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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客之争带来的州县财政困境和调适

【摘要】:客民进入后,与当地土著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逐渐产生冲突。尽管马新贻制定章程也考虑到土著与客民之间可能出现的种种纷争,并在制度上加以消弭。首先,客民在认田垦荒的过程中易与土民发生纠纷。再次,土著认为客民与当地盗窃、抢掠、强奸等事件有直接关联。如此,客民与当地土著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逐渐发酵,渐成不可调解之势。

如上所述,清廷为恢复经济,获得田赋以解决当时财政压力,从中央到省政府均出台章程,以蠲免荒田两年租赋等方式引导客民垦荒。在此背景下,浙江绍兴宁波、温州、台州等府及河南、安徽、湖北等省的移民在“招垦”政策下进入杭嘉湖地区,形成战后的移民风潮。客民进入后,与当地土著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逐渐产生冲突。嘉兴府土著指责客民“闻风踵至,各招侪类,日聚日繁,客强土弱,屡有欺凌土著,占借窃夺,争斗衅端,甚酿命盗巨案”[65],并控诉客民侵占土民田地、房屋、农具,以常年迁徙、种植杂粮等方式拒绝缴纳田租赋税,窝藏赌博、诈骗、偷盗人员,携带枪械、火药等违禁物品,偷摘桑叶,砍伐坟荫等种种恶行。

尽管马新贻制定章程也考虑到土著与客民之间可能出现的种种纷争,并在制度上加以消弭。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这些纷争并未被完全解决,并且出现了诸多章程中尚未考虑到的问题。受于材料限制,我们难以听到客民的声音,只能从土著文人对客民的控诉中探寻土客矛盾的最初累积。

首先,客民在认田垦荒的过程中易与土民发生纠纷。客民前来垦荒,均为自行选择荒地开垦,选择的过程十分随意,“只需驱牛一犁,打一圈于田内,便可耕种”[66],其中有将熟田也作为荒田圈占,霸占垦种土民熟田的现象。客民选择相对肥沃的土地开垦,对地力不甚爱惜,种植的杂粮又难以和种植禾稻一样收取田赋,引起土民不满。[67]章程规定客民占无主田垦荒,在田地主人归来后即须归还业主,由业主补偿垦荒花费的工本,或仍由原来垦荒的农户租佃垦种。但实际上由于垦荒的土地范围与原有业主产权范围并不重合,“有一家而兼昔时数姓之田,数人而分昔时一家之业”[68],田土关系错综复杂,清理困难。更有温台客民将用于划分田土管业的界岸扒平,使几家田亩难以分别,“争端之肇即讼累之起也”[69]。

其次,战乱间“城池衙署大半劫灰,从前图册无可稽查”[70],政府掌握的田地产权归属资料大量遗失,土著认田以掌握的契据为最根本的凭证。但有土著声言逃难时田契遗失,便通过邻人指认作证获取土地,甚至空口指认,“执凡系土民之田即应归土著为业之说”[71]。而客民携家带口而来,在荒地上辛苦开垦,若无切实凭据,田土交还土著自然心有不甘,或强硬拒绝交还土地,或表面同意承佃耕种,实际则拒绝缴纳田租,令土著承受缴纳赋税而田租没有着落的损失。于是归来较迟的土著“反不得与垦户争垦”[72],另择田土垦种,土地关系进一步错乱。

再次,土著认为客民与当地盗窃、抢掠、强奸等事件有直接关联。章程试图以县级地方官员登记和建立保甲制度来维持对客民的控制,但这些制度均建立在客民能长时间定居于垦荒地区的基础上。但客民多来去无常,土著猜疑客民若非在家乡没有恒定的产业,必不至于到异乡垦荒,中间必有游手无赖与贫不能立之人,“无赖则性本凶顽,而素贫又最易诱结”[73]。温台素有“民悍”[74]的刻板印象,且在外同乡多聚集一处,地方官员未有安插举措,客民结为一党,势力强悍。湘军、淮军留居浙江的散勇亦为土著所忌惮,认为在太平天国战乱间兵勇多以抢掠快速致富,多数难以忍受田间劳作的辛苦,“相时蠢动,故智易萌”[75]。土著控诉客民的种种恶行,如盗取山货,“愈肆攘夺,无论山货茶笋均取之如己物”[76];霸占房屋,“不论谁家之产强行居住”[77],嘉兴府东部的海盐县在光绪四年冬天“民房被占者二十余处”;砍伐树产,“桑榆荫木尽被砍伐”;强借田器,“农器无分尔我,见即强借”;摘取以养蚕为业的土著所种植桑树的桑叶,“闻客民各备蚕种,今年欲四出掳叶”[78];结为匪党,传黄岩、仙居客民在余杭县石洋“搭台演戏,聚集同党一千一百余名,中立头目四名,分领其队,各带洋枪、洋炮、刀矛等类,尽伏台前,歃血盟誓,宰一牛一马,以血和酒,各饮一杯。饮毕祭旗发炮,四出剽掠”[79];强奸女性,“遇有女人单身走路或独在家即被强奸”,海盐县有“强奸六七处,父兄恐贻羞隐忍不言”[80]。

针对越来越多的客民滋事事件,光绪五年(1879)浙江布政使任道镕在垦荒章程的基础之上,新定《土客善后章程》十条,主要希望通过保甲中的客总、圩董等人约束客民恶行。章程主要申明以下几点:(1)重申客民的登记与保甲管理,针对客民迁徙无定的情况,要求由当地客总和圩董报告客民的人口数量和居住地段,发给牌照以资核对,客民开垦需由客总取具保结并报垦荒局入册登记,客民居住的厂棚悬挂门牌,上登记携带眷口、雇用工人信息,禁止留居游民及窝藏盗贼、赌徒。(2)禁止客民霸占土著资产,客民不得擅自居住土著废弃房屋,农具田器更不得强行借用,客民养蚕须自行购买桑叶,不得盗摘土著桑树树叶。(3)保甲防范客民凶斗等事件发生,搜查客民是否私藏有军器、刀械、火药等凶斗器械,调处土客纠葛,不准土客间纠众械斗。(4)客民需按章程缴纳税赋,不得以种植杂粮、秋收后逃避他处等方式违抗征粮,否则由客董赔偿。[81]

尽管省府再度颁布晓谕,客民与土民之间的冲突并未消失。如光绪八年(1881)七月,秀水县新塍镇有旅人言,当月多次目睹客民在新塍镇滋闹,“一打饭馆,一打两药铺,一打鱼行”,而土著只得“均开店畏事隐忍过去”[82]。如此,客民与当地土著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逐渐发酵,渐成不可调解之势。

[1]左宗棠:《沥陈浙省残黎困敝情形片》,《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178页。

[2]左宗棠:《致李黼堂》,《左宗棠全集·书信一》,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439页。

[3]乾隆《临安县志》卷二《户口》。

[4]宣统《临安县志》卷二《户口》。

[5]冯氏:《花溪日记》,杨家骆主编《太平天国文献汇编》第6册,鼎文书局1973年版,第677页。

[6]光绪《嘉兴县志》卷十一《田赋下·土客交涉》。

[7]同治《长兴县志》卷首《序》。

[8]同治《安吉县志》卷十八《杂记》。

[9]民国《德清县新志》卷十一《艺文》。

[10]曹树基、李玉尚:《太平天国战争对浙江人口的影响》,《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33-44页。

[11]王天奖:《太平天国革命后浙江农业的恢复问题》,《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第68-72页。

[12]茅家琦:《太平天国革命后的江南农村土地关系试探》,《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1961年第12期,第49-56页。

[13]王兴福:《太平天国革命后浙江的土地关系》,《史学月刊》1965年第6期,第9-16页。

[14]李文治:《论清代后期江浙皖三省原太平天国占领区土地关系的变化》,《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第81-96页。

[15]王天奖:《清同光时期客民的移垦》,《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224-241页。

[16]王天奖:《太平天国革命后浙江农业的恢复问题》,《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第68-72页。

[17]行龙:《论太平天国前后江南地区的人口变动及其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第29-45页。

[18]葛剑雄、吴松弟、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六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9]曹树基、李玉尚:《太平天国战争对浙江人口的影响》,《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33-44页。

[20]池子华:《土客冲突的文化学考察——以近代江南地区为例》,《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2-6页。

[21]张福运:《意识共同体与土客冲突——晚清团湖案再诠释》,《中国农史》2007年第2期,第104-112页。

[22]张佩国:《近代江南地区的村籍与地权》,《文史哲》2002年第3期,第145-151页。

[23]杨鸿雁:《略论清朝客民的法律调控措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93-99页。

[24]吴善中:《客民·游勇·盐枭——近世长江中下游、运河流域会党崛起背景新探》,《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第29-36页。

[25]冯贤亮:《清代浙江湖州府的客民与地方社会》,《史林》2004年第2期,第47-56页。

[26]葛庆华:《近代苏浙皖交界地区人口迁移研究(1853—1911)》,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27]葛庆华:《近代江南地区的河南移民——以苏、浙、皖交界地区为中心》,《史学月刊》2003年第1期,第102-106页。

[28]葛庆华:《太平天国战后苏浙皖交界地区的两湖移民》,《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97-102页。

[29]柳岳武:《清末明初江南地区土客冲突与融合——以江苏句容县为主要研究对象》,《史林》2012年第2期,第128-137页。

[30]左宗棠:《遵旨豁免浙江钱粮敬陈办理情形》,《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78页。

[31]同治二年六月上谕,载光绪《嘉兴府志》卷二十三《蠲恤一》。

[32]左宗棠:《复陈杭嘉湖三属减漕情形并温郡减定折》,《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77页。

[33]《谕蠲免浙省钱漕,于原降谕旨二年上添注同治二字》,《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212页。

[34]左宗棠:《浙省被灾郡县同治三年应征钱粮请分别征蠲折》,《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421页。

[35]《谕准左宗棠所奏蠲免浙江省新复郡县同治三年钱粮》,《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422页。

[36]关于同治减赋,参见倪玉平:《试论同治朝江浙“减漕”运动》,《石家庄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8-23页;周健:《同治初年江苏减赋新探》,《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4期,第38-59页。

[37]《廷寄江苏苏松常镇太浙省杭嘉湖诸府州县饬酌减漕粮额赋以苏民困》,《曾国藩全集·奏稿六》,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3421页。

[38]左宗棠:《议减杭嘉湖三属漕粮大概情形折》,《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564页。

[39]《户部奏折》,《桐乡县志》卷二十三《蠲恤一》,第8页。

[40]马新贻:《马端敏公(新贻)奏议》卷一《杭嘉湖应征漕粮酌定应减分数折》,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42页。

[41]戴槃:《杭嘉湖漕粮分成量减记》,载氏著《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同治六年重刊本,第6页。

[42]马新贻:《马端敏公(新贻)奏议》卷一《杭嘉湖三府属应征钱粮分别蠲缓折》,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55页。

[43]《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同治四年)》第十五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44]马新贻:《浙江海运漕粮全案重编》卷一《减漕事宜》,同治六年刻本。

[45]左宗棠:《沥陈浙省残黎困敝情形片》,《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155页。

[46]《谕左宗棠照所拟军事部署办理,并饬杨坊等措款购米运浙办赈》,《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180页。

[47]《马端敏公(新贻)奏议》卷一《缕陈浙省应办事宜六条折》,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23页。

[48]《马端敏公(新贻)年谱》,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76页。

[49]《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一》:“著各该督抚因地制宜,妥议章程,广为招垦,按荒熟之成数定属员之举劾,务使实力奉行,以拯民困而尽地利。”

[50]马新贻:《马端敏公(新贻)奏议》卷三《办理垦荒新旧比较荒熟清理庶狱折》,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315-332页。

[51]马新贻:《马端敏公(新贻)奏议》卷一《各属交代酌拟设局调省勒限清结折》,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39-41页。

[52]马新贻:《马端敏公(新贻)奏议》卷三《办理垦荒新旧比较荒熟清理庶狱折》,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325-328页。

[53]左宗棠:《沥陈浙省残黎困敝情形片》,《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178页。

[54]《论近日田河情形》,《申报》1875年12月30日。

[55]《穆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五,同治五年九月丙子。

[56]李瀚章:《合肥李勤恪公(瀚章)政书》卷四《浙省垦荒请仍照原定章程折》,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364页。

[57]《论长兴按亩申粮》,《申报》1880年5月24日。

[58]《嘉湖两属勘荒清粮情形不同说》,《申报》1880年5月14日。

[59]《原杭湖属客民滋事之由》,《申报》1881年5月16日。

[60]光绪十五年十月陈宝箴奏折,载《光绪朝朱批奏折》第31辑《内政》,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74页。

[61]左宗棠:《与仲兄景乔先生书》,《左宗棠全集·家书》,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116页。

[62]《湖州费村案可疑可惧说》,《申报》1878年9月4日。

[63]《论客民垦荒之弊》,《申报》1882年7月30日。

[64]《条陈抄录〔候补同知庄淦谨拟〕》,《申报》1884年10月21日。

[65]赵惟嵛修、石中玉等纂:《嘉兴县志》卷十一《土客交涉》,光绪三十四年刻本,第49页。

[66]《垦荒详述》,《申报》1883年6月2日。

[67]光绪《嘉兴县志》卷十一《土客交涉》。

[68]《嘉兴残杀客民说中》,《申报》1883年4月11日。

[69]《谕客民垦荒之弊》,《申报》1882年7月30日。

[70]《论嘉属乡人抗勘荒田案》,《申报》1880年5月10日。

[71]《嘉兴残杀客民说中》,《申报》1883年4月11日。

[72]《论长兴按亩申粮》,《申报》1880年5月24日。

[73]《湖州费村案可疑可惧说》,《申报》1878年9月4日。

[74]马新贻:《马端敏公(新贻)奏议》卷三《办理垦荒新旧比较荒熟清理庶狱折》,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第320页。

[75]《湖州费村案可疑可惧说》,《申报》1878年9月4日。

[76]《详述湖州费村被抢事》,《申报》1878年10月7日。

[77]《客民可虑》,《申报》1878年12月27日。

[78]《客民滋事续述》,《申报》1882年5月2日。

[79]《客民滋扰》,《申报》1881年4月22日。

[80]《客民滋事续述》,《申报》1882年5月2日。

[81]光绪《嘉兴县志》卷十一《土客交涉》,第49页;《晓谕土客示》,《申报》1882年6月5日。

[82]《客民滋事》,《申报》188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