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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现行制度存在不足

【摘要】:仅从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效果来看,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都是有效的共同开发制度。就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而言,通过授权“石油公司”管理共同开发事务,符合共同开发区面积小的特点。由于“一国代理模式”简单,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的实施非常顺利。但是,从海洋生态整体性的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现有的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制度还有待完善。

仅从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效果来看,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都是有效的共同开发制度。通过缔约国及其代理机构对共同开发协议切实地履行,不仅建立了有效的共同开发制度,而且当事国通过共同开发的实践,实现了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开发,满足了当事国对能源的需求,增加了缔约国的财政收入和外汇储量,此外还推动当事国经济结构改善、国民经济全面发展,为缔约国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收益,同时对于缔约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和相互之间的海域争端的解决也具有积极的效果,为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就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制度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比较而言,二者无所谓孰优孰劣,都是符合缔约国国情和争议海域特点的共同开发制度。泰国和马来西亚自古关系友好、政治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似。两国选择联合管理的“共同机构模式”,制定专门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的特别法,采取平均分享收益分担成本的利益分配方式,以及分区行使司法管辖权,这些安排不仅能体现出两国地位的平等性,而且与两国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相称。此外,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面积大,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共同开发区的事务进行管理,符合石油作业的需要,也能够最有效地协调两国之间冲突的管辖权,将两国之间的分歧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就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而言,通过授权“石油公司”管理共同开发事务,符合共同开发区面积小的特点。两国在实施共同开发协议的过程中,根据两国实际的履约能力将共同开发模式由“当事国共同管理”变为马来西亚“一国代理”,是两国理性的选择,同时保证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得到切实地履行。而且,共同开发事务由两国的国家石油公司管理,这也降低了主权问题的敏感性。由于“一国代理模式”简单,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的实施非常顺利。从经济角度看,上述合作制度实现了对缔约国人员、资金、技术、法规制度等因素的合理配置。因此说,上述共同开发制度是科学合理的制度。

但是,从海洋生态整体性的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现有的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制度还有待完善。

因为目前泰国湾的海上共同开发制度,着眼于短期的经济收益,对环境、生态保护和重视不够,忽视长远的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从部门分割的角度对海域实施管理,不符合海洋生态特点,不符合区域整体治理的发展趋势;关注海洋的开发,忽视海洋的保护;重视石油产业的发展,不重视其与其他海洋产业的协调。因此,海洋环境恶化、生物资源衰竭和海上安全问题突出。

未来共同开发制度的设计应该着眼于区域整体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海洋开发和养护并重,改变按部门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尤其注意不同海洋产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