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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中外学者的不同见解

【摘要】:从语义分析来看,“伦理”与“道德”之间确实存在差异,但是有关“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中外学者都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见解。余仕麟教授认为,“道德”和“伦理”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道德和伦理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从根本上是统一的,或者说,伦理就是道德规范。

从语义分析来看,“伦理”与“道德”之间确实存在差异,但是有关“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中外学者都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见解。

余仕麟教授认为,“道德”和“伦理”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的基本意义相似,都是指通过一定的原则和规范的治理、协调,使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符合一定的准则和秩序。但是,“道德”和“伦理”毕竟是两个概念,在学术和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别。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理论中,“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二者虽有联系,但在使用时并不能相互替代,因为它们各自有属于自己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伦理指的是整体,包括人们的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更多地具有客观、客体、社会和团体的意味;道德包括人们的个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更多地或更有可能用于个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的意味。[14]

张志铭教授和徐媛媛博士认为,道德概念比较抽象、内在,意指道德性、道德精神、内含的性情品格,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的含义会因时空场景、人文等诸多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伦理则比较具体、外在。它是道德的外化,是道德落实在人际关系中的具体表现,构成了良善社会生活人际交往的规范准则。道德是自律的,注重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而伦理更多的是他律,强调通过激励与惩罚的制度设计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和伦理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从根本上是统一的,或者说,伦理就是道德规范。[15]

按照龚群教授的总结,就个人道德与社会伦理的相互关系而言,不同社会领域、社会层面、社会体制的伦理性,并非没有个人性的伦理规定和伦理活动。抽掉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和个人活动的道德性,任何社会伦理的规定都要流于空疏与虚妄。社会伦理只有落在个人道德层面上去,成为人格化、个体化的东西,成为个体的共识,才具有现实意义。社会伦理与个人道德的内在连接点就在于社会实践,任何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存在和发展下去,都要有相关的社会伦理规定以及要求相关的个人的德性或个体的道德。只有二者共同发挥作用,一个社会才会不断向真、善、美的境界发展。[16]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Hegel)在《法哲学原理》中对伦理与道德进行了区分。黑格尔认为,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是特殊的法或权利,在不同形式和阶段上都是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法的基底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了法的实体性和规定性。道德是扬弃抽象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的自由,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伦理具有其生长发展的过程,它可以分为家庭、社会、国家三个阶段。法和道德本身没有现实性,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作为伦理的体现者存在。对个人而言,个人的权利和道德自由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伦理的规定是个人的普遍本质,是调节个人生活的力量。[17]

通过诸位学者对“伦理”与“道德”从词语、概念方面进行的比较区分,我们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结论:伦理是就人类社会中人伦关系及其秩序而言的,道德则是在个人体现社会道德规范的主体与精神的意义上使用的。伦理侧重于社会层面;道德侧重于个人道德判断、道德选择方面,以及个人的道德品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