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论文摘要:法律职业伦理的语义分析与实践相辅相成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伦理的语义分析与实践相辅相成

【摘要】:德博拉·罗德教授进一步指出,法律职业伦理的这两个层面是不能分开的,只针对规范原则进行研究,而不研究更广泛的伦理原则,是毫无意义的,职业行为守则若忽略那些被其规范之律师的道德承诺,就注定失去意义;另一方面,纯哲学的法律职业伦理研究,因为与法律实务的体制脱节,也是同样无效的。[5]在中国古代文化视域中,“伦理”的原始语义是“伦”与“理”之义的结合。

法律职业伦理中的“伦理”到底是什么?它与“道德”有什么关系?它与“法律”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或许是每一个研习法律职业伦理的人都想要弄明白的。按照美国著名职业伦理学者德博拉·罗德(Deborah Rhode)等人的见解,在狭义上,“法律职业伦理”(legal ethics)是指规范法律职业人员行为的职业法规系统;在广义上,法律职业伦理泛指伦理的一种,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法律职业伦理比法律规范还要深入:它所关注的是我们身为法律人在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层面。德博拉·罗德教授进一步指出,法律职业伦理的这两个层面是不能分开的,只针对规范原则进行研究,而不研究更广泛的伦理原则,是毫无意义的,职业行为守则若忽略那些被其规范之律师的道德承诺,就注定失去意义;另一方面,纯哲学的法律职业伦理研究,因为与法律实务的体制脱节,也是同样无效的。[1]我们赞成德博拉·罗德教授的观点,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与学习,既要注重对伦理学基本原理的把握,也要广泛结合成文的职业行为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法律职业伦理的良性发展。因此,本部分将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伦理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范畴进行简要阐述。

在西方语言文化中,英语中的“伦理”(ethics)在拉丁文中被称为“Ethica”,在希腊文中被称为“Ethos”,意指“风俗”“习惯”。[2]据考证,早在古希腊名著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就已经出现了“伦理”这个词,本意是指一群人共居的地方,后来引申为共居的人们所形成的性格、气质以及风俗习惯。通过这些风俗习惯,人们逐渐形成了某些品质或德性。[3]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德性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一类是伦理的。理智德性主要是由教导而生成、由培养而增长,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伦理德性则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因此把‘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ethikee,ethics)这个名称。”[4]由于“伦理”一词具有上述文化背景,在现代英语中,“伦理”概念仍然具有更多的规范、规则等古希腊语中的理性特征。[5]

在中国古代文化视域中,“伦理”的原始语义是“伦”与“理”之义的结合。“伦理”一词最早见于《礼记·乐记》:“凡乐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古文对“伦”“理”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东汉郑玄《三礼注》对其注解为:“论,类也;理,分也。”②许慎《说文解字》对其解释为:“伦,辈也;理,治玉也。”综上,“伦”字有辈分、种类、次序之意,引申为人际关系有次序条理,也称为“人伦”,例如《孟子·滕文公上》:“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里的“人伦”即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以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为“五伦”。[6]“理”字用于动词则有“修整”“整治”之意,用于名词则引申为“条理”、“道理”、世间万物的本原和运动的规律等。因此,《现代汉语词典》整合汉语中“伦”与“理”的含义,将“伦理”定义为“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7]我国学者王海明将“伦理”定义为“伦理乃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之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8]

从中西方语言文化关于“伦理”的解释来看,古代中国“伦理”与西方传统“伦理”之间存在差异,古代中国“伦理”更加强调一种“宗法秩序”,而西方传统“伦理”更加强调一种“治理规则”,具有很强的理性色彩。[9]但是随着西方“伦理”概念的引入,古代中国“伦理”概念的含义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本已经接近于西方“伦理”的意涵,即人们必须遵循的规则与习惯。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萧武桐对“伦理”所作的界定:伦理是阐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确立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标准,以追求善良及明智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