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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与规制:法律职业伦理在实践中的挑战

【摘要】:职业伦理规制引发了一些特殊的问题,“什么是伦理”与“什么应该包括在伦理规制中”,这两个问题是不一样的。如果伦理规制得不到执行,它将成为一个笑柄。更好的伦理规制可能针对的是能够确定的事情,例如,律师是否对委托人说不恰当的话。因此,伦理行为的某些方面可能无法在规制守则中得到体现,因为它们永远不会得到执行。

在本书中,我们在讨论每一类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伦理问题时,都是以该类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伦理规范作为分析蓝本的。同时,我们也会提到每一类法律职业人士的惩戒机制,各个国家的做法不一,有的国家完全由律师协会负责,有的国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还有的国家由法院负责。职业伦理规制引发了一些特殊的问题,“什么是伦理”与“什么应该包括在伦理规制中”,这两个问题是不一样的。按照英国学者乔纳森·赫林(Jonathan Herring)的总结,[19]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伦理规制必须提供指引。如果我们要惩罚违反职业伦理的律师,那么该律师有权知道伦理要求是什么。这就要求伦理指导要合理明确,并能够适用。例如,面对一个涉及利益冲突的复杂伦理困境(ethical dilemma),哲学家可能会进行详细分析,然后拿出一份争论激烈的论证报告,梳理出许多需要加以平衡的细微之处;然而,我们不能指望一名陷入伦理困境的律师能够对这个问题进行这种深度的分析。这意味着,在规制中使用的伦理指引往往很粗糙(crudeness),它提供了清晰、简洁、易于应用的指导,但这是以牺牲深度哲学分析所提供的复杂性为代价的。

2.伦理规制必须能够得到执行。如果伦理规制得不到执行,它将成为一个笑柄(laughing stock)。例如,我们假定一名律师贪婪地看着委托人是缺乏职业伦理的(unethical)。如果伦理规范中这么规定,那就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律师在想什么。更好的伦理规制可能针对的是能够确定的事情,例如,律师是否对委托人说不恰当的话。因此,伦理行为的某些方面可能无法在规制守则中得到体现,因为它们永远不会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