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通过沟通与合作,两国理解并了解各自的海域主张和立场,这有助于相关国家海域划界争端的最终解决。此外,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示范效应,还推动了泰国湾其他国家和平解决海域争端。在政治上,将海域划界争端国之间对抗的关系变为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互信,增进国家友谊,促进海域争端的解决,最终为泰国湾和整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2023-08-03
泰国湾沿海国重视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却不重视海洋环境保护。例如,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协议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基本没有。
在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实施过程中联合管理局和缔约国制定的共同开发规则当中虽然有涉及保护环境的规定,例如,1979年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第4条第2款原则性的规定“双方在共同开发区内应作出一项协调一致的安全安排”;1997年联合管理局制定的《马来西亚-泰国联合管理局石油作业准则》,其中“任何钻探机、平台或者其他离岸设施的安置,应当依照良好的石油工业实践,与其他钻探机、平台、离岸设施、灯塔、航行标识、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其他可能的设施,保持一段安全距离”[15];“石油作业中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意外或事故,造成了人员丧生或重伤或对财产和环境造成了损害,承包人应当通报联合管理局”[16];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些条款要么是原则性的规定,要么属于事后采取相关措施的规定,要么属于安全生产需要的规定,真正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关预防措施的规定基本没有。这一方面与缔约国经济实力有关,泰国湾的沿海国基本上还是属于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缺乏治理保护海洋环境的资金、技术和实力;另一方面与泰国湾沿海国保护海洋环境意识薄弱有关,只重视开发不重视养护。
泰国湾环境恶化,其沿海国面临的主要威胁表现为:其一,泰国湾是沿海四国与外界沟通的主要甚至唯一纽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随着泰国湾沿海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长,海洋运输业日益发达。船舶碰撞危险是对泰国湾环境的主要威胁,尤其是运输油气和危险物质的船舶。其二,沿海石化工业和海洋油气产业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人口增长对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据统计,随着海洋石油产业和泰国湾沿海工业带的兴起,每年有超过20万吨的废物排入泰国湾,其中70%的废物来自陆源,其中既有生活废物也有富含化学剧毒的工业废物。
导致泰国湾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泰国湾沿海四国环境保护意识不足。第二,根据现有国际法的规定,陆源污染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资源开发活动,都属于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别国无权干涉。目前,关于这类海洋污染相关的国际法主要体现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具体规定中。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3条、第194条第2款和第3款、第207条、第208条和第214条的规定,陆源污染和油气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受沿海国的管辖,沿海国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受其管辖的海底活动或与此种活动有关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以及来自管辖下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的效力应不低于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但是,泰国湾大部分海域属于争议海域,而且泰国湾沿海四国均为发展中国家。因此,泰国湾各国都不愿意在泰国湾争议海域投入巨资保护环境。特别是对于柬埔寨和越南来说,让它们投入巨资保护海洋环境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第三,沿海四国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合作机制。虽然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和关于“半闭海”的规定,各国有义务合作防止海洋污染。[17]但是,泰国湾各沿海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海域情况不同;目前泰国湾沿海各国重视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并不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尽管泰国湾的水域还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但是,目前泰国湾海域污染已经对食物和饮用水和观光旅游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对人民健康和财产收入造成了危害。另外,由于防范措施不足,一旦发生海洋溢油事故可能对环境和沿海各国的经济和生活造成不可逆的灾难性后果。例如,2013年7月27日发生在泰国近海的溢油事故,不仅造成海洋生物大面积死亡,而且对滨海旅游和当地环境造成灾难性影响。2014年4月9日,一油轮在泰国沿海沉没,导致渔民损失惨重。
目前,泰国湾内缺乏有效合作机制来协调沿海四国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恶化。部分沿海国对于无争议的海域采取了微不足道的保护环境的措施,但是,这不足以防止泰国海域环境的恶化。如果放任不管,泰国湾生态环境退化只是迟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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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过沟通与合作,两国理解并了解各自的海域主张和立场,这有助于相关国家海域划界争端的最终解决。此外,马来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示范效应,还推动了泰国湾其他国家和平解决海域争端。在政治上,将海域划界争端国之间对抗的关系变为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互信,增进国家友谊,促进海域争端的解决,最终为泰国湾和整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2023-08-03
之所以两国共同开发案选择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与共同开发协议的缔约国之间的差异有关。因此,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选择更为灵活的调解作为合同争端的解决方式。这有利于共同开发中矛盾和分歧的解决,有助于共同开发区石油开采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益于缔约国和相关各方友好关系的维护,便于共同开发协议得到切实履行。总的来讲,马来西亚泰国争端解决机制更规范,马来西亚越南争端解决机制更灵活。......
2023-08-03
国际石油合作协议的授权方一般为东道国或者代表东道国的国家石油公司。一般的国际石油合作协议主要法律依据是东道国的国内法,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共同开发协议。而一般的石油合作协议适用于一国管辖的海域,是无争议的海域。石油合作协议直接涉及石油公司、缔约国的利益分配问题。......
2023-08-03
根据泰国湾海域争端实践,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是否顺利与海上争端的复杂程度密切相关。其次,海域划界争端的复杂程度主要取决定于争端当事国的数量、争议原因以及争议的内容。由于柬埔寨与泰国和越南与柬埔寨的海域划界争端异常复杂,上述海域争端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与前两者相比,泰国与越南、泰国与马来西亚海域争端内容比较单纯,主要是由法律原因造成的,海上争端主要表现为海域划界争端和渔业纠纷。......
2023-08-03
这与一般的历史性水域的国家实践不同。渤海属于历史性海湾,是中国的内海,受到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越南柬埔寨主张两国共同的历史性水域性质为内水。而部分学者和台湾地区大部分学者则主张南海断续线内水域为历史性水域。......
2023-08-03
(一)适格主体所谓适格主体是指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主体资格的问题。因此,共同开发实践中的石油公司不是共同开发的主体,只是履行和实施共同开发协议的主要实践者。上述案例的共同开发主体都是国家。共同开发主体的数量往往由重叠主张国的具体数量决定。泰国湾共同开发谈判的主体相互之间都存在海域划界争端。......
2023-08-03
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目前,泰国和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与越南就重叠主张海域的油气资源达成共同开发协议。第1条明确了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区的范围。本来两国签署了共同开发协议后,计划尽快建立联合管理局。针对1979年马来西亚颁布的地图,1988年2月16日,泰国发表了专属经济区的宣言,主张其管辖的海域包含整个共同开发区。在此期间,泰国发生了两次次政变,延迟了两国共同开发的谈判。第3章是关于共同开发区财政审计的规定。......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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