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湾和黄海、东海、南海资源丰富,均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航道资源和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但是,二者沿海国对海域资源储量和分布了解的程度和对石油开采的程度和难度不同。黄海和东海的资源储量已基本探明,但是南海资源储量研究和勘探不足。黄海和东海与之相近,而南海由于地质复杂,海域面积大,其开发程度尤其是油气资源的开发程度远远低于泰国湾。......
2023-08-03
泰国湾沿海国家虽然通过共同开发改善了各国的关系,充分开发了海洋油气资源,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有利于海域争端的解决,对于地区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泰国湾沿海四国在开发利用海域资源的同时,并未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泰国湾的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生物资源衰退甚至枯竭,严重影响该海域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系统健康。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周边海域。由于划界争端的存在,中国与周边各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应对周边海域污染防治问题、生物资源养护问题以及海上安全问题。为了避免中国周边海域因环境恶化和生物资源衰退而变成“死海”,建议中国积极推动与周边沿海各国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养护和海上安全合作。总的来说,中国与周边国家未来合作应该着眼于区域整体治理。
泰国湾海上合作以开发海洋石油资源为主。由于泰国湾不注意海洋产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该海域环境恶化、生物资源衰退。由于缺乏区域整体的合作和管理机制,该海域的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也较突出。同样由于缺乏区域整体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南海也存在生物资源衰退、海洋环境恶化、海上安全问题日趋严重的现象。
海洋生态一旦破坏,将很难逆转。在中国周边海域还未大规模发展海洋石化产业的情况下,应吸取泰国湾的经验教训,为了黄海、东海和南海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利用和保护并重的管理理念
中国周边沿海各国,除了韩国和日本,都是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意识、资金和技术都不足。需要各国强化海洋环保意识,完善各自法规政策,通过区域协调机制,逐步合作保护南海环境。中国周边海域沿海各国应吸取泰国湾国家海域实践的教训,树立保护先于开发,开发与保护海洋并重,“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海洋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和合作机制;应该放弃传统的只利用不保护、只开发不养护的海洋发展理念,放弃掠夺式的过度的渔业捕捞方式和油气资源开发范式,放弃落后的管理理念和基于地域或单一资源的分散的行政管理方式。中国宜首先完善立法,做到开发与保护海洋并重,并积极倡导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的理念,适时可以将自己的经验作为区域指导,引导各海上邻国遵守,实现黄海、东海和南海可持续发展,避免重蹈泰国湾发展经济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覆辙。
(二)采取区域合作的办法
泰国湾之所以海洋环境恶化、生物资源衰退、海上安全问题凸出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区域合作机制。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打击海上犯罪、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必须建立在区域所有国家有效合作的基础上,否则很难起到显著的治理效果。而且从资金、技术和治理效果看,单靠少数几个国家的力量,也不可能实现对海洋生态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
泰国湾的上述问题,在黄海、东海和南海同样存在。近年来,东海已经出现“无鱼可捕”的现象;南海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盗采南海油气资源而不注重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此外,随着周边国家海洋石油产业和沿海其他工业的发展,东海和南海已成为溢油事故高风险海域。中国周边海域都是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沿海人口密集,工业活动高度集中,港口和运输量呈上升趋势,这些都增加了海洋环境的承载负担。这些因素导致中国周边海洋环境恶化,形成极为严峻的区域海洋环境问题,损害了区域海洋沿岸国家的共同环境利益,并且对海洋生物资源产生负面影响。随着沿海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这一趋势将日趋严重。
但是,中国周边海域应对上述问题的区域合作机制也尚未建立。目前的合作仅限于双边的、应急的合作状态。例如,目前中日、中韩、中越建立了海上纠纷热线,但也主要以解决渔业纠纷为主,其他海域尚未建立常态的海上联络机制。这不仅不利于海域争端的解决,也无法及时有效处理海上突发事件。黄海、东海和南海都属于“闭海或半闭海”,一旦发生重大海难、环境污染等事件,将造成灾难性的不可挽回的后果。而且上述海域属于近海,相比于公海或远海,它海水循环慢,海水的自我更新时间长、自我净化能力弱。因此,中国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生态问题不容忽视。
同时,建立固定的海上合作机制也符合中国“维稳”战略的需要。中国对中国管辖海域的进行管理,对中国所属岛礁进行实际控制,可以预见必然导致周边国家、甚至区域外国家的抗议与干涉。因此,需要建立磋商与沟通机制,及时化解、调和与周边国家的矛盾;通过磋商、沟通等良性互动,控制南海局势发展;防止可能影响中国发展战略的大局及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武装冲突、战争等重大事件的发生。此外,利用这个平台做好中国海洋政策、立场宣传,在涉海事务上,主导海洋话语权,创造有利于中国解决海域争端的国际舆论环境。
今后,中国应该主导建立与海上争议国家和非争议国家的协调机制,保障中国周边海域的稳定与安全,同时为争议和矛盾的解决创造良好的氛围。黄海、东海和南海沿海各国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实力不同,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可以承担更多的资金和技术义务,但是应该做到权利和义务相匹配。建议可根据不同事项,建立起不同的区域合作机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争议当事国间的沟通协调。通过双边协定的形式,将中国海上争议的谈判常态化、制度化。该合作机制侧重解决海域划界、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开发和渔业纠纷等相关问题,协调相互之间海洋资源的管理、环境的保护。通过这种协调机制,中国分别与南海争议当事国就海域划界和争议海域资源利用问题谈判。泰国湾海域争端的解决,有赖于有关争端当事国都建立固定的谈判机制。一般争端当事国任命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海上争端的谈判,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如能源部门、外交部门、财税部门以及国家石油公司。谈判的程序和方式由相关国家协商确定。例如,在柬埔寨泰国谈判中主要由柬埔寨工业、矿产和能源部(Ministry of Industry,Mine and Energy)、外交部和泰国的能源部和外交部负责。[33]1995年4月,泰国邀请柬埔寨就相关事宜进行谈判;7月,泰国柬埔寨同意建立工作组解决两国海上争议。再如,1991年泰国越南关于文化、
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the Thai-Vietnamese Joint Committee on culture,economic,science and technique cooperation)建立,负责两国海上争端的谈判。谈判轮流在两国举行,按照谈判程序第一轮专家谈判首先在泰国曼谷举行。又如,在马来西亚泰国谈判中,1979年两国都成立了专门的谈判小组。[34]谈判小组的成员分别由外交部、能源部、财政部、国税局、海军等部门官员组成,其中能源部在谈判中处于主导地位,外交部则主要负责提供法律政策意见和建议。中国虽然也与争端当事国建立起相关沟通渠道,从现有的报道来看不是所有的沟通渠道都是通过国家间协定确定。现有机制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未来应通过条约的形式建立起对争端当事国有拘束力的谈判义务。
第二层次,建立区域对话机制。目前该种区域对话机制由东盟主导,主要表现为东盟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国之间的协调机制。笔者建议应该通过国际法上的条约建立由所有南海争端当事国参加的谈判机制。该机制侧重对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航行、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海上搜救、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海洋的开发与保护等事务,贩毒、贩卖人口等国际罪行合作,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逐步颁布区域整体的管理和保护标准和指南。可采取由南海六国轮流举办的方式,轮流担任主席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果中国出资比例大,宜将合作机制总部设立在中国海南省。为了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故对区域造成的严重的灾难性后果,建议就以下事项重点研讨。第一,就预防和保护南海陆源污染和油气勘探和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磋商,交换信息,提供建议,颁布建议性的指导,引导各国不断完善国内相关法规和管理措施。第二,区域油污损害和海洋污染事故基金的建立。预防一旦发生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由基金和责任者共同承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消除损害后果引发的巨额费用。第三,建立海难搜救合作机制。各国主管机构合作,共享信息,保持沟通,提高搜救能力。一旦发生海难事故,可以联合行动,减少损失。
第三层次,建立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对话机制。由周边海域沿海各国和利益相关方组成。前者如朝鲜、韩国、日本等争端当事国,后者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区域外国家,共同参加,侧重航行安全、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问题的利益协调,由当事国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学者等多元化主体参加,采取国际研讨会的形式,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
(三)采取综合管理办法
实践证明,泰国湾按部门条块分割的海洋管理方法不利于海洋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且,随着科技发展和人类对海洋认识的深入,以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方法已经得到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学界的认可。[35]它主要体现各国家的渔业管理实践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如《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和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等。其中《雷克雅未克海洋生态系统负责任渔业宣言》将生态系统方法纳入渔业管理。[36]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高峰会,参会国一致通过的《世界可持续发展执行计划》,鼓励各国到2010年采用生态系统方法。
目前,国际法关于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区域制度主要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特别区域”制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框架下的“特别区域”制度[37]和IMO倡导的“特别敏感区”制度[38]。三者的目的都是协调船旗国航行权和沿海国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但是三者的方式、适用范围、实践相差甚远。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特别区域”制度尚未有国家实践。后两者,具有丰富的国家实践,尤其是“特别敏感区”制度由于其灵活性和广泛适应性,近年来发展迅速。关于“特殊区域”的国家实践主要有:地中海、波罗的海、黑海、红海等海域,主要分为三类:防止油污、防止船舶倾倒垃圾、防止来自船舶的空气污染。目前,采取“特别敏感区”的国家实践有13个。它们分别是:澳大利亚大堡礁特别敏感区,澳大利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托雷海峡特别敏感区,古巴的撒巴那-卡玛居埃群岛特别敏感区,哥伦比亚马尔佩洛岛特别敏感区,美国佛罗里达岛礁特别敏感区,荷兰丹麦和德国瓦登海特别敏感区,秘鲁帕拉卡斯特别敏感区,比利时、法国、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特别敏感区,西班牙加那利群岛特别敏感区,厄瓜多尔加拉帕格斯群岛特别敏感区,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瑞典波罗的海特别敏感区,美国夏威夷帕帕哈瑙莫夸基亚国家海洋遗迹特别敏感区,法国和意大利博尼法乔海峡特别敏感区,荷兰沙巴浅滩特别敏感区。从上述国家实践反映出,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海洋生态和各方利益以及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效果显著。从其分布范围看,主要集中在欧美、美洲中部和澳洲海域。
从黄海、东海和南海的地理特征和生态特点来看,完全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特殊区域”和“特别敏感区”条件。未来,中国应吸取泰国的教训,可借鉴上述海域的成功经验,在黄海、东海和南海建立“特别区域”或者“特别敏感区域”。这些管理方法既可以与其他沿海国联合向国际海事组织申请设立,也可以由中国单独申请设立。但是,黄海、东海和南海是争议海域,而上述国家实践是非争议海域。未来怎样创造性地适用上述国际法制度,采取何种保护措施、怎样实施是需要重点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四)建立地方性海洋事务合作机制
中国周边沿海国应该建立地方性海洋事务机制。以柬埔寨和越南的实践为例,两国的边海问题既有历史恩怨,也受大国因素干扰,同时还成为两国国内政治斗争的工具,海域边界争端冲突不断,两国共同建立边界委员会,由它专门负责一切边海问题与冲突。这一做法有效地解决两国的边海问题,并积极改善了两国关系,既增进了双方的合作与信任,也降低了相关问题的敏感性。中国也应该借鉴两国经验,可以分区域(黄海、东海和南海)分别设立地方性的边界委员会,所有海域边界问题和冲突都由该机构在地方层面上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快捷迅速解决边海争端,降低边海问题的敏感性;一方面可避免浪费国家的外交资源,结束主要由外交部牵头、各部门配合的分散的临时应激机制;另一方面还可以将所有的冲突和问题集中起来建立档案专门研究,以便建立相关的预防机制,提高处理边海问题的能力;此外,还有利于节省经费,改变各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各自为政、临时应激的解决边海问题的现状。
通过地方性海洋事务机制进行合作。其一,建立区域渔业资源合作机制。鉴于泰国湾的经验教训,鉴于海洋石油产业对海洋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影响,鉴于黄海、东海和南海闭海和半闭海的生态特点,笔者建议中国与周边沿海各国共同开发宜先从渔业合作开始。
事实上,黄海、东海和南海渔业资源的状况不容乐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枯竭和衰退的现象。迫切需要中国与沿海各国合作开发和养护。目前,中国周边海域的生物资源主要面临着以下严峻挑战:陆源污染、油气开发以及船舶运输过程中排放的废物对渔业资源的威胁,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方式,危害性捕鱼作业,浪费以及治理不善等问题。鉴于泰国湾渔业资源衰竭的教训,未来黄海、东海和南海的渔业合作,应以1995年《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所设定的原则为基础,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采取“蓝色增长措施”,引导上述渔业健康有序发展。
鉴于中国周边海域争端错综复杂,又受区域外大国因素的干扰,中国周边海域争端当事国尤其是南海周边国家之间缺乏互信,短时间内达成区域一体化的渔业保护条约、建立整个海域的生态系统的管理机制有难度。因此,宜先建立各海域的渔业合作机构,统一观念,建立数据库,掌握渔业资源动态,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逐步建立渔业保护规范。同时做好以下基本工作:第一,在未能达成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的区域法律制度和合作机制前,应优先养护和发展渔业资源。促进负责任、可持续的渔业和水产养殖业发展应是中国和周边国家渔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和目标。第二,避免对海域进行行政划分和油气资源开发,减少由于渔民失业和贫困而产生的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问题,应重视小规模渔业生产单位并加大对其资助和引导,协调和平衡渔业经济经济增长与养护、工业化渔业与手工渔业以及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第三,建立渔业信息数据库。在打击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捞行为的斗争中,一项关键内容就是要获取有关渔船和与捕捞作业相关的货船的信息,包括其物理特征、所有权和挂旗历史、以往的定罪情况或犯罪嫌疑等。《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要求各缔约方向本国在公海上捕鱼的渔船授权,并要求粮农组织促进各缔约方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之间共享有关渔船和授权情况的信息。针对该协定第六条中的要求,粮农组织已建立了“公海船只识别记录”。该数据库收集了约6300条公海渔船的详细信息及登记和授权状态、违规情况等信息。这一数据库在打击非法捕捞和渔业管理时,发挥了重要作用。黄海、东海和南海沿海各国应该建立共享的“船只识别数据库”,将各国和进出特定海域的船名、登记号和船只长度等信息进行登记、备份和共享。以便各国结合各自情况,对渔船进行有序的管理,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第四,根据各海域地理特点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科学的管理标准指南。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需建立在对渔业和生态系统间的相互影响充分认识的基础上。黄海、东海和南海沿海各国合作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的基础科学研究,建立渔业主管部门部长级会议,对现有的各国相关法律政策进行交流、学习和技术援助,研讨渔业的管理方法、行动计划、战略和技术准则。同时,各国加强对民间渔业知识、合法捕捞方式、资源养护等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参与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信息共享,各国通过信息交流与技术援助加深了解与信任,有利于区域合作。第五,鼓励达成双边渔业合作条约。无论是划界分区而治,还是采取越柬历史性水域共同管理的方式,都应在捕捞配额、捕捞方式、渔船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和合作,逐步形成区域所有国家的渔业合作安排。应借鉴已有的经验,加强各国政治合作意愿、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及推动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更充分参与,确保采纳包括《港口国措施协定》在内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促进开展良好治理,同时需要与商业和企业一道鼓励推出创新解决方案。通过区域协议使各国都有承担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以负责任、可持续方式蓬勃发展的责任,以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第六,发挥中国的主导作用。目前,周边海上邻国渔业管理走在前面的国家有韩国、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东南亚海域现有的合作主要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主导为主。中国未来在提升自我海洋渔业管理水平的同时,发挥与国力相匹配的区域渔业合作主导作用,与周边海上邻国合作,以负责任方式开发、作业,水产养殖,为区域渔业资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经济增长作出持久贡献。
其二,建立航行安全合作机制。黄海、东海和南海虽然存在划界争议,但这不是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关于南海争端对海航安全是否构成影响,诚如2013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接受国际媒体联合书面采访时明确指出,南海是重要的国际航运通道,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国际航路的畅通和安全十分倚重,同时也承担责任。因而,中方对南海航行自由高度重视,对其安全保障十分关心。实事求是地看,南海存在的领土争议对国际航路没有构成什么影响。[39]
中国周边海域尤其是南海是世界范围内海上运输最繁忙的海域之一,是世界海运的三大主干航线之一,是东南亚国家的交通要道。东海和南海是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石油输入的大动脉。每年还有各种危险化学物质、危险物品通过船舶经由南海运往世界各地。例如,经过运往核废料船舶经由南海往来于英国、法国和日本之间。可见,这些日益增多的大型船舶造成的潜在的船舶碰撞风险以及运输货物本身的高污染性,才是上述海域航行安全的最大隐患。其次是海盗。以南海为例,有统计显示2007年至2013年南海地区平均每年就发生约150起海盗袭击案。到2014年,这一数字更上升到183起,比上年增加了两成。[40]近年来,南海海盗的组织和犯罪手段发生变化,具有专业化、组织化、集团化、国际化、高科技化的特点,对南海航行安全的危害性大。再次,海上恐怖主义是航行安全的最大威胁。恐怖组织主要利用先进的武器,重点攻击港口设施和海上船舶,以阻断航道,达到其犯罪目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动乱等恶劣影响。
由于海域划界争端和岛礁主权争端的存在,黄海、东海和南海周边各国对于航行和运输的监管和合作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第一,对航行秩序缺乏监督和管理,船舶航行主要靠经验,航行比较随意。例如,捕鱼季渔船任意穿行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行驶。有些航道可见废弃的木材和竹排等物,干扰船舶的航行。第二,对航道疏于研究和勘测,关于航道资料信息少。例如,大部分航道没有精确测量,海图上航行禁区多。第三,助航的基本设施建设不足。这个问题在南海尤为突出。南沙岛礁各占领国宣示其主权主张,在一些岛礁上建了一些助航设施,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整体上对航行安全保障、信息服务和搜救能力弱。未来中国应与海上邻国加强上述领域的合作。
其三,建立明确的污染防控机制。泰国湾共同开发实践不重视环境保护问题。随着科技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对于环境保护日趋关注。近年来,由于周边沿海各国尤其是南海沿海各国对南海油气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南海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此外,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能力的发展,来往于中国周边的各种船舶增多。这对海洋生态和环境安全也造成潜在威胁。中国作为黄海、东海和南海的海域争端当事国、区域大国,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区域油污防控制度,一方面名正言顺地规范周边国家单边开发南海油气资源的行为,另一方起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既能增强中国在周边海域的话语权,也能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正面形象。此外,这也是符合现行国际法要求。现有的相关国际法规则都要求相关国家制定防止、减少和控制油污责任制度。比如,1958年大陆架公约、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都规定沿海国对此具有管辖权。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沿海国负有在安全区内采取一切适当办法以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免遭有害物剂损害之义务”。[41]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各国应参考现行关于防止污染海水的条约制定规章,以防止因船舶或管线排放油料或因开发与探测海床及其底土而对海水造成污染。[42]1982年海洋法公约则要求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尽力积极参加区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关鉴定污染的性质和范围、面临污染的情况以及其通过的途径、危险和补救办法的知识,[43]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以便拟订和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44]同时各国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制订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等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少控制开采海洋油气资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需要随时重新审查”。[45]各国对于防止来自石油开采设施的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应就这些设施或装置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等做出规定。[46]专门国际条约关于倾倒废物的公约主要是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1972年伦敦公约),它是为控制因倾倒行为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而订立的全球性公约。[47]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享有有限的管辖权。沿海国对领海内船舶造成的污染有管辖权,对于“有证据证明”船舶“造成重大损害或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威胁”的情况,沿海国具有管辖权。目前,黄海、东海和南海既没有区域性的相关条约,也没有建立任何对于重大油污事故赔偿的强制保险机制和赔偿基金。未来,中国应该积极引导上述海域的沿海各国建立防止油污的区域标准、建立区域应急合作机制、设立油污赔偿的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
【注释】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
[2]参见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
[3]参见the South China Sea Virtual Library website,available at http://www.southchinasea.org/why-a-south-china-sea-website-an-introductory-essay/,visited on May 28,2015。
[4]参见吕福亮:《世界深水油气勘探现状、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深水勘探的启示》,载《中国石油勘探》2007年第6期,第27页。
[5]参见United States Miss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in New York Note dated June 17,1987,reprinted in U.N.LOS BULL.No.10,Nov.1987,at 23 and U.N.Office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The Law of the Sea:Current Developments in State Practice No.II,at 86,U.N.Sales No.E.89.V.7,1989;参见Roach.J.A&Smith.R.W,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Vol.66,Newport,RI:US Naval War College,1994,pp.23-24,26-27,45,48;泰国发给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U.N.Doc.A/4011033,新加坡发给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U.N.Doc.A/41;Clive Schofield,Maritime Claims,Conflicts and Cooperation in the Gulf of Thailand,Ocean Year Book,Vol.22,2008,p.85;Clive Schofield,Maritime Claims,Conflicts and Cooperation in the Gulf of Thailand,Ocean Year Book,Vol.22,2008,p.277。
[6]参见张海文:《南海的传统疆界线的演变》,海南南海研究中心南海问题研究会论文,2002年3月,第5页。
[7]参见韩振华:《中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18~365页。
[8]“南海断续线”,又称“南海U形线”、南海“U型线”、“袋状线”、“传统海疆线”、“南海九段线”。
[9]1994年,台湾地区行政机关“政务委员”张京育就台湾对南海历史性水域的解释做了详细说明,他说道:“南海U型线内的水域是我们的历史性水域。”Liselotte Odgaard,Maritime Security betwee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Burlington,2002,p.92.1996年5月28日,台湾地区“外交部”强调,“U型线”是历史性水域。Song Yannhuei,United States a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A Study of Ocean Law and Politics,University of Maryland School of Law,2002,p.142.如已故的学者潘石英先生认为“U型线”是海域疆界线。他曾提出:“中国在南海海域所标示的‘9条断续国界线’,作为‘历史性所有权’的范围标志,是确定无疑的。”参见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载《南洋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学者邹克渊认为“U型线”是历史性权利线。在《国际法的历史性权利与中国的实践》一文中,邹教授写道:“在南海的传统意识中不存在历史性水域,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各种历史性权利。很明显,中国的态度是企求在南海享有某种历史性权利。而中国在相关的海域坚持的是哪一种历史性权利呢?最令人信服的是中国可享有捕鱼权利,因自古以来,中国渔民就一直在南海捕鱼。”参见Zou Keyuan,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s Practice,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Vo1.32,No.2,2001,p.162。中国大陆学者学者高之国,台湾地区学者俞剑鸿、俞宽赐都认为南海“U型线”是岛屿归属线。参见Zhiguo Gao,The South China Sea:From Conflict to Cooperation,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Vo1.25,1994,p.346。俞宽赐:《中国南海U形线及线内水域之法律性质和地位》,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编:《海南暨南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第427~439页。
[10]参见李金明:《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11]参见高强:《论解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路径》,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12]参见蒋德春:《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争端及其解决》,2011年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有的学者主张调解解决南海争端,参见易显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自愿与强制调解》,载《法制研究》2013年第4期。有的主张谈判解决南海争端。
[13]参见许立山:《试析南海争端及其解决思路——基于国外学者观点的分析》,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2期。
[14]结合“U型线”的起源和发展,笔者认为该线是南海岛礁主权的归属线和与周边国家海域分界线。中国最初提出南海“U型线”时,国际海洋法关于海域的划分只有内水、领海和公海之分。因此,从中国画出该线的初衷来看,将该线内的水域视为内水,至少是领海。至于线内水域的法律性质需要中国官方通过立法来明确。
[15]参见何海榕:《海事法院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载《人民法院报(理论版)》2016年3月23日。
[16]参见何海榕:《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五要素及对中国的启示》,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6年第2期,第326页。
[17]参见何海榕:《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五要素及对中国的启示》,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6年第2期,第329页。
[18]参见Mark J.Valencia,Taming trouble waters: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mineral resources in overlapping claim areas,San Diego Law Review,Vol.23,1986,p.675。
[19]参见孙广勇、王渠:《泰国马来西亚开发未划界海域苦谈11年达成协议》,载《环球时报》2011年9月13日,资料来源于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11-09/1998063.html,2015年3月28日访问。
[20]1989年9月,是日本新石油公司(New Nippon Oil Exploration Co.)与韩方租让权人达成共同开发协议的最后期限。参见Miyoshi Masahiro,The Japan/South Korea Joint Development Agreement of 1974”,in Hazel Fox et al.,Joint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Oil and Gas,the 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Vol.Ⅱ,1990,p.97。
[21]参见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
[22]参见the South China Sea Virtual Library website,available at http://www.southchinasea.org/why-a-south-china-sea-website-an-introductory-essay/,visited on May 28,2015。
[23]参见何海榕:《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先存权问题的处理及其启示》,载《南海法学》2017年第2期。
[24]同上。
[25]与文莱合作的外国石油公司主要有:BHP Billiton,ConocoPhillips,Hess Corporation,Kulczyk Oil Ventures,Mitsubishi Corporation,Murphy Oil,PETRONAS,Polyard Petroleum,QAF Brunei,Shell,Total,参见http://www.eia.gov/countries/regions-topics.cfm?fips=SCS,visited on 3-28-2015。
[26]与印尼合作的外国石油公司主要有:PetroChina,Chevron,CNPC,ConocoPhillips,Eni,ExxonMobil,Husky,KUFPEC,PETRONAS,Santos,Statoil,Total,参见http://www.eia.gov/countries/regions-topics.cfm?fips=SCS,visited on 22-4-2015.
[27]与马来西亚合作的外国石油公司主要有:Lundin,BHP Billiton,ConocoPhillips,ExxonMobil,Hess,KUFPEC,MDC O&G,Murphy Oil,Newfield,Nippon,Petrofac,Roc Oil,Shell,Talisman Energy,参见http://www.eia.gov/countries/regions-topics.cfm?fips=SCS,visited on 22-4-2015。
[28]与菲律宾合作的外国石油公司主要有:ExxonMobil,Shell,参见http://www.eia.gov/countries/regions-topics.cfm?fips=SCS,visited on 22-4-2015。
[29]与越南合作的外国石油公司主要有:KNOC,ConocoPhillips,Geopetrol,Premier Oil,PTTEP,Santos,SK Corp,Total,Zarubezhneft,参见http://www.eia.gov/countries/regions-topics.cfm?fips=SCS,visited on 22-4-2015。
[30]参见http://www.eia.gov/countries/regions-topics.cfm?fips=SCS,visited on 22-4-2015。
[31]参见何海榕:《论争议海域的“先存权”》,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2期,第45页。
[32]参见Mark J.Valencia,Taming trouble waters: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mineral resources in overlapping claim areas,San Diego Law Review,Vol.23,1986,p.675。
[33]参见Gerald Blake,Boundaries and energy:Problems and prospects,Springer,1998,p.128。
[34]参见David M.Ong,The 1979 and 1990 Malaysia-Thailand Joint Development Agreements:A Model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Cooperation in Common Offshore Petroleum Deposit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14,1999,p.222。
[35]渔业的生态系统方法(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EAF)用可以满足不同的社会需要和要求的方式规划、发展和管理渔业,不破坏后代人从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物质和服务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参见FAO.Fisheries Management:the 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y,FAO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Responsible Fisheries,No.4,Suppl.2.Rome:FAO,2003,pp.12-38。
[36]参见United Nations.Report of the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CONF.199/20).New York:United Nations,2002.p.23。
[37]所谓特殊区域,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第1条第11款、附则V第1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这样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涉及其海洋学、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的办法以防止船舶污染海洋。MARPOL公约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分别规定了防止船舶油类物质、船舶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区域制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则规定了“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SOX)造成大气污染及其对陆地和海洋区域造成不利影响” 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制度。这四种特殊区域制度构成MARPOL公约下船舶航行的特殊区域制度。特殊区域须经沿海国政府向IMO申请获得。
[38]按照IMO的定义,特别敏感海域是指这样一个区域,在该区域中由于生态学或社会经济或科学上的原因,容易遭受海上运输带来的环境损害,需要IMO采取特别的措施予以保护。不过与特殊区域不同的是,特殊区域通常是为保护封闭和半封闭海域专门设计的,而特别敏感海域可以在任何海域内设立,包括涉及国际航行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甚至海峡等都可以被确定为特别敏感海域。特别敏感海域同样经申请获得,但其设立的标准要比特殊区域低一些,只需满足生态标准,社会文化和经济标准或科学和教育标准中的一个,并且证明该海域已受到国际航运活动的威胁即可。特别敏感海域不仅可以限制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还可以采取绕航、避航、强制引航等更有利于海域环境保护的措施。一个国家所能采取的措施包括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有的任何措施,或者虽然现在的法律中没有,但只要是IMO的权限范围内可行的措施都可以。参见汤旭红、蔡存强:《特别敏感海域和特殊区域的对比研究》,载《中国航海》2007年第3期。
[39]外交部网站:《李克强接受东盟国家媒体联合采访》,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yxw_602251/t1085970.shtml,于2015年10月8日访问。
[40]中国日报中文网:http://world.chinadaily.com.cn/guoji/index_36.html,于2016年1月17日访问。
[41]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5条第7款。
[42]1958年公海公约第24条。
[43]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200条。
[44]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201条。
[45]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208条第5款。
[46]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3款c项。
[47]该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中国于1985年9月6日批准加入“公约”,并于1985年11月21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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