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马越共同开发区的石油合作协议可能随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到期而终止、两国协商一致而终止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同的主体是两国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通过与联合管理局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由联合管理局授予。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由两国通过各自国内立法直接授予其国家石油公司。......
2023-08-03
“先存权”对于共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先存权”具有开启争端当事国解决海域争端谈判的作用。[23]由于海洋划界的国际法规则不明确,以及一方出于政治、经济安全和地缘政治等因素考虑,一时不愿或者无法解决海域争端,但是,另一方迫于经济发展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希望尽快开发利用争议海域油气资源。于是,希望尽快开发争议海域资源的一方往往采取单边授权的方式开发争议海域资源,迫使有关国家主动解决海域争端。例如,在柬埔寨和泰国的争议海域、在泰国和越南的争议海域、在泰国和马来西亚的争议海域、在马来西亚和越南的争议海域,都是在授权国授权的石油公司发现可开采的石油资源的情况下,在非授权国的邀请下,双方开始海域划界的谈判。其次,“先存权”具有推动谈判进程的作用。[24]例如,由于历史、政治以及实力对比等因素的影响,柬埔寨与泰国、泰国与越南的海域划界谈判一度停滞,但柬埔寨和泰国分别采取“对等行为”对抗在先的授权国,随后双方的谈判重启。最后,在共同开发协议中,一般“先存权”得到保留,并达到分享争议海域资源的目的。例如,泰国与马来西亚共同开发协议、马来西亚和越南的共同开发协议都保留了“先存权”,而没有采取简单宣布“先存权”无效的做法。中国周边海域,东海和南海也存在“先存权”的事实,中国应尽快谨慎处理。东海,由于日本韩国未开采出油气资源,目前两国的共同开发实践已经停止,因此,无需对东海的先存权进行处置。而在南海,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都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发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先存权”的问题普遍存在。据美国能源信息署2011年的统计,文莱与外国石油公司[25]在南海每天产油12万桶,产天然气4千亿立方尺。印度尼西亚与外国石油公司[26]在南海每天产油6万桶,年产气2千亿立方尺。马来西亚与外国石油公司[27]在南海每天产油50万桶,每年产气1万8千亿立方尺。菲律宾与外国石油公司[28]在南海每天产有2万5千桶,年产气1000亿立方尺。越南与外国石油公司[29]在南海每天产油30万桶,年产气3千亿立方尺。[30]鉴于“先存权”授权国与投资者及其母国的关系,考虑到海洋石油开采投资巨大,笔者认为未来中国对南海“先存权”处置,应参照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的实践,不宜简单撤销,但应避免对授权国海域和主权主张的承认,要兼顾合法性和经济合理性,既要考虑各方利益,也要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首先,中国应要求现有的南海“先存权”的授权国停止单边开发争议海域的行为,两国谈判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和“先存权”的问题。其次,鉴于“先存权”对于授权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和战略意义,对于外国石油公司和投资母国具有重要影响,单纯撤销“先存权”不妥当、不合理。[31]结合泰国湾对“先存权”处置的国家实践,建议中国也应该采取“对等的行为”,授权外国石油公司开采未划界海域油气资源。这样既可以利用外国石油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并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获得实实在在的石油资源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周边国家与中国谈判解决海域争议。最后,由于“先存权”涉及不同国家和石油公司的利益。中国需谨慎处理中国周边海域的“先存权”问题。未来,需结合海域特点,与相关国家谈判就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合作方式、石油合同、法律适用和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共同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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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马越共同开发区的石油合作协议可能随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到期而终止、两国协商一致而终止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同的主体是两国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通过与联合管理局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由联合管理局授予。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由两国通过各自国内立法直接授予其国家石油公司。......
2023-08-03
1992年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授权两国国家石油公司全权负责石油开采活动的管理。自此,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由“当事国共同管理模式”转变为马来西亚“一国代理模式”,但是仍属于“石油公司代理模式”。再次,这种授权是由越南石油公司仅将石油开采权和相关的管理权授权给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且经过两国政府的批准。马来西亚泰国联合机构代理的管理机制和马来西亚越南石油公司代理的管理机制各有优点。......
2023-08-03
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泰国湾和黄海、东海、南海资源丰富,均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航道资源和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但是,二者沿海国对海域资源储量和分布了解的程度和对石油开采的程度和难度不同。黄海和东海的资源储量已基本探明,但是南海资源储量研究和勘探不足。黄海和东海与之相近,而南海由于地质复杂,海域面积大,其开发程度尤其是油气资源的开发程度远远低于泰国湾。......
2023-08-03
因此,泰国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这些因素是导致两国迟迟未能就两国争议海域资源的利益分配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两国之所以能够顺利快速地就利益分配方式达成共识,与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同样强烈的共同开发意愿分不开。......
2023-08-03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由泰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缔结,对两国具有约束力。因此,1994年之前马泰共同开发区事务的管理职责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履行,1994年后由联合管理局履行。同时,联合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2023-08-03
主要以越南柬埔寨、柬埔寨泰国、泰国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越南海上共同开发案为研究对象,分析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具体案例的研究,得出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结论和观点,从而对推动中国在周边争议海域尤其是南海的共同开发实践提供一些想法和建议。由于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案例都属于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因此本书研究的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事实上仅限于对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2023-08-03
以渔业资源为例,泰国湾沿海国既不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养护,也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这是导致泰国湾渔业资源衰竭的主要原因。该委员会通过发展和管理捕捞及养殖活动以及通过符合成员目标的有关加工和销售活动,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全面、适当应用。目前该计划旨在促进南海、苏禄海、苏拉威西海、阿拉弗拉海、帝汶海等的负责任捕鱼行为,提升和强化地区渔业管理整体水平,维护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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