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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妥善处理先存权

【摘要】:“先存权”对于共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先存权”具有开启争端当事国解决海域争端谈判的作用。例如,泰国与马来西亚共同开发协议、马来西亚和越南的共同开发协议都保留了“先存权”,而没有采取简单宣布“先存权”无效的做法。“先存权”的问题普遍存在。最后,由于“先存权”涉及不同国家和石油公司的利益。中国需谨慎处理中国周边海域的“先存权”问题。

“先存权”对于共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先存权”具有开启争端当事国解决海域争端谈判的作用。[23]由于海洋划界的国际法规则不明确,以及一方出于政治经济安全和地缘政治等因素考虑,一时不愿或者无法解决海域争端,但是,另一方迫于经济发展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希望尽快开发利用争议海域油气资源。于是,希望尽快开发争议海域资源的一方往往采取单边授权的方式开发争议海域资源,迫使有关国家主动解决海域争端。例如,在柬埔寨和泰国的争议海域、在泰国和越南的争议海域、在泰国和马来西亚的争议海域、在马来西亚和越南的争议海域,都是在授权国授权的石油公司发现可开采的石油资源的情况下,在非授权国的邀请下,双方开始海域划界的谈判。其次,“先存权”具有推动谈判进程的作用。[24]例如,由于历史、政治以及实力对比等因素的影响,柬埔寨与泰国、泰国与越南的海域划界谈判一度停滞,但柬埔寨和泰国分别采取“对等行为”对抗在先的授权国,随后双方的谈判重启。最后,在共同开发协议中,一般“先存权”得到保留,并达到分享争议海域资源的目的。例如,泰国与马来西亚共同开发协议、马来西亚和越南的共同开发协议都保留了“先存权”,而没有采取简单宣布“先存权”无效的做法。中国周边海域,东海和南海也存在“先存权”的事实,中国应尽快谨慎处理。东海,由于日本韩国未开采出油气资源,目前两国的共同开发实践已经停止,因此,无需对东海的先存权进行处置。而在南海,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都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发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先存权”的问题普遍存在。据美国能源信息署2011年的统计,文莱与外国石油公司[25]在南海每天产油12万桶,产天然气4千亿立方尺。印度尼西亚与外国石油公司[26]在南海每天产油6万桶,年产气2千亿立方尺。马来西亚与外国石油公司[27]在南海每天产油50万桶,每年产气1万8千亿立方尺。菲律宾与外国石油公司[28]在南海每天产有2万5千桶,年产气1000亿立方尺。越南与外国石油公司[29]在南海每天产油30万桶,年产气3千亿立方尺。[30]鉴于“先存权”授权国与投资者及其母国的关系,考虑到海洋石油开采投资巨大,笔者认为未来中国对南海“先存权”处置,应参照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的实践,不宜简单撤销,但应避免对授权国海域和主权主张的承认,要兼顾合法性和经济合理性,既要考虑各方利益,也要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首先,中国应要求现有的南海“先存权”的授权国停止单边开发争议海域的行为,两国谈判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和“先存权”的问题。其次,鉴于“先存权”对于授权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和战略意义,对于外国石油公司和投资母国具有重要影响,单纯撤销“先存权”不妥当、不合理。[31]结合泰国湾对“先存权”处置的国家实践,建议中国也应该采取“对等的行为”,授权外国石油公司开采未划界海域油气资源。这样既可以利用外国石油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并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获得实实在在的石油资源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周边国家与中国谈判解决海域争议。最后,由于“先存权”涉及不同国家和石油公司的利益。中国需谨慎处理中国周边海域的“先存权”问题。未来,需结合海域特点,与相关国家谈判就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合作方式、石油合同、法律适用和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共同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