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石油合作协议则采用产品分成制。因此,在马方作出其他事项上的让步的前提下,泰国同意共同开发区适用产品分成制。但是,这种产品分成制不同于马来西亚国内的产品分成制,而是两国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的产品分成制度。从1990年协定的规定来看,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的产品分成合同属于格式合同。1994年4月21日,联合管理局分别于与不同的承包商签订产品分成合同。......
2023-08-03
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的税费制度既适用专门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的税费规定,也适用缔约国国内相关的税费法规政策。由联合管理局,缔约国各自的主管机构共同行使各自的权力。
共同开发区内油气开采的税费总额由两国平均分享。
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的关税制度主要包括1990年马来西亚泰国协定,两国依据1979年谅解备忘录和1990年协定制定的《马来西亚-泰国联合管理局2533法案》、《马来西亚和泰国联合管理局1990年第440法案》以及两国相关的海关和税费的法规。[21]
共同开发区税务主管当局是两国海关和税务当局。[22]同时,为了协调两国的相关的法规制度,两国还设立“联合海关委员会” 和“联合海关办公室”。“联合海关委员会”是为了协调共同开发区内关税和其他税务法律的管理而建立的委员会,由双方海关和税务当局的官员组成;“联合海关办公室”是指为了协调共同开发区内关税和其他税务法律的管理,而在联合管理局总部设立的办公室。联合管理局位于马来西亚的吉隆坡。根据两国约定泰国国家海关和税务当局官员享有清关的权力,包括征收关税和其他税务的权力。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两国只按现有法律规定50%的税率征收各种税费。承包商应向联合管理局缴纳石油总产量的10%作为特许经营税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可在合同中详细说明[23],再由联合管理局按照两国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分别支付给两国政府,各得5%[24]。
石油公司自与联合管理局签订产品分成合同之日起,前8年所得税免税;第9~15年,所得税率为10%;从第16年起,所得税率为20%。[25]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政府征税税率需降低应征税率的50%。[26]为了平衡两国政府的每年所征税款和石油公司受到同等的对待,一方政府征收的税款超过另一方政府的所征税款,超出部分应由两国平均分享,由联合管理局负责调整。[27]一般销售税性质的税收法律,包括对共同开发区内物品和服务的征税,不适用于共同开发区。[28]两国政府对于联合管理局免于征税。[29]
凡是出口到两国之外的地方都视为出口,应缴纳10%的出口税。共同开发区内生产的任何货物进入泰王国、马来西亚或第三方国家,应当视为出口。如果进入泰国适用泰国的法律,如果进入马来西亚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对于经过联合管理局或者该机构授权的任何人核准进口的物品、设备和材料不予征税。如果一国政府要征收税费,需同另一国主管当局协商。
依据马来西亚和泰王国的法律,属于双方违禁品清单上的任何货物,不能进入共同开发区。若确有需要进口违禁货物,则须由另一方国家有主管当局同意作出例外规定。
从上述安排可以看出,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的税收由两国政府的税收当局根据属人原则以住所地为准,依据马来西亚或者泰王国既有的税收立法,对共同开发区的收入征收税款。[30]同时,两国税收当局应对共同开发区税收法律的实施与管理保持交流和协商。[31]其他税费由泰国和马来西亚的税务局征收。虽然共同开发区的税费由各自主管当局征收,并适用各自国家的法规制度,但是收入由两国平均分享,而且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都按原有税率的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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