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见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然而,长期以来,法律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师资条件相对较好的法律院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严重不足,大部分院校没有专职该领域教学科研的教师。法律院校应当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强化案例教学,采用研讨式学习,摆脱单声道式的灌输式教学,在教学方法上予以改进。总之,从多方面、多渠道,理论教学加法律实践课程,多管齐下,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准。......
2023-08-04
大多数职业伦理准则主要关注的是行为(acts),而不是品格(character),它们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合乎伦理的或不合乎伦理的。例如,在各国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大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律师与委托人、律师与同行、律师与法庭之间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因此,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伦理与行为之间到底应该呈现何种关系?
有的哲学家认为,应该关注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好人,而不是仅仅关注他是否做了好事。对于律师而言,一个律师不仅行为应该是正当的,而且应该是一个好律师。对此,美国学者艾丽丝·伍利(Alice Woolley)认为,律师职业伦理不应关注律师或委托人的道德,而应只关注律师或委托人所采取的(或提议采取的)行为的道德。她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就道德品质的存在而言,它是不容易识别的。②即使道德品质确实存在,它与跨环境的行为也没有多大的关系;要求律师具有诚实的品格,并不能保证在法律实践的各种情况下都能做到诚实。③除了一两个例外,大多数律师职业伦理涉及的实际问题,如“律师应该做什么?”直接关注律师或委托人的行为。鉴于道德是相关的,重要的是行为的道德,而不是行为人的道德。[20]英国学者乔纳森·赫林认为,这个问题并不简单。一个人是什么和他做什么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你不做勇敢的事情,你就不能声称你是勇敢的人。在法律职业伦理中,我们通常问的是某一特定情况下某一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对某人的生活进行总体评估,这一点是正确的。如果一名律师违反了伦理守则,却说他或她过着合乎伦理的生活,就不能作为辩解理由。[21]
事实上,近年来,伦理学中出现了一门新兴的学科,即行为伦理学(behavioral ethics),它是研究人们在面对伦理困境时如何行事并解释其原因的学科。美国学者马科斯·巴泽曼和安·坦柏伦塞认为,从过去到现在,在很多职业领域,我们都通过职业伦理培训来避免职业人员在实践中的伦理失范行为。职业伦理培训假设,加强行为决策中的道德因素,就会激励行为者选择符合伦理规范的决策。然而,实践证明,这种介入已经失败了,原因在于这种假设是不牢固的:行为者会在按照伦理标准行事和赢取个人利益之间作出明确的权衡。这种范式无法认识到在面对伦理困境时人们内心的心理反应。在行为伦理学看来,人们的实际行为经常和自己最好的道德意图相背离,许多伦理上的失当是由情境压力和人类思维方式叠加造成的。[22]
美国学者珍妮弗·罗宾诺尔特(Jennifer K.Robbennolt)在其著作《行为伦理学遇上法律职业伦理》(Behavioral Ethics Meets Legal Ethics)中将行为伦理学应用到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中,去分析律师职业伦理失范行为的影响因素。他认为,行为伦理学的研究蓬勃发展,对影响伦理决策(ethical decision)的认知(cognitive)、情境(situational)和社会(social)因素提供了新的见解。尽管处理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许多常用方法都假定伦理失范行为是由自身经济利益驱动(economic self-interest)的有意识决策的结果,但行为伦理学表明,伦理决策远比有意识的行为者为了自己经济利益的发展而作出的伦理失范的决定要复杂得多。[23]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的文章
[1]可见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然而,长期以来,法律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师资条件相对较好的法律院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严重不足,大部分院校没有专职该领域教学科研的教师。法律院校应当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强化案例教学,采用研讨式学习,摆脱单声道式的灌输式教学,在教学方法上予以改进。总之,从多方面、多渠道,理论教学加法律实践课程,多管齐下,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准。......
2023-08-04
法律职业伦理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化和教育。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和运用对于法治所需要的法律人的培养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伦理意识和法律理想促使他们依法办事,公正处理各类案件,解决纠纷,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2023-08-04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学是将伦理学原理应用于法律职业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3-08-04
但事实上,律师的专业化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很难在律师的职业范围内有效行使直接管理的职能。通过这些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完善,为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和引导提供一个良好的微观制度环境。......
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存在实质与主观的区分。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确切内涵,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的法律活动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信仰的科学。......
2023-08-04
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律师作为自然人,具有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因此,签订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
2023-08-04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自觉性是一种强烈的自我意识。私人自觉性是一种反省和审视个人内在自我和感受的倾向。在这个过程中,这种自觉性促使律师主动调整个人的行为方式,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群体的期待,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从“集体良知”的“实现”来看,只有主动的无偿法律服务才体现职业自觉性,才是符合公益法律服务特征的。......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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