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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

【摘要】:中国周边海域划界争议比较复杂。这些争端不仅包括岛屿主权争议、海域划界争议,还包括海域管辖权与历史性权利的冲突以及区域外国家航行权和南海沿海国海洋管辖权的冲突。从泰国湾的实践看,双边争议海域比多边海域争议更容易实现共同开发。除了本章第一节第四部分提到的先解决双边的简单海域争端外,还可将双边争议海域细化,即部分海域划界,部分海域共同开发。例如,柬埔寨泰国之间的争议海域,北部划界、南部共同开发。

中国周边海域划界争议比较复杂。在黄海部分海域涉及中国、朝鲜和韩国三方。在东海部分海域涉及中国、韩国和日本三方。在南海,海域划界争端更是错综复杂。这些争端不仅包括岛屿主权争议、海域划界争议,还包括海域管辖权与历史性权利的冲突以及区域外国家航行权和南海沿海国海洋管辖权的冲突。此外,还涉及四类国家:一是提出岛礁主权主张的国家,它们分别是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二是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的国家,分别有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三是在该海域享有其他合法权利的国家,如航行权;四是,对南海事务表示关切的国家,主要是非争议的东盟成员国如泰国、柬埔寨、新加坡等国和区域外国家,如美国、日本、俄罗斯、印度等国。根据对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主体的研究,发现共同开发协议的主体首先要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还必须合法享有海底资源专属性主权权利,且相互之间的海域主张具有“重叠性”、“竞争性”、“同一性”。因此,未来中国周边海域共同开发可能的主体为:中国与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这8个国家。

从泰国湾的实践看,双边争议海域比多边海域争议更容易实现共同开发。海域争议简单的区域比争议复杂的海域更容易实现共同开发。除了本章第一节第四部分提到的先解决双边的简单海域争端外,还可将双边争议海域细化,即部分海域划界,部分海域共同开发。例如,柬埔寨泰国之间的争议海域,北部划界、南部共同开发。再如,泰国与马来西亚之间的重叠主张海域,近海重叠海域达成划界协议,其余争议海域达成共同开发协议。也就是说,能达成划界共识的海域划界,不能达成划界共识的海域共同开发。根据泰国湾的实践和各国的安全考虑,宜在近海划界、远海共同开发。

另外,应选择有共同开发经验的国家合作。从泰国成功的共同开发实践来看,具有开采海洋石油经验的国家合作更容易成功。例如,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就建立在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经验的基础上,不仅谈判时间大大缩短,而且共同开发制度灵活简便。就开采海洋石油经验而言,周边国家中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越南比较有经验。因此,可以考虑先与这些国家谈判,实践争议海域共同开发。

此外,前文分析指出具有商业价值的油气储量是保障投资回报和利润的客观要素,是相关国家决定投资或者合作与否的首要考虑因素。根据南海争端当事国目前开采的状况来看,中国与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的双边海域油气资源丰富。因此,应先与这三个国家分别谈判海上共同开发的问题。

在与上述国家进行共同开发后,再着手解决上述海域及复杂海域划界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