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目前学界观点各异,有的学者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有的学者则显得相对悲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面临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就职业伦理的建构而言,一般认为,其主要通过制度、文化及教育等方面来实现。[43]
1.从制度上讲,职业伦理的建构涉及了法律条文的制定以及政府政策的方向。由于法律条文具有约束行为的作用,因此,一个对职业伦理不熟悉的人,他可以很清楚地从法律条文中得出哪些行为符合职业伦理、哪些行为则不被接受。建立规范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有秩序的社群,使成员们的行动能符合典型。
2.从文化上讲,当社会上行之久远的惯例成为文化的一部分时,环境中会充满潜移默化的功能。组织中伦理失败的原因往往可以追溯到他们的组织文化,以及领导层未能积极推进伦理实践和理想。[44]当职业伦理成为职业文化的一部分时,每位职业人员也都会尽可能地将工作做得专业且有品质,这也是通过文化建立职业伦理的功能。
3.从教育上讲,职业伦理是可教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趋善避恶是人的本性,至于人们在实际中是否行善,那就要看他是否具有善恶的知识。他肯定地指出,一个人如果知道什么是善,必定行善,知道什么是恶,必定避恶。既然伦理道德就是知识,而知识又是可教的,因此,伦理道德也是可教的。正义、勇敢、无私、节制等美德都是以知识为基础的,都是可以通过传授而获得的。先秦儒家的荀子和孟子,在人性论上有着截然不同的主张。荀子提出了性恶说,他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孟子则提出了性善论,他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尽管孟子与荀子在人性理论上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认为“伦理道德”是可教的。正是基于此,儒家为中国传统文化提供的共同精神,就是强调在道德实践中,建立理想人格,以成就和完善自我。因此,职业伦理的建构,是通过教育,形成模式或制度,最后形成文化的一部分。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
【注释】
[1]参见[美]德博拉·罗德、戴维·鲁本:《法律伦理(上)》,林利芝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3页。
[2]参见林火旺:《伦理学》,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1页。
[3]参见张传友:《伦理学引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4]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
[5]参见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载《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
[6]参见王冬桦:“为伦理与道德的概念及其关系正本清源”,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7]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52页。
[8]参见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页。
[9]参见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载《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0]参见周中之、王正平:《伦理学新论》,文汇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11]参见张应杭编著:《伦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1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69页。
[13]参见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载《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4]参见余仕麟:《伦理学要义》,巴蜀书社2010年版,第9页。
[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16]参见龚群:《社会伦理十讲》,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17]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4~49页。
[18]参见龚群:《社会伦理十讲》,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5~266页。
[19]Jonathan Herring,Legal Ethics(Second edition),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8.
[20]Alice Woolley,“Philosophical Legal Ethics: Ethics,Morals,and Jurisprudence”,Legal Ethics,Volume 13,Issue 2 (2010),pp.165~208.
[21]Jonathan Herring,Legal ethics(Second edition),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9.
[22]参见[美]巴泽曼、[美]坦柏伦塞:《发现你的道德盲点》,李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23]Jennifer K.Robbennolt,“Behavioral Ethics Meets Legal Ethics”,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Volume 11,2015,pp.75~93.
[24]参见林火旺:《伦理学入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25]参见余仕麟:《伦理学要义》,巴蜀书社 2010年版,第183~186页。
[26]参见林火旺:《伦理学入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27]参见[英] 金伯利·哈钦斯:《全球伦理》,杨彩霞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28]万俊人主编:《清华哲学年鉴2007》,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29]余仕麟:《伦理学要义》,巴蜀书社2010年版,第24页。
[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31]参见朱金香等编:《职业伦理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32]参见蔡淑丽:“专业伦理学在伦理学中的定位”,载《通识教育学刊》2010年第6期。
[33]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34]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35]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36]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37]参见龚群:《社会伦理十讲》,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134页。
[38]参见李宁:“论职业道德对提升职业伦理境界的功能”,载刘邦凡、万长松主编:《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论丛(2013卷第2辑)》,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29~30页。
[39]参见杨柳、沈楚:《现代职业文化简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7~48页。
[40]参见[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敬东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8页。
[41]参见孙笑侠、李学尧:“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载《法学》2004年第4期。
[42]Jonathan Herring,Legal Ethics(Secon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p.28~29.
[43]参见朱金香等编著:《职业伦理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7页。
[44]Andrew Brien,“Professional Ethics and the Culture of Trust”,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Vol.17,No.4 (1998),pp.3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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