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仅从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效果来看,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都是有效的共同开发制度。通过缔约国及其代理机构对共同开发协议切实地履行,不仅建立了有效的共同开发制度,而且当事国通过共同开发的实践,实现了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开发,满足了当事国对能源的需求,增加了缔约国的财政收入和外汇储量,此外还推动当事国经济结构改善、国民经济全面发展,为缔约国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收益,同时对于缔约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和相互之间的海域争端的解决也具有积极的效果,为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就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制度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比较而言,二者无所谓孰优孰劣,都是符合缔约国国情和争议海域特点的共同开发制度。泰国和马来西亚自古关系友好、政治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似。两国选择联合管理的“共同机构模式”,制定专门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的特别法,采取平均分享收益分担成本的利益分配方式,以及分区行使司法管辖权,这些安排不仅能体现出两国地位的平等性,而且与两国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相称。此外,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面积大,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共同开发区的事务进行管理,符合石油作业的需要,也能够最有效地协调两国之间冲突的管辖权,将两国之间的分歧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就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而言,通过授权“石油公司”管理共同开发事务,符合共同开发区面积小的特点。两国在实施共同开发协议的过程中,根据两国实际的履约能力将共同开发模式由“当事国共同管理”变为马来西亚“一国代理”,是两国理性的选择,同时保证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得到切实地履行。而且,共同开发事务由两国的国家石油公司管理,这也降低了主权问题的敏感性。由于“一国代理模式”简单,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制度的实施非常顺利。从经济角度看,上述合作制度实现了对缔约国人员、资金、技术、法规制度等因素的合理配置。因此说,上述共同开发制度是科学合理的制度。
但是,从海洋生态整体性的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现有的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制度还有待完善。
因为目前泰国湾的海上共同开发制度,着眼于短期的经济收益,对环境、生态保护和重视不够,忽视长远的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从部门分割的角度对海域实施管理,不符合海洋生态特点,不符合区域整体治理的发展趋势;关注海洋的开发,忽视海洋的保护;重视石油产业的发展,不重视其与其他海洋产业的协调。因此,海洋环境恶化、生物资源衰竭和海上安全问题突出。
未来共同开发制度的设计应该着眼于区域整体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海洋开发和养护并重,改变按部门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尤其注意不同海洋产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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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二者关于领海的划界规则基本相同,关于大陆架的划界规则不同。二者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则存在差异。其中第74条是关于专属经济区界线的规定。(二)泰国湾沿海国关于划界原则的主张从上述两公约关于划界的规定来看,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定不同。......
2023-08-03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由泰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缔结,对两国具有约束力。因此,1994年之前马泰共同开发区事务的管理职责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履行,1994年后由联合管理局履行。同时,联合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2023-08-03
共同开发协议与其他条约相同,也主要由上述四部分构成。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的约首包括缔约国的称号、两国缔结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为此,双方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是两国合作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油气资源资源。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关于缔约国在共同开发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采用中性的词语命名共同开发区,避免采用“争议海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
2023-08-03
通过上述安排,泰国湾争议海域面积降至7 755平方海里。[69]现存的泰国湾内未解决的争议海域主要是柬埔寨和泰国的双边争议海域和三边、四边重叠争议海域。......
2023-08-03
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协议采取“谅解备忘录”、“协定”、“议定书”或者“换文”的形式比较恰当。大部分共同开发协议仅仅是对重叠海域矿藏资源利用的一种安排。与划界、岛礁主权的归属相比,共同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是国家较低程度的承诺。共同开发协议容易为缔约国内所接受并生效。而泰国湾的国家倾向于将共同开发协议称为“谅解备忘录”。......
2023-08-03
也就是说,马越共同开发区的石油合作协议可能随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到期而终止、两国协商一致而终止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同的主体是两国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通过与联合管理局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由联合管理局授予。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由两国通过各自国内立法直接授予其国家石油公司。......
2023-08-03
共同开发协议以国际法为准,体现平等互利和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越南、泰国和马来西亚都是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同时也是泰国湾海域划界争端的当事国。其主要作用是为缔约国创设国际法上共同开发的义务,并且对缔约国在共同开发区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三,泰国湾共同开发协议一般采取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此外,与划界协议相比,共同开发协议属于经济性的条约。它不对当事国的权利进行法律性处置。......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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