,一个由相同的价值观和利益所维系的可识别的从业人员的统一体;②服务导向而非利益导向往往可以将职业与业务(business)区别开来;③特殊技能和专业知识为法律职业主义提供了基础。[7]

从理论上很难对法律职业的结构进行统一而明确的概括,原因在于世界范围内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即使处于同一法系,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所用的术语也千差万别。在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法律职业由法律工作者(lawyers)构成,在狭义上,法律工作者指的是律师(attorney);在广义上,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授。在大陆法系(civil law)国家,法官和检察官是法律职业的主要角色,一般统称为司法官,私人执业的律师以及企业、政府部门雇佣的法律顾问传统上属于相对不那么重要的角色。[8]以“法官”(Judge)为例,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官”是法律专业化最早的代表,早在古罗马时期,“裁判官”就已经开始行使现代意义的“法官”的部分职能,[9]法官通常是一种“终生事业”(lifelong career),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往往是从执业律师中遴选的。

在中国,有关法律职业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有学者对其的定义为:“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10]一般而言,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法律职业。从广义上讲,法律职业泛指一切以法律为专门工作的职业,其外延大致包括四种:①法律执行类,主要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还有仲裁员、公证员、行政执法人员等;②法律技术类,主要是指立法人员、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③法律辅助事务类,主要是指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的人员;④基层法律实务类,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1]从狭义上看,法律职业主要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的特定职业,其外延主要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12]

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统一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准入资格问题,成为我国法律职业化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13]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由于司法考试的统一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上述从业者具备了共同的知识和技能,也可能形成某些共同的法律观念甚至是法律信仰,这对推进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指明了方向。2015年6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要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颁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回应了中国法治实践的现实需求,也全面反映了中国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

比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内容,可以发现,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有了明显变化,具体表现为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扩展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此外,对于报名条件,也明确规定:“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职业是指获得法学学位或受过其他形式的法律教育、具备专门法律知识与技能、具有职业伦理素养、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其主体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六类。

◆例2-1

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

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

【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可知,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选项B正确。《宪法》第13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据此可知,在检察院体系内部是领导关系。

选项C错误。法律职业具有行业属性。

选项D正确。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如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