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湾和黄海、东海、南海资源丰富,均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航道资源和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但是,二者沿海国对海域资源储量和分布了解的程度和对石油开采的程度和难度不同。黄海和东海的资源储量已基本探明,但是南海资源储量研究和勘探不足。黄海和东海与之相近,而南海由于地质复杂,海域面积大,其开发程度尤其是油气资源的开发程度远远低于泰国湾。......
2023-08-03
泰国湾海上争议与中国周边海上争端有如下相似之处:第一,争端产生的背景相同。一是海洋石化产业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海洋油气资源引发沿海各国普遍关注。两次石油危机后,沿海国开始重视海洋石油开发。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沿海各国纷纷将海洋油气产业作为国家主要产业。二是海洋法的发展,国家海域管辖权扩大。20世纪70年代,在沿海各国扩大海洋管辖权的趋势下,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立,泰国湾和中国周边沿海各国也先后扩大海洋管辖权,导致大部分海域成为争议海域。三是岛礁的地位和功能凸显。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岛礁与陆地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主张与陆地相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权利。于是,沿海各国纷纷争夺对岛礁的控制权。这在东海和南海表现得尤为突出。第二,海上划界争端复杂。泰国湾与中国周边海域的争议都涉及多个争端当事国,既有海域划界之争也有岛礁主权之争,既有渔业资源纠纷也有油气资源之争。另外,导致海上争端的原因复杂,主要有法律因素、历史因素和地缘政治因素。就法律因素而言,主要是海洋法划界规则模糊性的特点导致争端各方对规则的解读不同,而有些问题相关国际法又未作规定。例如,关于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和历史性权利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关系未作规定等。中南半岛“二战”前是殖民地,殖民历史因素对现代海域划界具有重要影响。比如1907年《法泰边界条约》对柬埔寨和泰国的海域划界有重要影响。再如,“布莱维线” 对越南和柬埔寨的海域划界有重要影响。又如,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对中日海域划界有重要影响等。另外,中南半岛和南海的地理位置特殊,因此该海域划界也受地缘政治因素影响。例如,冷战时中南半岛国家意识形态的对抗,主要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马来西亚、泰国与社会主义国家越南、柬埔寨之间的对抗;南海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与中国、越南的对抗。第四,地理因素影响。由于泰国湾、黄海、东海和南海宽度都不足400海里,而各沿海国纷纷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上述海域存在大面积争议海域。
泰国湾与黄海、东海和南海海上争端有如下相异之处:第一,争端当事国的数量不同。泰国湾的沿海国只有越南、柬埔寨、泰国和马来西亚4个国家,而中国与7个国家存在海域划界争端。它们分别是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第二,各国海域主张不同。泰国湾沿海四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明确了各自的海域主张范围。而除了黄海和东海,南海各国海域主张范围和立场、依据和海域的法律性质仍不是很明确,还在不断变化中。第三,争端复杂程度不同。与黄海、东海尤其是南海的争议相比,泰国湾的海域争端相对比较简单。岛礁主权争议主要集中在越南柬埔寨的争议海域,但其历史脉络比较清晰且争议岛礁的数量较少。而且海域划界争端主要存在于两国之间,三边和四边重叠争议海域面积较小,对泰国湾沿海各国影响较小。中国周边海域则不同。以南海为例,南海大部分海域为三边和四边重叠争议海域,除了文莱和印度尼西亚外,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均与中国有岛礁主权争端,而且大部分海域争议是新的海洋法权利(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历史性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南海周边国家的海域主张与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冲突。此外,这些争端当事国,还采取拉拢区域外大国势力的方式,企图与中国在海域争端的问题上抗衡。由于上述问题交织在一起,中国周边海域的争端比泰国湾的海域争端更为错综复杂。
有关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章
泰国湾和黄海、东海、南海资源丰富,均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航道资源和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但是,二者沿海国对海域资源储量和分布了解的程度和对石油开采的程度和难度不同。黄海和东海的资源储量已基本探明,但是南海资源储量研究和勘探不足。黄海和东海与之相近,而南海由于地质复杂,海域面积大,其开发程度尤其是油气资源的开发程度远远低于泰国湾。......
2023-08-03
泰国湾沿海四国都根据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或者习惯国际法主张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相关权利。1982年柬埔寨外交部发表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公告。但是它主张享有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2023-08-03
也就是说,马越共同开发区的石油合作协议可能随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到期而终止、两国协商一致而终止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同的主体是两国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通过与联合管理局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由联合管理局授予。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由两国通过各自国内立法直接授予其国家石油公司。......
2023-08-03
法律适用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表现,因此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问题也是谈判中的重点问题。因此,在马方在其他事项上作出让步的情况下,泰国同意共同开发区适用产品分成制。其中共同开发协议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法律适用以之为指导,并不得违反共同开发协议的规定。但越南当时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海洋石油开采法规政策,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在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区由适用两国的法律变为以适用马来西亚石油开发相关的国内法为主。......
2023-08-03
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共同开发协议以国际法为准,体现平等互利和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越南、泰国和马来西亚都是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同时也是泰国湾海域划界争端的当事国。其主要作用是为缔约国创设国际法上共同开发的义务,并且对缔约国在共同开发区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三,泰国湾共同开发协议一般采取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此外,与划界协议相比,共同开发协议属于经济性的条约。它不对当事国的权利进行法律性处置。......
2023-08-03
因此,泰国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这些因素是导致两国迟迟未能就两国争议海域资源的利益分配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两国之所以能够顺利快速地就利益分配方式达成共识,与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同样强烈的共同开发意愿分不开。......
2023-08-03
1992年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授权两国国家石油公司全权负责石油开采活动的管理。自此,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由“当事国共同管理模式”转变为马来西亚“一国代理模式”,但是仍属于“石油公司代理模式”。再次,这种授权是由越南石油公司仅将石油开采权和相关的管理权授权给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且经过两国政府的批准。马来西亚泰国联合机构代理的管理机制和马来西亚越南石油公司代理的管理机制各有优点。......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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