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在本书中,我们在讨论每一类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伦理问题时,都是以该类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伦理规范作为分析蓝本的。同时,我们也会提到每一类法律职业人士的惩戒机制,各个国家的做法不一,有的国家完全由律师协会负责,有的国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还有的国家由法院负责。职业伦理规制引发了一些特殊的问题,“什么是伦理”与“什么应该包括在伦理规制中”,这两个问题是不一样的。按照英国学者乔纳森·赫林(Jonathan Herring)的总结,[19]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伦理规制必须提供指引。如果我们要惩罚违反职业伦理的律师,那么该律师有权知道伦理要求是什么。这就要求伦理指导要合理明确,并能够适用。例如,面对一个涉及利益冲突的复杂伦理困境(ethical dilemma),哲学家可能会进行详细分析,然后拿出一份争论激烈的论证报告,梳理出许多需要加以平衡的细微之处;然而,我们不能指望一名陷入伦理困境的律师能够对这个问题进行这种深度的分析。这意味着,在规制中使用的伦理指引往往很粗糙(crudeness),它提供了清晰、简洁、易于应用的指导,但这是以牺牲深度哲学分析所提供的复杂性为代价的。
2.伦理规制必须能够得到执行。如果伦理规制得不到执行,它将成为一个笑柄(laughing stock)。例如,我们假定一名律师贪婪地看着委托人是缺乏职业伦理的(unethical)。如果伦理规范中这么规定,那就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律师在想什么。更好的伦理规制可能针对的是能够确定的事情,例如,律师是否对委托人说不恰当的话。因此,伦理行为的某些方面可能无法在规制守则中得到体现,因为它们永远不会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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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伦理”与“道德”都是伦理学研究中的核心概念。在这里,“道德”被视为与人类善的最高等级“仁义”相同。②道德行为会有善的行为的意义,因为善的行为是可爱可敬的行为,而人人都有希望受人敬爱的心理,故人人皆愿择善而行。④社会所决定的道德行为标准,只是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此种规范即正常的行为。⑤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社会,对于品行良莠、行为善恶有着不同程度的看法,因此,所谓道德,实际上都是相对的东西。......
2023-08-04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学是将伦理学原理应用于法律职业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3-08-04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存在实质与主观的区分。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确切内涵,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的法律活动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信仰的科学。......
2023-08-04
法国学者涂尔干在其经典著作《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对“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涂尔干认为,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伦理,这些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换言之,职业伦理与共同意识无关。[40]从涂尔干的论述来看,他基本上认为,职业伦理是不同于公民道德的,职业伦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出现了分野。......
2023-08-04
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律师作为自然人,具有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因此,签订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
2023-08-04
所谓的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优良的道德品质,以及在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当法官未职业化时,司法伦理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其忽略了法官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道德主体。这也推动了对法官责任的认定和规范,应当实现从法官责任向法官职业伦理的转变。......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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