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由泰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缔结,对两国具有约束力。因此,1994年之前马泰共同开发区事务的管理职责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履行,1994年后由联合管理局履行。同时,联合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2023-08-03
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之所以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科学公平合理的共同开发制度。泰国湾共同开发制度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当事国共同开发谈判的过程中不仅结合共同开发区的特点、当事国石油产业发展水平和各自法规制度完善程度选择了相应的开发类型、石油开发制度、财税制度,而且设立了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既照顾到了缔约国的利益,也照顾到了石油公司的利益,例如,“先存权”得到保留的实践就是最好的证明。其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和权利义务承担方面,完全体现了当事国之间、当事国与石油公司之间、石油公司之间利益和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虽然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的共同开发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类型完全不同,但是,二者的共同开发协议都得到了切实的履行,均实现了共同开发的目的,且保证了缔约国的利益最大化。
中国周边海域,黄海海域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东海海域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海域面积约356万平方公里。而泰国湾海域面积约25万平方千米。中国周边海域总面积是泰国湾海域面积的18倍之多。泰国湾的共同开发实践证明,没有普适于所有海域的共同开发范式。未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共同开发谈判需根据共同开发区面积的大小、两国的法规制度完善程度,决定共同开发制度的类型和具体内容。但是,“不影响条款”和协调沟通机制不能少。从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实践看,共同开发协议的内容不一定非得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关键是设立一个自我完善的机制。通过这种“活”的机制,根据共同开发区的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当的调整和最符合实际的选择。详言之,远离中国大陆和岛礁的区域,如果重叠区面积大,则可按照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的模式,建立联合管理局,相关国家的国家石油公司建立合资公司,以对方的后勤和补给基地为依托,共同管理、共同开发、共享收益,适用统一的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的特别法,并对航行、捕鱼等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如果共同开发区面积小,则可借鉴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模式,全权授权对方的石油公司负责开采和管理工作,中国只负责监督和分享收益。离中国大陆或者中国所属岛礁近的国家,根据谈判争执的焦点,选择以对方领土为基地或者在我方领土、岛礁为基地。如果对方开发海洋资源的能力强,海域面积小,则可采取马来西亚越南的模式,全权授权对方开发。如果对方实力弱,则可以完全由中国石油公司主导,与对方分享收益。
此外,在设计共同开发方案时,我们应该注重利益分配与义务的协调,将不同层次的利益进行区分,做到与对方当事国利益的平衡、国家与石油公司利益的平衡、石油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资源的共同开发既包括油气资源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间接利益如海上基础设施的建设、员工培训雇佣机会、能源安全的保障等。在共同开发谈判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显性的直接利益,还要权衡各种隐性的潜在收益。
总而言之,未来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共同开发,可根据海域具体情况,创新适当的共同开发模式,效率与公平兼顾。概言之,要根据争议国家和重叠海域的具体情况,选择和设计公平合理科学的共同开发制度。
有关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章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由泰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缔结,对两国具有约束力。因此,1994年之前马泰共同开发区事务的管理职责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履行,1994年后由联合管理局履行。同时,联合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2023-08-03
仅从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效果来看,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都是有效的共同开发制度。就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而言,通过授权“石油公司”管理共同开发事务,符合共同开发区面积小的特点。由于“一国代理模式”简单,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的实施非常顺利。但是,从海洋生态整体性的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现有的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制度还有待完善。......
2023-08-03
(一)适格主体所谓适格主体是指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主体资格的问题。因此,共同开发实践中的石油公司不是共同开发的主体,只是履行和实施共同开发协议的主要实践者。上述案例的共同开发主体都是国家。共同开发主体的数量往往由重叠主张国的具体数量决定。泰国湾共同开发谈判的主体相互之间都存在海域划界争端。......
2023-08-03
1992年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授权两国国家石油公司全权负责石油开采活动的管理。自此,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由“当事国共同管理模式”转变为马来西亚“一国代理模式”,但是仍属于“石油公司代理模式”。再次,这种授权是由越南石油公司仅将石油开采权和相关的管理权授权给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且经过两国政府的批准。马来西亚泰国联合机构代理的管理机制和马来西亚越南石油公司代理的管理机制各有优点。......
2023-08-03
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目前,泰国和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与越南就重叠主张海域的油气资源达成共同开发协议。第1条明确了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区的范围。本来两国签署了共同开发协议后,计划尽快建立联合管理局。针对1979年马来西亚颁布的地图,1988年2月16日,泰国发表了专属经济区的宣言,主张其管辖的海域包含整个共同开发区。在此期间,泰国发生了两次次政变,延迟了两国共同开发的谈判。第3章是关于共同开发区财政审计的规定。......
2023-08-03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的税费制度既适用专门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的税费规定,也适用缔约国国内相关的税费法规政策。共同开发区内油气开采的税费总额由两国平均分享。共同开发区内生产的任何货物进入泰王国、马来西亚或第三方国家,应当视为出口。依据马来西亚和泰王国的法律,属于双方违禁品清单上的任何货物,不能进入共同开发区。......
2023-08-03
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的监督机制主要由两国国家石油公司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同时由缔约国和协调委员会对其进行外部监管。由于马来西亚和越南两国政府倾向于不干预共同开发事务,而协调委员会的监管意见又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监督机制主要以石油公司自我监督为主。......
2023-08-0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