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枭一面暗中吩咐土著焚烧客民居住的草棚,使客民不敢恋战;一面布置船炮枪械,严阵以待。闹事后,陈大木刀等人将尸体抛弃至运河内,土著各自逃散。有报道认为死者众多,客民与土著二月初间互相报复,客民被杀害者达三四百人之多,受伤者不计其数,土著也有伤死者。死者以宁绍客民居多,两湖客民次之。......
2023-08-03
费村盗案只是当时浙江省众多盗案中的一个不大不小的案件,而令人奇怪的是乌程知县潘玉璿对土客械斗的处理如此拖延。在盗案发生后,潘玉璿两处举动激怒土著,一是报案当天并不前往捉拿抢劫的客民,第二天还前去征粮而不捉拿盗贼;二是费村的盗案交给捕衙处理,别处案件却又亲自前往。
按照以往州县的做法,潘玉璿的拖延或许出于担心因辖区内发生盗案而受到处分。清代发生劫盗案件,州县官需要在四个月内捉拿,否则即受严厉处分:
凡道路村庄被劫,以失事之日起,扣限四个月,盗犯未获,题参疏防,将承缉州县印捕官住俸,限一年缉拿;限满不获,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缉拿;三限不获,再留任一年缉拿;四限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48]
因而在有呈报盗案时,地方官员多会将劫盗改为偷窃,并试图让双方用赔偿方式私下了结,致使盗贼团体更加无所顾忌。[49]有鉴于此,清代对讳盗不报的情况有着更为严厉的处分:
州县官讳盗不报,及讳强为窃者,俱革职。前官讳盗之案,凡接任接署之州县,到任三月未能查出揭报者,革职留任。[50]
虽然处分条例在清末同治时期已有松弛,如同治四年(1865),浙江省的台州府官员讳报械斗,在革除官职后仍宽限一年,让官员完成案件处理。但仍规定“他府所属,仍不得援以为例”[51]。可见,将乌程知县的拖延与偏袒客民归咎于讳盗,于情于理有所不合。
偏袒客民的更重要原因,应该是地方长官能向客民征收田租,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治二年(1863)湖州战乱平息后,杨荣绪出任湖州知府,此时的湖州“荒墟白骨,阒无人烟”。杨荣绪设置善后局,“规画庶政,安集流亡”。因湖州各县粮册在战争中丢失殆尽,他又“招来垦辟,试办开征,岁有起色”。[52]但经历同治年间9年的开垦,乌程县一县原有熟田和新垦熟田相加,占原额田地的比重仍不过46%(参见表1)。即便如此,乌程县在整个湖州府中交纳赋税的熟田比例还算稍高。同治十一年(1872),湖州府垦熟田地山荡土地面积总和仅达到原额的四成(参见表2)。
熟田面积难以增加的原因,很可能是荒田属于湖州府以下州县私下收取田租的范围。湖州的善后局在实际的运行中,向开垦蠲免田赋荒田的客民收取“租钱”,每亩每年收取钱六七百文,善后局还给予执收票,此后逐渐约定俗成,成为一项地方制度,为历任知县继承。为了维持这份收入,知县不愿呈报已开垦的荒田。如在客民率先进入的乌程县西侧长兴县,“荒田陆续开垦五十余万亩,呈报者只三十余万”[53]。在客民进入乌程县后,县官也照长兴县做法私下收取田租。规定自客民开垦当年起,即要交纳每亩每年800文的官租,由掌管土地清丈登记的户书开具收条。800文钱中,600文归县官所得,当地户书与地保各取100文。
向客民开垦的荒田每亩每年征收600文以上的租金,在太平天国战后的垦荒地区几乎成了一种惯例。光绪初在任浙江严州府桐庐县训导的长兴人丁养元有《征客租》一诗:
劫后田亩多荒芜,楚豫客民来于于。喧宾夺主恃其众,不垦硗瘠垦膏腴。
垦田不下三十万,长官稽册惬心愿。每亩输钱六百余,永为科则如成宪。
征租局开绅士欢,馈送薪水御岁寒。无主荒田各相认,认无可认归诸官。
张冠李戴何足道,上供天府知多少。大僚岂皆瞆且聋,不问不闻真绝倒。[54]
表1 同治三年至十一年乌程县开征田地山荡面积 (单位:顷)
表2 同治三年至十一年湖州府各县开征田土面积 (单位:顷)
这首纪事诗提及湖北、河南的客民于太平天国战后至浙西垦荒,客民人数众多,势力强盛,开垦荒田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而开垦荒田每亩需要向官吏捐输600余文,且“永为科则”,大概至光绪年间已捐纳多年。这笔地租的数额与漕粮正赋不相上下。按《湖州府志》记载,同治四年(1865)浙江减赋之后,田赋征收额度最高的圩田每亩征收米0.116169221石。[55]照浙江地区同治后田赋每石折钱4000文至8000文等计算[56],正赋每亩在400文至900文之间。客民交纳的田租并不需要递解中央,已成为县官收入的长期稳定且巨大的来源之一,因而在土客械斗中,发生知县偏袒客民、拖延案情的状况,亦是情理之事。
费村盗案两年之后,报纸又将此事重提,认为费村客民的来源是浙江就地遣散的楚军营勇,而非以往所认知的湖北、河南两省主动迁入的客民,对于案发的缘由,有了更进一步的阐释:浙江省荒田虽照规章免收田赋,然而各县在省府的默许之下设立捐款名目,每亩荒田均需完纳若干田租,作为各县战后恢复的善后经费。最初捐款和田赋漕粮数额不相上下,客民尚能安心垦种。但随着时间推移,捐款不断增加,原本蠲豁田赋的荒田成了苛征的对象。由于官方保留土地原主人追回田地所有权的权利,客民垦种的田亩并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从而与归来索要田地的土著发生争执。于是,客民激愤之下,发生了费村这一场土客械斗。[57]这一叙述中,可以看到湖州各县将蠲免赋税的荒田以捐款方式收取租金,已是各县均半公开施行的普遍做法。不仅湖州乌程县如此,在战后人口损失严重的严州府的淳安、遂安等县,与杭州府的余杭、临安、於潜、昌化等县,改粮为捐,蠲赋收租的现象均有存在。诚如当时报纸所言:
自宁国广德属境,东入于浙,至严之淳(安)、遂(安),湖之安(吉)、孝(丰),杭之余(杭)、临(安)、於(潜)、昌(化),土著既少,田芜不治,赋额缺如,地方官不耐瘠苦,招徕客民,认田开荒,改粮为捐,以济本地善后经费,随便报销。而解司之银,仍以荒芜缺额,盖事虽因公,而款实济私也。[58]
各县县官获得向客民收租机会,源于战后税收权力的空缺。太平天国在浙西建立的税收制度,随着太平天国的失败而结束。清政府又以蠲赋方式暂缓在战后地区重建税收体系。于是,浙西战后地区的税收权力落入州县政府的掌控之中。但中央不可能永远放弃对浙西的税收权力。至光绪六年(1880),太平天国战乱已结束16年,战后田亩抛荒、需要善后资金等理由已难以成立,对垦荒客民的收租已被列入钱漕积弊之一,受到舆论的关注:
兵燹以后,荒田到处皆是。初则实无承种之人,粮无可征也。然此何等事关系地方官之肥瘠,有不竭力营之者乎?报解之数,越十余年而未复其额;招垦之举,岂越十余年而犹无其人?而州县则巧为蒙蔽,以为地力凋敝,一切善后次第兴办,无不需钱,今以垦荒之客民所纳允作此用,设局以收之,按年分多少,以分别之,事属因求,无不允行。于是年复一年,荒则尽开矣,田则尽熟矣,天时人事又皆顺应矣。变其赋曰捐,以充地方之用,而正赋之缺额如故也。夫寻常小县,其匪扰之善后,则衙署数处也,城墙三五里也,文庙、城隍庙、书院、河道、清节堂、育婴堂,至多不过十余事。历十数年之招垦,每岁所收之捐而犹不能竟其功,使垦熟之田升入纳赋之列,而钱粮渐次复额者,此语果谁欺乎?其中之弊窦安在,不可知也。瘠苦小县,宦途所不争。今则著名之美缺,反以酬应纷烦,开销重巨,时有赔累之虞。而瘠苦者转得私积其囊,为候补时补苴之备。[59]
光绪五年(1879)十一月,籍贯浙江的御史章乃畬奏请查办客民侵占荒田、胥吏征多报少、中央税赋不足情况:
臣闻浙西之长兴、孝丰等县,荒田甚多,胥为客民侵占,急应查办。该处自遭兵燹以来,其户口不及承平时十成之一二,故田地不能全行开垦,而地方官吏不能不广为招徕,外省流民乘间侵夺。本籍业主或因耕种之无资,或因催科之受累,转相逃避,而不敢认领者,胥役又因之而征多报少,中饱浮收,以致客民愈多,土著愈少。且客民之来,行踪无定,若不严为限制,将来流为盗贼,势更滋蔓难图。江南等省以此者恐亦不少,应请旨饬下该督抚,转饬该管守,令认真设法,善为抚绥,俾得安居乐业,则上不亏天庾之正供,下不饱吏胥之私槖,而民生自臻富庶矣。[60]
章御史的矛头指向了客民和胥吏,并未涉及地方行政长官,上谕批饬由浙江巡抚督查客民垦荒弊端:
军务以后,招徕开垦全在地方官办理得宜,庶农民可期复业,而流民不致侵占。若如所奏情形,将来喧客夺主,流弊滋大。著该督抚督饬该管道府,认真查察,如有客民侵夺及胥役弊混等情,即行从严惩办,以杜弊端而安良善。[61]
当年八月,梅启照从浙江巡抚任上调至北京另候简用,陕西巡抚谭钟麟调任浙江巡抚。十一月,谭钟麟到达杭州,浙江的清查荒产由此开始。
[1]哲美森编、林乐知译:《中国度支考》,图书集成局1897年刻本。
[2]从现代财政学角度出发,对晚清是否存在地方财政、何时出现地方财政的讨论很多,本书仅从地方分权的角度讨论清末地方的财政权力。参见罗尔纲:《清季兵为将有的起源》,《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年6月),第235-251页;《湘军新志》第13章,上海出版社1945年版。
[3]彭雨新:《清末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社会科学杂志》第9卷第1期(1947年6月),第83-85页。
[4]参见何烈:《清咸、同时期的财政》,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编印,1981年;申学锋:《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河北学刊》2002年第5期,第53-56页;魏光奇:《清代后期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瓦解》,《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1期,第207-230页;邓绍辉:《咸同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史学月刊》2001年第3期,第52-59页。
[5]陈锋:《清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调整》,《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第99-113页;戴一峰:《晚清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以近代海关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4期,第57-71页;马金华:《晚清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清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94-101页。
[6]刘广京:《晚清督抚权力问题商榷》,载氏著《经世思想与新兴企业》,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255-293页。
[7]何汉威:《从清末刚毅、铁良南巡看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年3月),第55-115页;《清季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的反思》,《“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3分(2001年9月),第597-698页。
[9]罗玉东:《光绪朝财政补救之方策》,《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1卷第2期(1933年5月),第189-271页。
[10]夏鼐:《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清华学报》第10卷第2期(1935年4月),第409-475页。
[11]刘克祥:《太平天国后清政府的财政“整顿”和搜刮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集刊》1981年第3辑;《十九世纪五十至九十年代清政府的减赋和清赋运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集刊》1984年第7辑。
[12]陈锋:《清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调整》,《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第99-113页。
[13]史志宏、徐毅:《晚清财政:1851—1894》,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4]土居智典:《从田赋地丁看晚清奏销制度》,《北大史学》第1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99页。
[15]刘增合:《光绪前期户部整顿财政中的规复旧制及其限度》,《“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9本第2分(2008年6月),第235-299页。
[16]马大英等:《田赋史(下)》,中正书局1944年版;郎擎霄:《中国民食史》,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
[17]参见王毓铨:《清末田赋与农民》,《食货》3卷5期(1936年3月),第237-248页;葛寒峰:《清代田赋中之耗羡》,《农学月刊》1卷5期(1939年10月),第45-55页;梁方仲:《田赋史上起运存留的划分与道路远近的关系》,《人文科学学报》1卷1期(1942年6月),第31-44页;苏良桂:《清代田赋考》,《国学丛刊》1942年第8-10期。
[18]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资料汇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9]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高风等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0]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1644—1840年》,故宫出版社2012年版。
[21]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付勇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2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24]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5]周健:《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以嘉庆二十五年清查陋规事件为线索》,《“中研院”近代史研究集刊》第75期(2012年3月),第115-158页。
[26]侯鹏:《清末浙江地方自治中财政的演变》,《地方财政研究》2008年第3期;汤太兵:《清末民初宁绍地区自治财政的结构与运行》,《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期;史玉华:《清代州县财政与基层社会——以巴县为个案的考察》,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岁有生:《清代州县经费研究》,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
[27]《客民禁入皖省宣城示》,《申报》1978年1月18日。
[28]《荒产逆产案》,《安徽通志稿·财政考》卷十《田赋下》,第35页。
[29]温鼎:《见闻偶录》,转引自民国《南浔志》卷三十一《农桑一》。
[30]《清实录》同治三年甲子九月。
[31]《清实录》同治三年甲子十月。
[32]《清实录》同治三年甲子十二月。
[33]《论长兴按亩申粮》,《申报》1880年5月24日。
[34]《嘉湖两属勘荒清粮情形不同说》,《申报》1880年5月14日。
[35]张履祥:《补<农书>后》,载《补农书校释》,农业出版社1983年版,第101页。
[36]民国《乌青镇志》卷七《农桑》。
[37]宗源瀚:《颐情馆闻过集·守湖稿》卷九《保甲》,光绪三年刻本。
[38]宗源瀚:《颐情馆闻过集·守湖稿》卷九《保甲》,光绪三年刻本。
[39]《详述湖州费村被抢事》,《申报》1878年10月7日。
[40]《掳掠村庄》,《申报》1878年8月19日。
[41]《光绪肆年拾一月初四日京报全录》,《申报》1878年12月16日。
[42]《夜巡加慎》,《申报》1879年1月11日。
[43]《论费村被盗事》,《申报》1878年8月22日。
[44]光绪《乌程县志》卷二《公署》。
[45]《详述湖州费村被抢事》,《申报》1878年10月7日。
[46]《光绪肆年拾一月初四日京报全录》,《申报》1878年12月16日。
[47]《缉获匪首》,《申报》1878年10月17日。
[48]文孚纂修:《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光绪十三年(1887)刊本。
[49]《论费村被盗事》,《申报》1878年8月22日。
[50]文孚纂修:《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光绪十三年(1887)刊本。
[51]《穆宗实录》卷一五五,同治四年九月辛卯。
[53]《详述湖州费村被抢事》,《申报》1878年10月7日。
[54]丁养元:《征客租》,载潘衍桐:《两浙轩续录》卷四十七,光绪十七年(1887)刊本。
[55]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十七《经政略·田赋四》。
[56]谢邦藩:《浙江田赋论述》,载浙江省通志馆编《浙江省通志馆馆刊》,1945年第1卷第4期。
[57]《嘉湖两属勘荒清粮情形不同说》,《申报》1880年5月14日。
[58]《论余杭客民猝至势实可危》,《申报》1879年1月15日。
[59]《理财仍归本于钱漕论·接续前稿》,《申报》1880年3月20日。
[60]《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京报全录》,《申报》1880年1月7日。
[61]光绪五年十一月上谕,载《光绪朝上谕档(光绪五年)》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9页。
有关近代州县财政运转困境和调适:基于浙江土客之争的分析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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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客民进入后,与当地土著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逐渐产生冲突。尽管马新贻制定章程也考虑到土著与客民之间可能出现的种种纷争,并在制度上加以消弭。首先,客民在认田垦荒的过程中易与土民发生纠纷。再次,土著认为客民与当地盗窃、抢掠、强奸等事件有直接关联。如此,客民与当地土著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逐渐发酵,渐成不可调解之势。......
2023-08-03
应俟查明各州县用款,由外核实办理。其向来加尖加价勒折诸弊,自核定之后,概行裁革,绅民一律均收,不得再有大小户之分,庶谷禄平而公私因之而利也。此次核定章程,应令各州县据实查明,开折呈送,分别裁减,庶弊窦清而漕政因之而肃也。至应减米数,须查明科则方能核定。此外南粮行月匠粮等,仍各归各款按成扣减。......
2023-08-03
山东在1个月之内完成32县的清查任务,清查出自首田地5820余顷。除已征在官外,其余拖欠未完者,悉与豁免。与明代经历了三次大范围清丈相比,杭嘉湖三府土地数额或全部照搬万历九年丈量的结果,或在康熙初年土地清丈之后,两百余年间再无清丈举措,土地登记面积增加极小,仅从461万顷上升至467万顷。嘉兴县田土原额来自明代赋役全书,实征则除去了四镇仓基义田等不起科田亩,与万历九年丈量的田额接近。......
2023-08-03
同治三年,浙江全境克复。太平天国战争波及浙江全境,对浙江尤其是浙西区域影响重大,这也导致大量来自两湖、河南、安徽等地的外省客民进入浙江,来自浙南温州、台州、绍兴的本省客民来到浙西的湖州、嘉兴和杭州区域。近代浙江移民最主要的流入地是浙西,土著和客民矛盾最集中的也是浙西。也正因为如此,近代浙江土客之争及土地问题实际上以太平天国战乱之后的浙西为主要的研究对象。随着时间推移,土著和客民冲突频发。......
2023-08-03
而客民到来之后,原有赋税额度迟迟不能恢复,可见当时州县地方财政的困境绝非招垦即可解决。在这份乌程县收支状况清单中,乌程县向直接管辖的湖州知府交纳高达360两的规礼。在小规模政府及低成本控制的行政模式下,分散性的财权使上级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基层州县财权的控制能力,无法获得实际的荒田垦熟情况。正额内的地方财政不足以支撑州县政府的自身运转,州县以上的府、省乃至中央也需要来自州县的额外收入弥补支出缺口。......
2023-08-03
随着讨论进展,对客民本身的研究逐渐细化。客民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在最初研究选取的经济与政治视角之后,学界也尝试从法律、文化、社会组织等诸多角度切入江南地区的客民研究。对于浙江地区土客关系问题的个案研究与探讨,主要集中于浙江湖州府地区,忽视同样接纳大量移民的嘉兴府等浙西地区的客民问题研究,少有全局性的关注。......
2023-08-03
去年长兴一案纵正凶而殃及路人,模糊定案两首已。营务处统带各员以中丞旧日声威不敢擅专,且约束严明恩威并用,是以勇丁无滋事者。其间袒护乡里,遇事纵容在所不免,盖勇丁皆蠢人,彼见大吏无一楚产,必自疑其势孤。论杭州盗案前日因赤山埠白昼抢劫一案,曾著为论,中言省城现未裁撤之楚军驻营于馒头山凤凰山,熟悉南山路径,又有已撤勇丁流落杭州,割柴为活,亦大半于南山一带。......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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