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开发协议与其他条约相同,也主要由上述四部分构成。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的约首包括缔约国的称号、两国缔结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为此,双方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是两国合作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油气资源资源。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关于缔约国在共同开发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采用中性的词语命名共同开发区,避免采用“争议海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
2023-08-03
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一般是指共同开发协议的缔约国或者代表缔约国的机构与特定石油公司签订的有关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活动的协定,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特定的石油区块。根据共同开发实践,一般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主要分为租让许可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和复合合同。[33]例如,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作协议为产品分成合同。而日本韩国共同开发案中的石油合作协议则为租让许可合同。
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跨国经济合同而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虽然它与一国管辖海域内的石油合作协议有相似之处,例如类型、名称、目的。但它们也不完全相同:第一,授权方不同。国际石油合作协议的授权方一般为东道国或者代表东道国的国家石油公司。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同授权方,一般为共同开发协议的缔约国政府或者专门授权机构(例如联合管理局)。第二,被授权方不同。国际石油合作协议的被授权方为外国石油公司。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同既可以为缔约方本国的国家石油公司,也可以是第三方石油公司。第三,争端解决方式不同。国际石油合作协议的纠纷一般适用商业仲裁或当地法院救济为主。而因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主要通过调解、仲裁或者由相关国家政府谈判、磋商等政治手段解决。第四,法律依据不同。一般的国际石油合作协议主要法律依据是东道国的国内法,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共同开发协议。第五,适用的海域不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适用于共同开发区,本质上是争议海域。而一般的石油合作协议适用于一国管辖的海域,是无争议的海域。
石油合作协议直接涉及石油公司、缔约国的利益分配问题。石油合作协议类型的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共同开发区的石油作业效率,影响共同开发协议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共同开发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有关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章
共同开发协议与其他条约相同,也主要由上述四部分构成。马来西亚泰国谅解备忘录的约首包括缔约国的称号、两国缔结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为此,双方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共同开发协议的目的是两国合作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油气资源资源。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关于缔约国在共同开发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采用中性的词语命名共同开发区,避免采用“争议海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
2023-08-03
也就是说,马越共同开发区的石油合作协议可能随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到期而终止、两国协商一致而终止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而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同的主体是两国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通过与联合管理局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由联合管理局授予。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石油公司的经营权,由两国通过各自国内立法直接授予其国家石油公司。......
2023-08-03
主要以越南柬埔寨、柬埔寨泰国、泰国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越南海上共同开发案为研究对象,分析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具体案例的研究,得出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结论和观点,从而对推动中国在周边争议海域尤其是南海的共同开发实践提供一些想法和建议。由于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案例都属于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因此本书研究的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事实上仅限于对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2023-08-03
1992年马来西亚越南谅解备忘录授权两国国家石油公司全权负责石油开采活动的管理。自此,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由“当事国共同管理模式”转变为马来西亚“一国代理模式”,但是仍属于“石油公司代理模式”。再次,这种授权是由越南石油公司仅将石油开采权和相关的管理权授权给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且经过两国政府的批准。马来西亚泰国联合机构代理的管理机制和马来西亚越南石油公司代理的管理机制各有优点。......
2023-08-03
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协议采取“谅解备忘录”、“协定”、“议定书”或者“换文”的形式比较恰当。大部分共同开发协议仅仅是对重叠海域矿藏资源利用的一种安排。与划界、岛礁主权的归属相比,共同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是国家较低程度的承诺。共同开发协议容易为缔约国内所接受并生效。而泰国湾的国家倾向于将共同开发协议称为“谅解备忘录”。......
2023-08-03
泰国湾国家之所以倾向于共同开发解决海域划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泰国湾达成划界协议不易。虽然从海洋法规定来看,泰国湾沿海四国的海域主张属于“过分的主张”,为区域内外国家广泛诟病,但这也为各国共同开发创造了合作的条件。因此,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鼓励下,泰国湾沿海四国倾向于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利用问题。......
2023-08-03
泰国湾和黄海、东海、南海资源丰富,均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航道资源和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但是,二者沿海国对海域资源储量和分布了解的程度和对石油开采的程度和难度不同。黄海和东海的资源储量已基本探明,但是南海资源储量研究和勘探不足。黄海和东海与之相近,而南海由于地质复杂,海域面积大,其开发程度尤其是油气资源的开发程度远远低于泰国湾。......
2023-08-03
因此,泰国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这些因素是导致两国迟迟未能就两国争议海域资源的利益分配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两国之所以能够顺利快速地就利益分配方式达成共识,与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同样强烈的共同开发意愿分不开。......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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