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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及决策动因

【摘要】:职业伦理培训假设,加强行为决策中的道德因素,就会激励行为者选择符合伦理规范的决策。在行为伦理学看来,人们的实际行为经常和自己最好的道德意图相背离,许多伦理上的失当是由情境压力和人类思维方式叠加造成的。

大多数职业伦理准则主要关注的是行为(acts),而不是品格(character),它们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合乎伦理的或不合乎伦理的。例如,在各国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大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律师与委托人、律师与同行、律师与法庭之间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因此,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伦理与行为之间到底应该呈现何种关系?

有的哲学家认为,应该关注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好人,而不是仅仅关注他是否做了好事。对于律师而言,一个律师不仅行为应该是正当的,而且应该是一个好律师。对此,美国学者艾丽丝·伍利(Alice Woolley)认为,律师职业伦理不应关注律师或委托人的道德,而应只关注律师或委托人所采取的(或提议采取的)行为的道德。她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就道德品质的存在而言,它是不容易识别的。②即使道德品质确实存在,它与跨环境的行为也没有多大的关系;要求律师具有诚实的品格,并不能保证在法律实践的各种情况下都能做到诚实。③除了一两个例外,大多数律师职业伦理涉及的实际问题,如“律师应该做什么?”直接关注律师或委托人的行为。鉴于道德是相关的,重要的是行为的道德,而不是行为人的道德。[20]英国学者乔纳森·赫林认为,这个问题并不简单。一个人是什么和他做什么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你不做勇敢的事情,你就不能声称你是勇敢的人。在法律职业伦理中,我们通常问的是某一特定情况下某一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对某人的生活进行总体评估,这一点是正确的。如果一名律师违反了伦理守则,却说他或她过着合乎伦理的生活,就不能作为辩解理由。[21]

事实上,近年来,伦理学中出现了一门新兴的学科,即行为伦理学(behavioral ethics),它是研究人们在面对伦理困境时如何行事并解释其原因的学科。美国学者马科斯·巴泽曼和安·坦柏伦塞认为,从过去到现在,在很多职业领域,我们都通过职业伦理培训来避免职业人员在实践中的伦理失范行为。职业伦理培训假设,加强行为决策中的道德因素,就会激励行为者选择符合伦理规范的决策。然而,实践证明,这种介入已经失败了,原因在于这种假设是不牢固的:行为者会在按照伦理标准行事和赢取个人利益之间作出明确的权衡。这种范式无法认识到在面对伦理困境时人们内心的心理反应。在行为伦理学看来,人们的实际行为经常和自己最好的道德意图相背离,许多伦理上的失当是由情境压力和人类思维方式叠加造成的。[22]

美国学者珍妮弗·罗宾诺尔特(Jennifer K.Robbennolt)在其著作《行为伦理学遇上法律职业伦理》(Behavioral Ethics Meets Legal Ethics)中将行为伦理学应用到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中,去分析律师职业伦理失范行为的影响因素。他认为,行为伦理学的研究蓬勃发展,对影响伦理决策(ethical decision)的认知(cognitive)、情境(situational)和社会(social)因素提供了新的见解。尽管处理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许多常用方法都假定伦理失范行为是由自身经济利益驱动(economic self-interest)的有意识决策的结果,但行为伦理学表明,伦理决策远比有意识的行为者为了自己经济利益的发展而作出的伦理失范的决定要复杂得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