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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效益主义

【摘要】:效益主义,也称为后果主义、结果主义、功利主义或效果论,它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换言之,行为的对错只是其结果好坏的一个函数,更具体地说,一个道德上对的行为,就是在所有可能选择的行为中,其结果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而所谓错误的行为,就是其结果不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②效益主义注重利益和效果,这对纠正片面强调精神与道义的意识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效益主义,也称为后果主义、结果主义、功利主义或效果论,它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overall consequence)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换言之,行为的对错只是其结果好坏的一个函数,更具体地说,一个道德上对的行为,就是在所有可能选择的行为中,其结果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而所谓错误的行为,就是其结果不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24]按照我国学者余仕麟教授的总结,效益主义(功利主义)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理论缺陷。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是有区别的,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不仅提出要满足个人利益需要,而且要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②效益主义(功利主义)注重利益和效果,这对纠正片面强调精神与道义的意识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③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要求,对于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理论缺陷主要体现在:①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以自然主义人性论为理论基石,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一切行为的目的和归宿,与个人主义一样陷入了抽象的人性论。②几乎所有的效益主义者都认为功利原则只是一条原则,即“最大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忽视了其体系性。③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不能解释人为大众谋求幸福的责任性以及效益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地位。[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