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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共同开发制度研究成果

【摘要】: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之所以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科学公平合理的共同开发制度。泰国湾的共同开发实践证明,没有普适于所有海域的共同开发范式。未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共同开发谈判需根据共同开发区面积的大小、两国的法规制度完善程度,决定共同开发制度的类型和具体内容。概言之,要根据争议国家和重叠海域的具体情况,选择和设计公平合理科学的共同开发制度。

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之所以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科学公平合理的共同开发制度。泰国湾共同开发制度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当事国共同开发谈判的过程中不仅结合共同开发区的特点、当事国石油产业发展水平和各自法规制度完善程度选择了相应的开发类型、石油开发制度、财税制度,而且设立了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既照顾到了缔约国的利益,也照顾到了石油公司的利益,例如,“先存权”得到保留的实践就是最好的证明。其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和权利义务承担方面,完全体现了当事国之间、当事国与石油公司之间、石油公司之间利益和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虽然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的共同开发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类型完全不同,但是,二者的共同开发协议都得到了切实的履行,均实现了共同开发的目的,且保证了缔约国的利益最大化。

中国周边海域,黄海海域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东海海域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海域面积约356万平方公里。而泰国湾海域面积约25万平方千米。中国周边海域总面积是泰国湾海域面积的18倍之多。泰国湾的共同开发实践证明,没有普适于所有海域的共同开发范式。未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共同开发谈判需根据共同开发区面积的大小、两国的法规制度完善程度,决定共同开发制度的类型和具体内容。但是,“不影响条款”和协调沟通机制不能少。从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实践看,共同开发协议的内容不一定非得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关键是设立一个自我完善的机制。通过这种“活”的机制,根据共同开发区的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当的调整和最符合实际的选择。详言之,远离中国大陆和岛礁的区域,如果重叠区面积大,则可按照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的模式,建立联合管理局,相关国家的国家石油公司建立合资公司,以对方的后勤和补给基地为依托,共同管理、共同开发、共享收益,适用统一的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的特别法,并对航行、捕鱼等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如果共同开发区面积小,则可借鉴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模式,全权授权对方的石油公司负责开采和管理工作,中国只负责监督和分享收益。离中国大陆或者中国所属岛礁近的国家,根据谈判争执的焦点,选择以对方领土为基地或者在我方领土、岛礁为基地。如果对方开发海洋资源的能力强,海域面积小,则可采取马来西亚越南的模式,全权授权对方开发。如果对方实力弱,则可以完全由中国石油公司主导,与对方分享收益。

此外,在设计共同开发方案时,我们应该注重利益分配与义务的协调,将不同层次的利益进行区分,做到与对方当事国利益的平衡、国家与石油公司利益的平衡、石油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资源的共同开发既包括油气资源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间接利益如海上基础设施的建设、员工培训雇佣机会、能源安全的保障等。在共同开发谈判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显性的直接利益,还要权衡各种隐性的潜在收益。

总而言之,未来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共同开发,可根据海域具体情况,创新适当的共同开发模式,效率与公平兼顾。概言之,要根据争议国家和重叠海域的具体情况,选择和设计公平合理科学的共同开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