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石油合作协议的含义和类型: 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

石油合作协议的含义和类型: 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国际石油合作协议的授权方一般为东道国或者代表东道国的国家石油公司。一般的国际石油合作协议主要法律依据是东道国的国内法,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共同开发协议。而一般的石油合作协议适用于一国管辖的海域,是无争议的海域。石油合作协议直接涉及石油公司、缔约国的利益分配问题。

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一般是指共同开发协议的缔约国或者代表缔约国的机构与特定石油公司签订的有关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活动的协定,适用于共同开发区特定的石油区块。根据共同开发实践,一般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主要分为租让许可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和复合合同。[33]例如,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中石油合作协议为产品分成合同。而日本韩国共同开发案中的石油合作协议则为租让许可合同。

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跨国经济合同而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虽然它与一国管辖海域内的石油合作协议有相似之处,例如类型、名称、目的。但它们也不完全相同:第一,授权方不同。国际石油合作协议的授权方一般为东道国或者代表东道国的国家石油公司。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同授权方,一般为共同开发协议的缔约国政府或者专门授权机构(例如联合管理局)。第二,被授权方不同。国际石油合作协议的被授权方为外国石油公司。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同既可以为缔约方本国的国家石油公司,也可以是第三方石油公司。第三,争端解决方式不同。国际石油合作协议的纠纷一般适用商业仲裁或当地法院救济为主。而因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主要通过调解、仲裁或者由相关国家政府谈判、磋商等政治手段解决。第四,法律依据不同。一般的国际石油合作协议主要法律依据是东道国的国内法,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共同开发协议。第五,适用的海域不同。共同开发中的石油合作协议适用于共同开发区,本质上是争议海域。而一般的石油合作协议适用于一国管辖的海域,是无争议的海域。

石油合作协议直接涉及石油公司、缔约国的利益分配问题。石油合作协议类型的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共同开发区的石油作业效率,影响共同开发协议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共同开发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