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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道义论(第2版)

【摘要】:道义论,又称义务论,它以道德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研究和探讨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人应该遵守怎样的道德规范。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这个概念作为道德的核心概念的哲学家,传统上“责任”是指赋加在个人社会、经济或政治职位上的一些要求。在康德看来,出于错误原因而做正确事情,这并不是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做未能把人的行为置于纯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权力(自主)之中。

道义论,又称义务论,它以道德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研究和探讨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人应该遵守怎样的道德规范。道义论的典型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在其道德理论中强调人的尊严及其被尊敬的权利,他认为,每一个人之所以有尊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不是因为其聪明才智,也不是其成就,而是其天生的理性能力,也就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思考、选择的能力。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duty)这个概念作为道德的核心概念的哲学家,传统上“责任”是指赋加在个人社会、经济或政治职位上的一些要求。但是,康德在使用“责任”这个概念时和人的职位无关,道德责任是对每一个人都具有规范作用的。而且对康德而言,这个概念也和“效益”无关,一个行为是否履行道德责任,和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不相关,因为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完全是因为这个行为的目的就是履行责任。[26]按照英国学者金伯利·哈钦斯的总结,康德的道德原则强调两个因素:①在形式上,这些原则是普世的规定;②人们的道德正确性不仅仅取决于依据这些道德原则来行为,在本质上还取决于由于这些道德原则而行为。在康德看来,出于错误原因而做正确事情,这并不是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做未能把人的行为置于纯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权力(自主)之中。这样一来,对康德而言,做正确之事需要两个因素:①必须弄清楚要做的什么事情是正确的,这意味着识别道德法则的要求;②必须以此为基础而行为,而不是因为碰巧这符合某人的利益,也不是因为某人碰巧此时此刻正想做正确的事情。[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