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职业伦理”(legal ethics)与“公民道德”或“一般伦理”(general ethics)的关系,也是各国职业伦理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国内外学者也都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解析。
法国学者涂尔干在其经典著作《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对“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涂尔干认为,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伦理,这些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换言之,职业伦理与共同意识无关。尽管共同道德把社会大众当成它唯一的基质和器官,然而职业伦理的器官却是多重的。有多少职业,就有多少这样的器官;每个器官都像与社会整体的联系那样彼此关联,都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分别处理各自规范的关系。于是,这类道德要比以往的道德显露出更加奇特的性质,即道德生活的去中心化趋势。公意是共同道德的基础,它弥散在社会各处,用不着我们去甄别它究竟处于何方,而职业伦理则不同,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40]
从涂尔干的论述来看,他基本上认为,职业伦理是不同于公民道德的,职业伦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学者孙笑侠教授也持类似的观点,他以法律职业伦理与普通道德的关系为例,进行了阐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都遵守着一套其标准在涉及技术操作、感情取舍等方面有别于生活伦理,但在与大众道德重合的部分又遵循“英雄标准”的职业伦理规范。这种伦理规范之所以一方面有别于大众道德,另一方面又要高于普通道德,一是为了维持职业的正常运作,正如上文所述,法律的职业思维往往会与大众思维相冲突,作为扮演多重社会角色的法律人来说,其本人内心就会充斥着多重思维的冲突,此时,就迫切需要一套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伦理规范予以指引;二是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41]
英国学者乔纳森·赫林(Jonathan Herring)以律师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的区别为例,对当前国外法律职业伦理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见解进行了总结。[42]他认为,目前,关于“律师职业伦理是否不同于一般伦理”大致有四种观点:
1.律师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基础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律师应该对委托人的信息保密,这一原则与在保密环境中获得私人信息的任何人应该遵守的原则没有什么不同。或许唯一的不同在于,律师可能比其他人更容易得到秘密信息,但管理律师的基本道德原则是相同的。
2.律师适用的基本原则与其他人相同,但作为专业人员,他们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适用的。因此,虽然保密的基本理念适用于所有人,但律师却负有更多的责任。同样,每个人都必须诚实,但律师不仅要诚实,而且要表现得诚实,并具有最高的诚实标准。
3.律师适用的基本原则与其他人相同,但因其专业地位而享有特殊豁免。因此,虽然一般来说,人们必须说出真相,但律师必须尽其所能促进委托人的福祉。这一特殊要求意味着,如果有必要,律师可以突破这一原则。
4.律师职业伦理独立于适用于大多数人的原则,律师所承担的特殊责任反映了他们在社会中的独特地位。因此,律师职业伦理不应被简单地看作一般伦理的一种强化形式,而应被视为有其自身的特殊基础。
我们认为,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都是“伦理”范畴下的一种“伦理现象”。因此,职业伦理中的很多基本原则都能在基本伦理原则或伦理价值中找到根源。例如,伦理中的人道主义原则,要求把人和人的价值置于首位,主张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尊严,而各类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无不强调“以人为本”,如医师的“救死扶伤”、法律职业人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但是,伴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选择的推进,职业伦理随着各类职业的形成而出现并稳定下来,它必须反映和体现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出现了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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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所谓的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优良的道德品质,以及在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当法官未职业化时,司法伦理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其忽略了法官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道德主体。这也推动了对法官责任的认定和规范,应当实现从法官责任向法官职业伦理的转变。......
2023-08-04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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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存在实质与主观的区分。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确切内涵,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的法律活动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信仰的科学。......
2023-08-04
候选仲裁员只有在确信自己能不怀偏袒地履行职责时,方可接受指定。为谋求指定仲裁员而与当事人接触,属不当行为。候选仲裁员应披露可能引起人们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疑虑的所有事实和情况。一旦发生接触,该仲裁员应将谈话的实质内容告诉另一方或几方当事人及仲裁员。仲裁庭的审议及裁决书本身的内容应永久保密,但当事人免除仲裁员这一义务时除外。......
2023-08-04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目前学界观点各异,有的学者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有的学者则显得相对悲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面临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2023-08-04
②由美国司法会议通过的《美国法官行为准则》,该规范不仅包括联邦法官的职业伦理规则,还对联邦法官履行职责以及参与各种外部活动提供指导。就德国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而言,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官法》;另一类是《联邦公务员法》。......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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