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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海域外部界限,确保中国南海权益

【摘要】:另外,只有明确了海域外部界限才能确定共同开发的主体数量。因此,中国应该明确海域外部界限的位置,至少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权益,才能使中国南海海域的主张一脉相承,同时也是最简单的确定中国南海海域外部界限的一种方式。在明确海域外部界限主张和依据的同时,应明确南海断续线的具体位置、地理坐标和地图。

(一)明确海域外部界限以确定共同开发范围和主体

根据第二章第一节第二部分的分析以及泰国湾共同开发的实践,要实现中国领导人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的共同开发,首先需要明确共同开发海域的具体位置。其前提是争端当事国明确海域主张范围和依据以及海域的性质。这样才能确定重叠海域的范围,确定共同开发区。例如,越南柬埔寨共同开发案、柬埔寨泰国共同开发案、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在共同开发之前,有关争端当事国都明确了各自的海域外部界限。如不明确海域外部界限就无法确定重叠海域,也无从选择共同开发区,共同开发的谈判对象也不明确。另外,只有明确了海域外部界限才能确定共同开发的主体数量。例如,双边重叠主张海域,一般共同开发的主体就是这两个当事国,而共同开发区就是两国重叠主张的海域。如果存在三边或者三边以上的重叠争议海域,那么就需要相关的争端当事国就重叠海域进行谈判,共同实践共同开发。此外,根据泰国湾共同开发的实践,除了要明确各国的海域外部界限,在谈判的过程中,要根据国际法原则和精神以及双方的意愿,对有关国家的海域主张进行调整。然后有关当事国根据调整后的海域主张,确定共同开发区的范围。

(二)关于中国海域外部界限的主张

在黄海、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当事国的海域外部界限主张已经基本明确。在黄海、东海中国只要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相关规定,明确外部界限和具体位置即可。如果出于简便的考虑,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和大陆架为一条界线。

但是,南海各海域争端当事国的海域主张范围、依据以及主张海域的性质都不明确。因此,中国应该明确海域外部界限的位置,至少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担心某些国家对中国的海域主张进行干扰,可借鉴马来西亚的做法,只是颁布地图但不公开,而仅仅限于争端当事国之间心知肚明。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不仅要明确海域外部界限,还需要明确海域性质。从中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中国政府官方申明可以看出,中国南海海域主张的依据有两种:一是历史性权利,以南海断续线为代表;二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海洋权利。未来,不论依据哪种法律依据主张对南海的海洋权利,不论通过划界或者共同开发解决南海资源利用问题,中国都须明确中国的南海海域主张范围。这样才能与相关国家确定重叠主张海域,依据国际法的划界原则达成海域边界协议;或者以争端当事国的海域主张确定共同开发区的范围,从而谈判具体的开发事宜。否则无法进行划界或者共同开发谈判;而且也容易让周边国家产生误解,给个别国家传播“中国威胁论” 以口实,认为中国企图霸占整个南海。此外,南海不仅能源丰富,还是重要的国际战略通道,涉及对区域外国家航行权的保护与限制等问题,也宜明确南海不同海域的性质。明确南海海域的性质也便于对南海进行管理、保护海洋环境、养护海洋资源、打击违法犯罪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合法权利的行使。例如,沿海国开发海底油气资源的权利、捕鱼权以及其他区域外国家的航行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科学研究等权利。

笔者认为,由于南海断续线的存在,中国应主张南海断续线内水域是历史性水域。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权益,才能使中国南海海域的主张一脉相承,同时也是最简单的确定中国南海海域外部界限的一种方式。如果根据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制度主张在南海享有的海洋权利,会给中国南海划界造成诸多不便和不利。一方面,如果中国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主张中国在南海享有的海洋权益,那么将意味着中国放弃对“南海断续线”的主张,同时面临一系列问题。例如,南海岛礁是否可以按照群岛水域的方式确定领海基线?如果可以,西沙、中沙、东沙、南沙群岛是要单独确定领海基线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确定领海基线。怎么确定领海基点?是否南海所有的岛礁都享有主权的所有岛礁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相应的大陆架权利?即使所有的岛礁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那么是否也意味着周边国家也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果可以,那么中国在南海的海域主张上就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另一方面,南海的海域划界将变得异常复杂。南海争端当事国多,分别确定不同群岛或者岛屿的领海基线反而增加南海划界难度。因此,建议加强中国南海断续性和历史性权利的法理论证,这样不仅最有利于中国的南海权益的最大化,而且有利于降低南海划界的难度。

在明确海域外部界限主张和依据的同时,应明确南海断续线的具体位置、地理坐标和地图。据勘测,南海断续线就是中国南海最外缘岛礁与南海其他沿海国海岸线的中间线,但是具体坐标点不明确。中国可参照泰国湾沿海四国的做法,将南海最外缘各岛礁作为领海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以此和相关国家的领海基线,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单一海域划界原则”,平均划分海域边界。同时,可参照马来西亚的做法,只颁布地图,既不公开海域外部界限的具体位置也不对外公布地图,避免无端的非议。其次,明确南海断续线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该线产生时的国际法来看,该线内水域应为内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线内水域与一般的内水不同。一般意义上内水,国家享有完整的主权,其他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鉴于南海是重要的国际航道,也是南海周边国家的传统渔场,因此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中国在该海域对线内岛礁和海底资源享有专属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捕鱼权、航行权等权利应不受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不受影响”不等于“不受管理”,中国应根据南海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标则和各国的通常做法,对船舶的航行、各国捕捞配额和捕捞方式、南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海洋环境的保护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样,一方面维护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同时最大程度地继承了中国传统“U型线”。此外,不干扰南海作为国际航道的地位,还考虑了周边国家、区域外国家和中国权利和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周边其他国家的海域主张

中国要实践共同开发,还需对周边国家的海域主张进行理性的区别对待。客观地讲,这些国家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和根据其大陆架自然延伸,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需要明确的是承认这些国家海域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是对中国在1958年《大陆架公约》生效前就存在的南海断续线以及线内的海洋权益的否定,而是根据各自的主张公平合理地解决海域争端的前提。但是,某些国家以“邻近”或者“非法占有岛礁”声称享有大陆架的专属性主权权利的主张,显然不符合国际法。“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因此,这些国家不能据此主张享有相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对于这些海域主张,中国在与有关国家谈判过程中,应该要求其放弃或者调整其不合理、不合法的海域主张。

综上,只有在明确中国海域外部界线和客观看待其他当事国合理的海域主张的前提下,才能就中国周边海域的划界或者共同开发问题展开有效的谈判,推动中国周边海域的划界和共同开发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