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优良的道德品质,以及在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当法官未职业化时,司法伦理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其忽略了法官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道德主体。这也推动了对法官责任的认定和规范,应当实现从法官责任向法官职业伦理的转变。......
2023-08-04
效益主义,也称为后果主义、结果主义、功利主义或效果论,它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overall consequence)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换言之,行为的对错只是其结果好坏的一个函数,更具体地说,一个道德上对的行为,就是在所有可能选择的行为中,其结果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而所谓错误的行为,就是其结果不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24]按照我国学者余仕麟教授的总结,效益主义(功利主义)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理论缺陷。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是有区别的,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不仅提出要满足个人利益需要,而且要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②效益主义(功利主义)注重利益和效果,这对纠正片面强调精神与道义的意识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③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要求,对于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理论缺陷主要体现在:①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以自然主义人性论为理论基石,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一切行为的目的和归宿,与个人主义一样陷入了抽象的人性论。②几乎所有的效益主义者都认为功利原则只是一条原则,即“最大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忽视了其体系性。③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不能解释人为大众谋求幸福的责任性以及效益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地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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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优良的道德品质,以及在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当法官未职业化时,司法伦理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其忽略了法官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道德主体。这也推动了对法官责任的认定和规范,应当实现从法官责任向法官职业伦理的转变。......
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学是将伦理学原理应用于法律职业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3-08-04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存在实质与主观的区分。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确切内涵,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的法律活动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信仰的科学。......
2023-08-04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候选仲裁员只有在确信自己能不怀偏袒地履行职责时,方可接受指定。为谋求指定仲裁员而与当事人接触,属不当行为。候选仲裁员应披露可能引起人们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疑虑的所有事实和情况。一旦发生接触,该仲裁员应将谈话的实质内容告诉另一方或几方当事人及仲裁员。仲裁庭的审议及裁决书本身的内容应永久保密,但当事人免除仲裁员这一义务时除外。......
2023-08-04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目前学界观点各异,有的学者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有的学者则显得相对悲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面临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2023-08-04
有人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属于公益法范畴,而公益法的起源是“为弱者而战”。公益性是公益法律服务的首要衡量标准。综上所述,理论界关于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是“众说纷纭”;而实务界对公益法律服务的探索也是“百花齐放”。为了能够进一步厘清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本书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必须具有伦理性、自觉性、无偿性、专业性四个特征:......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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